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无私奉献感受心得体会范本 部队奉献精神心得体会(九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军人无私奉献感受心得体会范本一
一、认真打牢理论基础,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与指南,在工作中,我能够注重政治理论的融会贯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及其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指导工作的开展与实践,注意时刻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规划和检验工作,时刻要求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掌握熟悉本职业务,摆正位置,踏踏实实干好本职工作。
我作为一名基层党员,能坚持学习,认真研读党的理论著作和“三个代表”思想,不断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在思想上找差距,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坚持以“德”为重,以“诚”求信的原则,始终摆正自己的位置并保持宁静淡泊的心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平时工作中能认真领会政策精神,主动为领导决策当好助手作好参谋,积极为单位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诸多不足与欠缺,我觉得不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就无法胜任工作要求,就无法达到新时期军人应该具备的素质,就会辜负组织上的信任领导的期望,所以,我坚持学以治用的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工作开展中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适应了工作需要,为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注重工作作风的培养,敬业精神比较强。
我坚决贯彻领导的指示精神,注重吃透上情、准确把握本单位实际,动脑子,用心思,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上级指示精神得以贯彻。每当领受任务时,都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坚决服从、尽快落实,从不马虎。躬身实干,善始善终,在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过程中,能不顾个人得失,珍惜集体荣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用良好的形象感染和带动其他同志干好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大胆工作,敢于碰硬;坚持从敏感问题、棘手问题入手,树立起了严谨的工作作风。作为一名基层党员,我能牢固树立为官兵服务的思想,帮助他们解决现实问题。并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耐心教育与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真正让战士们感受到部队大家庭的温暖。
四、注重道德情操的培养,自身要求比较严。
如果说一个人能力的不足,可以通过自身人格的感召力去弥补,那么人格上的缺陷将是致命的,为此,我自觉地用条令条例规范自己约束自己,要求战士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工作中,敢于正视自己的缺点、弱点和错误,能够经常反省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平时能够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做加深感情的有心人。坚持做到团结同志,以诚待人,不搞背后小动作,不搞小团体,胸怀坦荡,从不说有害于战士团结的话。
存在问题和不足:反省自己在这一年当中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我感到还很多不足,集中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1、学习还不够认真刻苦,特别在遇到难题、面对较为枯燥的内容时,没有那种一钻到底,不弄懂问题誓不罢休的刻苦作风。
2、工作中还有不深不细的问题存在,有时为了轻松一些就降低标准,能过就过了。
描写军人无私奉献感受心得体会范本二
时间如流水,转眼间一年的工作已经结束。一年来在队党支部和班排的正确领导下,通过自己的努力认真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回想这一年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的在工作中能够奋发进取,为队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
一、政治思想: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比较稳定,能够认真学习政治教育,课后注意复习并写心得体会,把课堂上的知识消化掉。始终没有降低自己的严格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改革革开放史教育,使我明白作为基层战士,受党的培养在政治立场上必须坚定,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军事训练:专业理论学习中能够从基础知识学起,对需要掌握的知识能够加班加点的背记。在队列及体能训练中能够按照要求做好,能够严格要求自己。
三、作风纪律:作风纪律是一支部队战斗力强弱的直接体现。认真学习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在组织的条令条例中能够充分利用时间来学好并应用到平时的生活中。注意个人养成从点点滴滴做起,集合站队迅速,歌声口号响亮对自己的小节和不良习惯都有很好的纠正。“出门看队列,进门看内务”内务卫生也是体现一个合格军人素质的重要方面。再打扫卫生方面自己也能积极参加。内务卫生严格要求,符合连队的要求。
四、完成任务:在完成任务上,能够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耐劳的精神,公差勤务和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能够高标准的完成。
五、安全保密:安全保密工作也是我们的重要工作,虽然不是中心工作,但它影响中心工作。保密就是保安全保生命,我们是国家的拳头部队,保密工作更不能忽视,所以在保密工作上更加严格要求自己。
五、存在问题:
1、政治理论学习的不够深,只能学习一些常见知识和表面知识。各种笔记记的不是很全。
2、军事训练不能始终保持良好的作用,专业学习不够深,队列素质不强,体能训练还有待提高。
3、作风纪律有所放松,不能一如既往的保持。在细小方面重视还程度不够。
4、完成任务方面有时候标准不是很高。
以上就是我的总结,如有不足请大家批评指正。
描写军人无私奉献感受心得体会范本三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15)40号)文件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播府办函(2019)12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就业是民生之本”和“以兵为本,为兵服务”的理念,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推动社会经济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自主性原则,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
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二)实用性原则。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需求,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三)规范性原则,认真执行本方案,突出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协助对参训对象的管理,严格考核纪律和考勤制度,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
2019年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并自愿参加且能够正常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不含已安排工作、已退休、已供养士兵)。
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装饰与美容、汽车装配、电子电工、计算机应用技术、焊工、中式厨师、机械操作、挖掘机、家畜饲养工、农作物植保工、餐饮服务、汽车驾驶员、拖拉机驾驶员等。
原则上由上级财政按3500元/人补助,区级财政年初安排500元/人给予相应补助。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社局等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参加培训领导机构,负责培训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搞好思想发动,认真组织辖区范围内正常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部参加培训,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范围内参加培训人员的跟踪管理。
(二)注重宣传,发动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莫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一是在培训开始前,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作好前期宣传,
激发退役士兵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二是要根据培训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搞好跟踪报道,特别是要在区级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严格管理,确保安全。把安全稳定作为培训工作的基本底线,严格抓好安全管理工作。高度关注用火、用电、用水和饮食卫生安全。特别是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要高度认真负责,加强对参训人员的管理,确保整个培训期间不发生安全问题。
(四)创新方法,保证就业。要积极创新思路和方法,加强与用人单位协调联系,努力提高就业率。培训期间如有用人单位需要招聘退役人员工作的,可以先与退役人员签订意向性就业协议,在完成培训后另行签订正式合同,退役人员要在培训结束后方可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可利用培训时机派人到学校介绍本单位情况,讲解本单位就业方面的劳动技能和知识,以便今后能和退役军人签订就业协议,人社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就业人员签订就业合同。
描写军人无私奉献感受心得体会范本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
军人无私奉献感受心得体会范本 部队奉献精神心得体会(九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