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行政执法司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文(3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描写行政执法司法培训心得体会一
一、领导重视,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我局一贯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始终把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素质作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环节来抓,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大力开展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局19人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5人持《行政执法证》,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了亮证执法。二是坚持学法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法制专题讲座、执法调研、执法交流等活动,今年开展了“每季度学一法、领导讲一法”活动,每个科室每月至少要认真学习一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每个局领导每年要在局内宣讲一部法律法规。我们定期今年4月、7月和9月,分别邀请省安监局、市检察院专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依法行政知识讲座。据统计,今年我局年人均学法时间超过48学时,全局有6人通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并取得资格证,通过培训,全体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一支高素质的安全行政执法队伍基本形成,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完善制度,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制度建设,是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的关键,我局始终坚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得到有力的理论保障。
(一)建立健全执法制度。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标准》等20多种制度,基本做到了凡涉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都有制度作出相应规定,真正做到用制度管理人、教育人、约束人。今年我局再次对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进行了清理,共梳理出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62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53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234项,行政强制6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4项。目前正在送市法制办审核中。
(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定了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各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在依法依规进行案件调查、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按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将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和使用规范汇编成册,发给每个执法人员,要求在执法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开展执法活动,依照执法文书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规范、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
据,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具体到每一条、每一款、每一项、每一目,提高了执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三)不断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我局所是做出重大决策、政策,都要经过调研、咨询、讨论环节,凡是涉及重要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的事项,都要逐级审批、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我们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进行审查,出台后进行备案,对提出的审查意见及时纠正。20--年,我们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对当年颁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文件147件,清理出规范性文件4件,继续有效4件,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三、突出重点,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一)强化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市政府出台了《--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每月一排查、每月一暗访、每月一通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排查在先、防范在先、治理在先,全方位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要部位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不留死角。市安委会建立了安全生产约谈、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事故通报、事故多发单位调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公告等制度,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每年,我局均要制定详尽的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严格执行。执法计划中明确各业务科室监管的对象、主要事项、频率、方式和职责分工,把企业的监管责任明确到人。
(二)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提倡优质高效服务,推行以集中办、马上办、特事特办、上门办和领导督办等“五办”为重点的工作机制,制定了限时办结、换证告知制、委托办理制等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入推进并联审批,高标准、高起点、可持续规划在建企业安全标准,严把准入关,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三)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重点查处了隐瞒不报或迟报少报的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一个单位连续发生多起的事故、挂牌隐患未整改到位发生的事故、非法生产经营引发的事故等五类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坚决做到四个到位:即企业的处罚到位,领导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综合评先一票否决到位。(四)落实责任,不断强化执法监督。
1、坚持案审制度。对于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必须经法规宣教科审核把关;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等较大行政处罚时,都必须由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加大检查考核。我局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对各业务科室和各区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年终,我局还按照
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要求,对市局业务科室和各区县局行政执法工作逐项进行考核,把执法的质量与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挂起钩来,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3、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我局建立了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法规宣教科每年对市局各业务科室和各区县局执法文书、案卷进行抽查审核,全面把关,将检查结果在全系统通报,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0__年12月20日
描写行政执法司法培训心得体会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
(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本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区级管辖河道的;
(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
(四)本区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执法权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经营性的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且未取得相关证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道路停车场违反停车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款第七项关于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六条(违法建筑查处职责)
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取得下列文书之一的,由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拆除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约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查处。
同一区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本区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发生其他情形管辖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协助)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个人身份或者组织名称的信息。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及时到场协助查明。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
(一)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违法行为的协助认定以及非法物品的鉴定;
(三)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案件移送与接受)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移送案件时应当出具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同时一并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前,已经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当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情况等材料一并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后,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受的移送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部门。
第十条(信息共享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其中行政许可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月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街面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动态视频监控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条款适用)
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但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除外。
第十二条(送达地址确认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当事人填写要求以及拒绝提供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文书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对法律文书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逾期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信用管理和信息公示)
对逾期不拆除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以公告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当事人为企业的,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日常督察;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行政执法评议;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
(一)围堵、伤害城管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城管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规范和队伍建设)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执法工作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城管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推进城管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5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描写行政执法司法培训心得体会三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以建设“两型社会”大河西先导区的战略要求,围绕全面建设“和谐望城”,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源头治理三大重点,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治理,落实治本之举,努力推进全县安全生产秩序的进一步好转。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要在“三个更加注重”上下功夫,突出抓好12项工作。
(一)更加注重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考核与问责力度,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平安望城”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为载体,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细化规范乡镇、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推进落实基层安全管理责任。
2.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支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任的部门做好工作,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安委会例会制度,建立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对园区、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缺,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以经济政策引导、典型企业示范、隐患排查督促、许可执法把关、舆论宣传监督、热情服务推动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倡导“安全生产荣辱观”,引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责任。
(二)更加注重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通过严格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建立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良好秩序。
5.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取缔和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秩序不断好转。
6.健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对社会影响广、区域性、倾向性的安全生产问题实行综合治理,通过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督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增强执法合力,着力解决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7.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着力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类事故隐患,定人、定责、定时,严格抓好整改落实,并建立完善隐患整改反馈制度,实施跟踪督查。
8.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乡镇委托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治理责任、治理措施、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及时在全县通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举报案件。
(三)更加注重治本之举,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和源头管理力度
落实治本之举,强化源头管理,尽快形成以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规范为重点、以执法为保障的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首要前提。
9.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形成高效务实、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在健全完善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推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严、细、实”的要求,抓好基层安监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特别是对乡镇安全管理人员要通过教育、培训、轮训、考核等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0.继续抓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确保审查发证质量。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民用爆破等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企业,加强跟踪督查和动态管理,搞好“回头看”,已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
11.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机械行业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扩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覆盖面。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各类企业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强化动态管理,落实长效机制。
12.强化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法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培训。推进安全生产普及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播放安全知识专题片等形式,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行政执法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行政执法司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文(3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