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心得体会交流发言及收获 行政执法培训心得体会2000字(9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行政执法心得体会交流发言及收获一
1、人员招聘。20_年共入职50人,离职39人。参加网上招聘6次,并与部分职高学校取得了联系。分析:车间技术人员流动性强,售后服务部的缺乏资深人才,往往要经过一个很长的周期才能成长起来,且稳定性不高,流失量大。销售部下半年部分人员调离、停职检查、病假、婚假等,后通过团队调整和网上招聘,更新了一些员工,现整体状况比较稳定。年后,正是人才流通量最大的时候,也是沭阳分公司和我们都需充实人员的时候,利用网络、人才市场设点及员工转介绍等手段,大量招聘销售、技术类人员,以满足人才储备的需求。
2、20_年举办了1次企业管理制度培训,1次安全生产的培训,2次新员工培训等,通过考试成绩来看效果较理想。建议利用各种机会让公司全体员工经常聚一聚、沟通谈心,或许比理论的培训更能增加员工的向心力及融洽度,但必须选择好主题。针对20_年度售后满意度得分一值偏低,这时应该多做些售后服务部门的接待人员礼仪举止培训、接待过程礼貌用语培训、接听及回访电话礼仪及规范用语培训,以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及业务水平,作为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我没有及时开展团队精神培训及相关礼仪服务规范培训,这是我应该检讨的,力争在20_年度通过大家的努力配合售后前台把工作做精做细,严格按操作规范流程执行,把我们的弱分项变为我们的强分项。
3、人事考核方面。20_年度积极评出优秀员工3名、销售能手1名、技术能手1名、服务标兵1名、优秀经理/主管1名,共计7人已上报集团公司,但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人员民意测评表》并未实施,建议年终进行不记名民意测评。
4、于20_年6月份拟制了新的企业管理制度、员工手册自8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较公司成立初期时细化明确补充了很多内容,推行表单管理。但由于本人工作不到位,导致执行力度不够,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执行力”是人事行政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的一个核心,年后需要各部门经理、主管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加强“5s管理”保障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公司全方位发展。
6、20_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分别二次对公司固定资产、车间工具、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并详细登记在案,使公司物品管理更加完善详细。
7、原外用的办公设备及耗材也经过市场考察,重新换了供应方,降低了维修保养费用。但部分物品(如原客户服务部多功能打印一体机、售后前台打印机)超负荷使用年限较高,损坏频率较大,同时也增加了办公成本。根据公司发展及工作需要,客户服务部需重新购置复印机一台,现已上报20_年请购计划。
当然,人事行政部的工作绝不止以上所提到的几点,它还有部分比较细微的地方,比如员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上传下达、来人来访接待、公务用车管理、户外车展巡展促销活动筹备、配合各部门工作协调、后勤服务保障以及文书工作等,工作中不足之处,恳请公司领导指导批评,201x年我们将更加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推荐行政执法心得体会交流发言及收获二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现答辩人就原告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诉讼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应当在x年4月与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时,就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至起诉之时的x年3月,长达近11年,早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是:确认《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无效,以及无效所引起的“偿还”与“赔偿”。而《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的行为主体是原告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答辩人不是这一具体行为的作出者。(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答辩人在此不作评判)。
本案中,答辩人方确系原告所诉称的x年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的作出者,但该纪要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单独起诉的。
综合前述两点,本案列答辩人为被告,显然错误。
三、本案至少漏列当事人
无论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但由于其是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这一具体行为的主体,必然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共xx县委办公室至少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在实体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撑其诉讼请求的推理逻辑错误。
原告的逻辑是:原告的涉诉房产是合法取得的,有权获得补偿;而答辩人方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将合法的房产“说成是无移民补偿”,是违法的;《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依据该纪要的规定而签订的,所以也是违法的,进而,是无效的。
原告的这一逻辑,背离了一个最基本事实。
证据证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实系x年4月4日以后新建;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规定:从现在(即x年4月4日,实际把握的时间点是x年5月10日)起,在三峡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经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允许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x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所以,原告的诉争房产,虽然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手续,但不符合前述特别法的规定,属于不予移民补偿的范畴。并非如原告所称,是被告方的纪要将原告的涉诉房屋“说成是无移民补偿”,而是一系列上位规
行政执法心得体会交流发言及收获 行政执法培训心得体会2000字(9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