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违法案例汇编心得体会总结 文物执法优秀案例(七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文物违法案例汇编心得体会总结一
二、不折花、草。
三、不随地吐痰。
四、可以给博物馆写建议书,要求严格管理文物,不要让文物贩子做坏事。
五、可以发些宣传单,告诉大家要爱惜文物。
六、如果看见文物要拿给鉴定师进行鉴定,还要查清它的价值。
提起长城,目前基本情况是:三分之一基本完好,三分之一残破不全,三分之一不复存在。据史料记载,长城全长约6300公里,所以叫万里长城,但据最新调查显示,明长城墙体和遗址总长已不超过2500公里。
使我感觉到:如果长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迟早它会面目全非或全部毁灭。
我觉得我们能这样保护长城:
一、不要登长城,过分的开发旅游已经使长城变得满目疮痍。
二、遵守长城保护管理制度。 导游词的具体内容和格式 一般有前言、总述、分述、结尾四个部分。 前言:是导游员在陪同游客参观、游览前,向大家表示问候、欢迎和自我介绍的话。 总述:是对游览景点的一个总的介绍。 分述:导游词的重点,要按游览顺序,对所选景观逐一进行生动、具体的解说,使游客尽情饱览景点风光,领略世界文化遗产的艺术魅力与风韵,留下美好回忆。
结尾:在游览结束后,应对游览的内容作一小结,并向游客表示感谢和告别。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导游词的组成部分:
1、开头语(包括问候语、欢迎词、介绍语、游览注意事项 和对游客的希望)
2、概括介绍 大概介绍旅游景点的位置、范围、地位、意义、历史、现状、和发展前景等。目的是帮助旅游者先有个总体了解,引起游客的游览兴趣
3、重点介绍 对旅游线路上的重点景观从景点成因、历史传说、文化背景、审美功能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讲解。这让游客对旅游景点有一个深刻、重点的认识。
4、告别语 告别语包括感谢语、惜别语、征求意见语、致歉语、祝愿语,放在导游词的最后面。
关于文物违法案例汇编心得体会总结二
第八条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其中,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当即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将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负责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难以继续承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该文物属于国有的,应当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非国有的,可以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调整的,原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年内,将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有关工作档案和资料移交调整后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禁止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群,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就近设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改造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的,必须依法报请审批。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因大遗址保护造成的周边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组织编制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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