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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与民警的较量心得体会和方法 关于民警违法犯罪心得体会(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罪犯与民警的较量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被观众大呼痛快的一二两集,我看得是毛骨悚然。在陆毅还未找到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他摆出一副“我吃定你了”的模样,一副绝对正确的面孔,还有一副天降审判的姿态,对那位处长大声质问,大加鞭挞。那个处长被塑造得虚伪、贪婪、“丧心病狂”,他的每一次伪善的狡辩,都在把陆毅的立场出发加以正义化——你这种国/家的公敌,政/府的蛀虫,我代表人民来收拾你了!

这样一旦认定嫌疑有罪,就能以事实有罪态度对待,任意加以拘留、审判、教训的制度,总是让我不禁有些害怕。

我害怕的地方在于:万一那个处长……他其实不“坏”呢?

万一一脸包青天大老爷为民做主形象的陆毅,他其实不是个好人呢?

万一我们所以为的道德标准,好坏,善恶,廉洁清白或不清不白,并不是适用于这个场阈的一套话语呢?

贪污腐败这个事情……在中国,怎么说呢,我不觉得它仅仅是一个道德的问题。

就像陆毅他自己指出的:在这个处长之前,已经有四个处长因为贪污被处置了。这是否说明,这个职务本身的、近乎不受监控的职权本身有问题?

另外贪污腐败在中国政场上,还有“表忠心”这样一个重要的作用。你的老师都在贪,你的同僚都在贪——你敢不贪?

管仲执政齐国后故意奢侈铺张,是主动将把柄递到齐桓公手里——主子,您看,您要办我随时办,我连我的罪状都给您准备好了。另一个例子就是汉朝开国功臣萧何,晚年自污名节,故意侵夺民众财产以自侮声名,刘邦当即为人民服务把萧何办了——萧何貌似成了唯一一个善终的开国功臣。

所以腐败是势在必行。深究下去,每个关键岗位都会有一点问题的。它是主子捏着的你的把柄,也是你向主子表的忠心。你什么时候不听话了,或者你的主子被人端了,你就一锅给端了。

一场浩浩荡荡的反腐斗争,说到底,不过是政权交替以后对利益的重新瓜分罢了。一把火烧净,再培植出新的草来。两边都不清白。装什么呢。

2、 圣人政治的由古而今

无论春秋战国的诸子百家们再怎么争鸣,孔子或孟子,荀子或老庄,他们的核心骨并无多变,就是呼唤一个悬壶济世的圣人。

韩非子终于没再呼唤圣人了,他呼唤法——但韩非子的法,也就是中国法,它不是西方法律的法,它是中国办法的法。韩非子的一整个思路都是如何利用办法来加强君权。

两千五百年后的今天,在《人民的名义》这样一部探讨权力与人性的电视剧里,创作者仍然在声嘶力竭高呼圣人——那位半夜三更骑着电瓶车赶到出事现场,力排众议爬上高处振臂一呼的“圣人”。仿佛中国无法摆脱的政治生态与腐败怪圈,就是因为一个圣人的不得志,以及一拨小人的为所欲为;仿佛帮助中国走出官官相护、全方位腐败的唯一解决办法,就是一个圣人站出来,把你们这些小人都办了。

于是陆毅这个伟光正的圣人继承者的形象,这个通过吹口哨、耍痞与颜值,来与我等人民群众站在一起的检察官形象,就这么轰轰烈烈地呼之欲出了。

——我们比我们两千五百年前的祖宗,稍微进步那么一点点,都不可以吗?

费正清在1998年版的china: a new history中评论中国的皇帝制度:“首先,皇帝的角色是一种随意的,非理性的,无法预测的行为来源,而官员行为则是惯例化的,可预测的;官员寻求秩序,皇帝打破秩序。其次,皇帝被认为拥有主宰生与死的随意的与无限制的权力。罪犯没有权利,因为中国的政治理论里就没有权利的概念。第三,也是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对于君主任意处置官员的普遍接受。”

看似一出轰轰烈烈的正邪角逐,最后拼的不过是权力,背景,以及“上面有人”。侵吞股权如此明目张胆,拼的是上面有人。嫖娼嫖得如此势所必然,拼的是上面有人。反腐反得理直气壮气壮山河,拼的也不过是“上面有人”——啊,陆毅可是高检空降的呢。

最新罪犯与民警的较量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见对象、次数、人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

第三条(会见手续、场所、安检)监狱应当设定会见日,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会见人进入会见场所,必须接受民警安全检查。

第四条(无会见单或非会见日会见)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

第五条(会见方式)罪犯会见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普通会见每次不超过30分钟,处遇在b级(含b级)以上的优惠会见每次不超过60分钟。

第六条(会见送物)罪犯会见时,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况,须经监狱长批准,并确定专人检查登记。会见人按规定送给罪犯的现金,监狱应指定民警办理,存入罪犯本人狱内账户。

第七条(特殊情形会见审批)会见人当月要求第二次会见或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监区审核,报监狱长批准。其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须报局狱政管理处批准。

第八条(监听、录音)罪犯会见必须实时监听并录音,录音保存期1年。

第九条(中止会见的情形)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会见:

(一)私传信件、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发现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摄像设备的;

(五)其他影响监狱安全、不利罪犯改造情形的。

第十条(暂停会见的情形)罪犯被监狱严管、禁闭、隔离审查、隔离治疗期间暂停会见。

第十一条(文明举措)监狱应设立候见室,安排罪犯亲属、监护人休息;设立物品寄存箱,方便罪犯亲属、监护人寄存手机、包裹等;设立咨询台,解答亲属、监护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外国籍罪犯会见,参照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

罪犯与民警的较量心得体会和方法 关于民警违法犯罪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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