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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违法案例汇编心得体会 文物违法案例汇编心得体会怎么写(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文物违法案例汇编心得体会

(一)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

(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

(四)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

(六)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

(七)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

(八)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

(九)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拍卖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勘探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勘探,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

(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

(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征集的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征求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或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拒不按时交还或者移交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流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文物违法案例汇编心得体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富于革命传统和优秀遗产的国家,保存在地上地下的遗迹、遗址、遗物遍于全国,极为丰富。解放以前,由于帝国主义者和反动统治阶级的掠夺和破坏,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不少的损失。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文物保护工作,并且通过陈列、展览等活动,向广大人民进行了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为科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成绩是很大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在根据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结合当前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现在再作以下几点指示:

一、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丰富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是世界人类进步文化的宝贵财产。切实保护这些文物,对于促进我国的科学研究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以及向广大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应当妥善保护,不使遭受破坏和损失。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还应当本着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对于革命纪念建筑和古建筑,主要是保护原状,防止破坏,除少数即将倒塌的需要加以保固修缮以外,一般以维持不缺不漏为原则,不要大兴土木。保护文物古迹工作的本身,也是一件文化艺术工作,必须注意尽可能保护文物古迹的原状,不应当大拆大改或者将附近环境大加改变,那样做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改变了文物的历史原貌,甚至弄得面目全非,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的破坏。

三、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地方原来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此外,还应当继续通过调查了解,对于尚未经公布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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