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9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如何写 通报典型反面案例心得体会(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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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通报9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案例: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20xx年3月25日,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发现当事人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向购房户强制收取水电开户费的行为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安溪县凤城镇龙津公园北侧开发楼盘,共有商品房1100多套,于20xx年开始对外销售商品房,并与每个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在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不包括以下费用,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缴纳的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应缴纳的契税、工本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水、电、电视、电信、燃气等开户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从20xx年8月份开始,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规定,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以通知的形式要求要求购房者和拆迁安置户必须交清水、电开户费才能拿到房屋钥匙。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从20xx年8月份开始,当事人向已交房的390户购房者和拆迁安置户收取了水、电开户费,其中自来水开户费每户收取1000元,共收取390000元;电开户费每户收取300元,共收取117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向购房者违规收取水、电开户费共计50.7万元。
二、查处依据与结果
“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收取的费用,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就应将供电、供水的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但当事人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购房者另行收取水、电开户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应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安溪县工商局认定,以上证据,相互印证,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退还消费者水电开户费。根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76.05万元。
三、案例分析
1.开发商是否构成格式条款侵权行为。
当事人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的“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不包括以下费用,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缴纳的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应缴纳的契税、工本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水、电、电视、电信、燃气等开户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这些条款,是由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购房户协商,购房户只能或是同意条款的内容与当事人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条款的内容而不与当事人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当事人协商修改条款的内容,因而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和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规定、《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房屋消费者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这一行为属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十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规定所指行为。
2.开发商能否收取水、电开户费。
首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应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其中规定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其次,关于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另行收取供水供电配套设施费用问题,国家及有关部门已有明确: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xx〕585号)已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用电入户、立户费、自来水表立户费、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等各项费用。
3.开发商通过合同及补充协议能否免除其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水电开户费或者水电立户、入网、安装费”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收取的费用。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就应将供电、供水的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事实上,当事人并无证据证明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公司委托其“代收水表开户费和电表开户费”,供水、供电公司也没有就“水表开户费和电表开户费”单独与每个购房者及拆迁户发生对应关系。但当事人利用单方面自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补充协议与购房者约定,在交房时以不公平、不合理的通知的形式借“水表开户费、电表安装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收费的行为,实际上是免除了当事人应当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八条约定为购房者免费水电到户的义务,将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商品房供水供电配套性质的费用转嫁给购房者承担。
四、启示
1.敢于亮剑,层层深挖,揭露真面目。本案涉及备受关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市场,是当前热点、难点问题。该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房地产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因为该案事发牵扯的消费者众多,同时还牵扯到相关的水电部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不畏困难,层层抽茧剥丝,透过现象看本质,终于认定了房地产商违法的事实,并用格式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最终以76.05万元的处罚结案。
2.精于突破,相互印证,形成铁案。本案是一起典型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该局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务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讲究工作方式,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不能将“怕麻烦”等个人情绪带到办案之中去,要学会看到案件的本质,要将案件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都考虑到,对于涉案金额巨大,召开县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监管责任风险的发生。
3.违法手段特殊、典型,具有较强隐蔽性,查处难度大。在日常生活中,房地产公司侵犯消费者权利这一现象较为普遍,通常这类案件仅仅只是房地产商单独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比较明显,但在这个案件中,房地产商在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后,却将违法行为转嫁到水电部门,同时在处理上因为多收费用属于《价格法》所调整,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种种原因造成了取证困难并且难以突破,该案能够顺利办结实属不易,是工商系统历年来查办的房地产公司侵犯消费者权利案件中较典型的案件。
201x年x月x日
描写通报9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20xx年全县防汛备汛工作专项督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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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至28日,县督查办、县水利局、国土局组成联合督查组,按照《防汛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分四组对全县23个乡镇及现代产业园区防汛备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本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试运行设备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采取每个乡镇(现代产业园区)随机抽查两个村(社区),实地查看中型、小(1)型水库,抽查两个小(2)型水库、水电站,两处以上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从督查情况看,各乡镇、现代产业园区都及时召开了防汛抗旱工作专题会议,传达贯彻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对防汛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部署,组织机构已全部调整充实到位,防汛分工责任制明确,已按照各自安排的防汛值班表进入汛期领导带班值班状态。随机抽查的小水库、水电站已基本落实大坝防汛值班巡查人员,重要部位及关键隐患点排查、转移户,乡镇、村已登记造册,明白卡也已基本填发到户,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进行了修订,均成立了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大部分乡镇组织开展了防汛抢险或人员转移演练,储备了一定的防汛物资,但在隐患排查、责任制落实、预案修订、物资队伍准备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离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从抽查情况看,防汛备汛工作开展相对较好的乡镇有:白塔畈镇、青山镇、桃岭乡、现代产业园区;工作开展相对较差的乡镇有:天堂寨镇、燕子河镇、铁冲乡、全军乡、麻埠镇、古碑镇、果子园乡、吴家店镇。
二、存在问题
1、险户排查不细致。乡镇、村在进行险户排查时没有将d类危房户、五保散户全部纳入包保范围,普遍存在只对河道边的险户进行包保,住在山头、高处的危险户未纳入包保的现象。已纳入包保的险户存在缺少包保责任人及转移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不正确现象。例如花石乡花石村和平组万正涛户、周秀平户及太平组刘平新户已落实责任人,但未登记上报,重点人群排查不彻底,全村四千余人仅上报2户重点户;全军乡熊家河村共25户五保散户只有4户被列入险户包保;古碑镇宋河村联湾组2户危房,排查表未登记,未列入包保对象;槐树湾乡重点人群抽查大多为已安置户,排查开展不到位;天堂寨镇渔潭村d类危房户花名册无户主、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吴家店镇吴畈村无五保户包保责任人花名册。
2、责任落实不到位。督查时发现部分乡镇、村责任人对职责不清,防汛工作停留在材料上,未落实在具体责任人上。例如村级应急抢险队伍队员、险户包保责任人及预警责任人不知道自己的职责分工及具体联系人,水电站值班人员未掌握防汛预案具体内容。铁冲乡铁冲村电话抽查8名应急抢险队员,1人空号、3人无法接通、1人不知道具体职责,还有1人已死亡未调整;燕子河镇大峡谷村包保责任人2个手机号码均不准确,1个手机号码为10位,入户调查5户险户反映包保责任人没有到户联系,也没有发放明白卡,连坪地灾点镇责任人不清楚隐患点威胁户数及监测责任人,警示牌丢失;全军乡三里井水电站无人值班,龙井河水电站承包人及值班人不清楚防汛预案具体内容,没有防汛预案文本及值班巡查记录;电话抽查天堂寨镇抢险队员石某,不清楚自己是抢险队员;果子园乡南河水库管理人员不在岗;电话抽查吴家店镇2名抢险队员,均不知具体职责;古碑镇未填写发放明白卡;麻埠镇响洪甸村预案三级网络员无联系方式。南溪镇、全军乡未与水电站签订防汛安全责任状。
3、应急预案不具体。村级防汛预案编制不够具体,预案过于简单,不具备可操作性。在预案中未提到转移户的安置措施、转移安置点的具体位置、路线不清楚等现象较多。斑竹园镇长岭关村防汛预案是20xx年的,未进行修改
通报9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如何写 通报典型反面案例心得体会(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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