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研究前沿心得体会范文 公共管理前沿问题研究论文(六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公共管理研究前沿心得体会范文一
迟交、忘带、漏写、记错作业,作业质量不好,一次扣1分;
作业未做完,留下补做完,扣1分,并写一篇作文,说明为什么没做作业。
抄袭作业 ,考试时作弊,扣2分;
作业在老师讲解后,订正有错的,扣2分。
无故(或无正当理由)旷课、缺席、早退、迟到,扣1分(含晨读、自习、课间操等);
上课不认真听讲,睡觉、吃东西、传纸条、交头接耳、嬉笑打闹、擅自换座位、离座且不服从班主任、班干部管理,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等扣2分;
晨读、自习课随便说话,扣2分;
自习课(午间休息、晚自习)纪律,负责人连续提醒个人两次不听者,扣1分。
带食物或饮料进入教室,扣1分,并罚扫卫生区一次。
未向班主任请假,私自出校,扣2分。
不听从卫生委员的分工,扣2分;
班级、责任区劳动时自由散漫,完成任务差,值日生扣1分;
检查时,没有打扫,扣2分。
检查时,正在打扫,扣1分。
拖把、扫帚、灰斗等卫生用具摆放不整齐,扣当天值日生1分。
值日迟到,扣2分,并罚扫一天;
随意扔废纸及其它垃圾(垃圾不入桶),扣2分;
座位底下有垃圾,查出责任人,扣责任人2分,查不出则扣座位人2分。
损坏班级、学校公物,扣3分,情况严重者,扣5-10分;
在班级外的其它场所乱扔垃圾,从室内向外乱扔杂物,扣3分;
早锻炼、学校、班级各类活动迟到者扣2分。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体育锻炼(早锻炼、课间操、眼保健操等),扣1分;
做操不到位或不做,做操时交头接耳、说话、起哄扣1分。
升旗仪式讲话、态度不端正、出队列的,扣2分;
染发,烫发,特殊发型,染指甲,涂口红、化妆、佩带耳环、戒指、项链等装饰物,穿着不符合学生身份的服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3分;
对老师没有礼貌,扣2分;
接教师话茬、起哄,扣2分;
辱骂、嘲笑、讽刺、挖苦、欺负同学,无礼取闹、顶撞他人,扣3分;
班干部带头违反班级纪律,扣6分;
公共场所乱喊乱叫、起哄,每次扣5分。
私拿他人物品每次扣3分。
在同学之中搬弄是非,造成同学之间不团结者扣3分;
说脏话、粗话,或叫侮辱性绰号的,引起同学反感的,一次扣5分;
做危险动作,影响自身及同学安全的,扣5分;
打架、骂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肆意闹事、偷窃,扣5分;
进出游戏房、网吧、舞厅、酒吧等禁止学生入内的地方,扣10分;
(二)加分标准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如运动会、歌唱赛、书画赛及各科竞赛等,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5、3分。体育委员或文艺委员再加2分。参加班级组织的活动,获一、二、三名的分别加10、5、3分;
单科测验成绩达卷面分数90%、80%、70%以上者,分别加5、3、1分。 得第一名者,另加5分,得满分者,另加10分;
连续一周无迟到早退、缺勤积分加2分。每月无迟到、早退、旷课、请假情况者(特殊情况例外),加5分,学期全勤者,再加10分;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一大周内没有任何违纪行为(未被扣分)者加5分,连续一个月未被扣分者再加 10分,连续一学期未被扣分者再加20分;
拾金不昧者加1分,拾到价值大的物品可加5-10分。
连续一月无拖欠作业,无课堂违纪现象积分加5分。
知错能改,表现较前周有较大改善者加5分。
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加3分,被教师表扬者,每次加2分。
协调班级同学间矛盾者,每次加2分。
一周累积分前十名的给予一定奖励。
一周累计积分少于50分以下的,罚值日三天,罚抄班级管理制度1遍;一周累计积分少于40分,写500字书面体会,并罚值日一周,罚抄班级管理制度5遍;一周累计积分少于30分,由本人写出1000字深刻检讨!通知家长,罚抄班级管理制度10遍。
关于公共管理研究前沿心得体会范文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4、卫生专干负责对场所内的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5、营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等,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
6、对公共卫生区域每天彻底消毒,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
7、场所内的卫生间机械通风良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干净无尘。
8、营业场所内及客房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做好记录,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
关于公共管理研究前沿心得体会范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 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 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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