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干警廉洁自律心得体会总结 法院干警廉洁自律心得体会(8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2司法干警廉洁自律心得体会总结一
01
强化学习抓引导
紧扣队伍教育整顿安排部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再学习、再领会,准确把握规定精神。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不过问、不干预的纪律意识,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精神转化为开展好队伍教育整顿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02
集体承诺促落实
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签订《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承诺书》,画出“红线”,筑牢规范司法行为“安全阀”,警醒大家绷紧廉洁自律弦,做到清醒任职、清正履职,恪守宪法法律、维护公正司法,以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队伍形象展示队伍教育整顿成效。
03
庄严宣誓增效力
3月10日,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勇带领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就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行庄严宣誓,誓词铮铮,响彻全场,掷地有声的将纪律规定印在每个司法行政人心中,不断把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引向深入。
2022司法干警廉洁自律心得体会总结二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司法干警廉洁自律心得体会总结三
司法所在青原区司法局的正确领导和乡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始终坚持“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的工作宗旨,立足本乡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为全乡的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下面就是本人的工作的自我总结:
一、搭起机构架子,尽快进入角色。
司法所刚刚于今年3月份成立,成立之初,各项工作都是从头开始,为使司法所能及时高效运转起来,在区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全力开展司法所“开张”的准备工作。一是落实了办公场所,并配备了电脑。由于办公条件紧张,现在暂时与乡综治办一起办公。二是刊刻并启用了“司法所”、“畲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章印。三是在乡政府大门口开辟了一块“普法专栏”,将司法所成立的时间、所长姓名、手机号码、司法所职责等向公众予以公布。同时在办公桌上放置了工作职责牌。四是按照区司法局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相关的账、表、册等工作资料。五是召开了全乡村级调委会主任会议,对今年我乡的司法调解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以上五方面的工作,司法所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完成了正式运转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全乡广大群众对司法所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力量。
普法宣传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司法所的两支分别负责法律宣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基层队伍。在司法所成立以前,这两支队伍虽然已经成立,但是他们具体的执行水平有限,没有经过培训。司法所成立以后,对原有的普法宣传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进行了调整,新成立了乡普法宣传员和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将一些年纪较纪、工作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员充分到这两支队伍中。新成立的普法宣传员队伍有人员178人,村级调委会有85人。并于今年的9月12日对全乡的普法宣传员进行了培训,对全乡今年的普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邀请参加了以往普法工作的人员来培训班上为大家上课。于今年的5月28日和8月13日对全乡的人民调解委会队伍分两批进行了培训。经过培训,两支队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据统计,今年经村级调委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达36起,比去年增长11%,口头调解成功至少在50起以上,有效扼制了矛盾纠纷恶化的势头,维护了全乡的社会稳定。
三、加大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矛盾。
司法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我所本着“有来访必接,有问题必答”,认真对待每一起矛盾纠纷。今年,在司法所共接待1起纠纷来访,下到村组会同村组干部共同调解矛盾纠纷共23起。全年共调解成功5起纠纷,都属林业纠纷;1起赡养纠纷未能调解成功,告知其在农历每月的初九来巡回法庭给予调解。
四、掌握“释教”人员,做好“安帮”工作。
于今年6月份对全乡近5年的刑释人员和近3年的解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对他们的安置情况及去向进行了了解掌握。xx年至xx年全乡有刑满释放人员23人。其中农村籍20人,城镇籍3人;落实责任田20人,从事个体经营3人;在家务农4人,在本地工作3人,外出务工14人,去向不明2人。xx年至xx年解除*人员1人,农村籍,已落实责任田,在家务农。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了档案,并安排了由村治保主任、公安派出所挂片干警、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的4人安置帮教工作小组。乡司法所对每一位帮教对象都做了帮教记录,每两个月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跟踪了解情况,暂时无法直接了解到的,通过村组干部和家属了解,全面掌握帮教人员的工作、生活、思想动态。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列入了重点人口管理对象,及时办理了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做到对每一位刑释解教人员“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关心”。同时积极帮助在家务农的刑释解教人员联系务工单位进厂务工。
五、大力营造氛围,抓好普法工作。
今年是普法的第一年,也是普法的关键之年,今年普法工作成效的好坏将会对整个普法工作的成效有着很大的影响。一是全面完成了普法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和普法考试工作。全乡有30个单位,249名干部职工学习了《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并全部通过了普法考试。二是在中小学校开展了2场法制教育讲座,受到学校师生的好评。三是利用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图片展览板,在全乡的中小学和圩镇上开展了为期7天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图片展。
前来观看的学生和群众很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四是出了2期法制宣传刊,分别对《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宣传,印制了500份法制宣传单分放至各村(居)委会,向群众宣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农民维护”、“土地承包、征地补偿、房屋宅基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五是积极协助区局12月5日在我乡开展的全国第六个法制宣传日的宣传工作。积极组织乡土管所、计生办、林管站、工商分局参与到普法宣传活动中。当日前来咨询的群众达1000余人次,散发各类法律法规宣传单500余份。普法宣传日活动的开展,为我乡
司法干警廉洁自律心得体会总结 法院干警廉洁自律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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