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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确认申请书简短 民事案件申请书格式(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民事确认申请书简短一

法定代表人: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岁族原籍

现在xx区街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xx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年月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型男凉皮鞋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以应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其中,皮夹克于年月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双,各式皮夹克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百货商店在____xx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有关民事确认申请书简短二

离婚民事上诉状(模板20__年)

---杜凯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女,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区郡号楼单元**室。电话: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康某,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栋单元层*号。电话:1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撤销(20xx)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准离婚;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 、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儿子康某某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按照每月*元,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元,并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的一半价值。

四、请求法院判决上诉人存款*元为上诉人个人财产,归上诉人所有。

五、请求法院判决黑色哈佛h6suv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支付上诉人*8元)。

六、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s66号车位的折价款*元(包括车位价值及增值部分)。

七、请求法院分割婚后财产包括戴尔电脑一台、空调扇一台、微波炉一台、烤箱一台,价值*元。并判决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八、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康某起诉离婚,且被告刘某同意离婚,足以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错误的。认定“感情破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而在原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且,上诉人并不是同意离婚,而是被上诉人不让上诉人回家,不让上诉人见孩子,上诉人甚至连自己的生活用品都不能回家拿,上诉人被逼无奈无路可走而同意离婚,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愿。上诉人想将孩子问题、财产问题等协商处理好,再考虑离婚事宜。

二 、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康某某一直由康某的母亲帮助其二人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状态,孩子应由康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错误的。

上诉人之所以一审被迫表态同意离婚,都是为了尽早见到孩子。被上诉人在法院开庭后,觉得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本案在夫妻财产处理时存在严重问题,更谈不上照顾女方。现在又出现孩子判给男方,却实际由女方抚养的情况,严重侵犯女方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三、一审法院认定“康某、刘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数额应为*元”是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

从客观证据确定,婚后共还贷*元。应当按照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支付上诉人。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应当适用《民法典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因为本案并不符合婚后为一方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本案为婚前购买不动产)。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时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所以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同时,一审法院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没有处理,属于漏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

民事确认申请书简短 民事案件申请书格式(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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