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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心得体会去范文 人身安全感想600字(4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2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描写人身安全心得体会去范文

身份证号码:

乙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身份证号码:

执业(或资格)证号:

现甲、乙双方就何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1、在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维持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应获得的赔偿金和乙方应获得的报酬作如下特别约定:诉讼(含审理、执行程序)终结后甲方应获得赔偿责任方(含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内的保底现金人民币玖万元(不含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产生的住院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等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超过保底金额玖万元人民币之外的部分(应从中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双方五五分成,甲方不再支付其它律师服务费。若赔付总金额(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低于玖万元人民币则按第2条支付同等金额代理费。

2、若受害人伤残九级不成立,乙方仅收取甲方诉讼代理费人民币伍仟元整。

3、诉讼终结后,付款方式为赔偿方(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4、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含一、二审及再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查档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伙食费、鉴定费等一切合理必要支出费用由乙方支付负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5、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6、诉讼期间,因甲方有合理怀疑且不满意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甲方可随时终止代理关系,因诉讼已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不得因此向甲方举张任何权利。

7、本协议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内容不得添加、涂改,自双方签字(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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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支行在抓好业务经营的同时,围绕上级行安全保卫工作年度工作意见,针对上年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立足于“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通过对全支行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教育,提高了全支行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全年辖内各网点实现了无盗窃案件,无抢劫案件,无诈骗案件,无火灾事故,无财产损失等,确保了支行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为支行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基本情况:

我支行现有职工 20人,配有兼职保卫人员、消防员1人,营业网点2个,其中:地处城区的营业网点2个。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我支行成立了以文琦为组长和主办信贷、主办会计、二级支行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安排、检查、总结等工作。同时配备了兼职保卫人员,落实了《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对全支行和各分支行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了分工,落实了主任、支行负责人、兼职保卫人员、各岗位职工的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年初与各支行以及每位职工签订了《经济、刑事、治安案件、责任事故防范责任书》将安全保卫工作分解到各营业网点,细化到岗位人头,形成了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全员参与的安全工作格局。

(二)加强教学习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今年,我支行从讲政治、讲安全、讲效益、讲发展的角度出发,正确看待安全与经营之间的关系,树立了“安全出效益,安全促发展”的经营思路,同时清醒地认识到案件防范的严峻形势,努力消除职工中普遍存在的侥幸、麻痹以及与己无关的心理,力争做好案件防范的主动性。结合“执行年活动”重要思想我支行每月组织职工召开了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学习,重点学习了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和金融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例。在学习时立足于通过对全支行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规章制度教育,使全支行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学习我支行员工提高了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增强了安全责任感和安全警惕性,防范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突出表现在发现可疑情况和异常情况能积极主动地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等。

(三)组织防暴演练,提高防范能力。

今年,我支行根据各营业网点人员变动情况重新落实了防暴预案相关责任人,定期组织职工开展了预案演练,对营业期间,守库期间,押运期间的预案各环节进行了分工,明确了处置措施。制订了各种案件防范预案,对义务消防员进行了消防知识教育,定期组织操作技能训练。向每位职工详细讲解了各种安全器具和设施的保养及使用,进一步提高了全支行员工防止经济案件和灾害事故的能力。

(四)加大设施投入,提高物防能力。

我支行长期把落实安全防范经费,按安全设施达标要求配齐安全设施、灭火器具作为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遵循安全牢固,经济美观和超前防范相互兼顾的原则。

(五)完善安全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我支行认识到完善内控机制是衡量企业经营水平的重要指标,支行内控机制贯穿于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给支行的经营带来隐患或损失。因此,我支行根据上级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了切合我支行实际的部分安全管理办法,通过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办法,明确了岗位职责,严格了操作规程,强化了岗位制约机制,使我支行业务操作各环节更具体、细致、规范。

(六)签订联防协议,增强群防群治水平。

抓安全工作,我支行始终立足于“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年初,我支行就及时的与区域内的各派出所联系,达成共识,签订了联防协议。协议规定支行作为要害部门,派出所将按月对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有权对支行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生针对支行的侵害行为,派出所应优先出警。同时我支行还积极与各住段民警联系,通过沟通与协调,取得了各住段民警对我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大力支持。各营业网点还与友邻单位、友邻住户签订了联防协议,如发现可疑人员和可以情况各友邻单位和住户将通报和协助支行作好防止工作。通过与各方签订的联防协议,我支行多层次,多方位地加强了群防群治水平。

(七)坚持经常性检查,促进规章制度落实。 根据上级行的有关要求,我支行在对各营业网点的安全检查中不摆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注重在事前、事中、事后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重点检查了在营业、守库期间基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设施到位和使用情况,就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支行进行了及时的纠正和处理,使安全隐患消除在了萌芽状态,取保了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我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较以前有了较大的改进,但在检查中发现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部分员工安全意识不强;不按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办理业务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对职工的教育和帮助不够,对职工违规事件分析思想和实质不深刻。二是部分职工安全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不强,过于相信同事,存在侥幸麻痹思想,认为各类经济案件离自己还很远,思想上没有足够的重视。三是我支行女职工较多,部分营业网点人员搭配不合理,造成客观上的安全隐患。

四、整改措施:

今年,我支行虽未发生各类经济案件和治安案件但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引起了我支行的高度重视,拟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管理。一是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通过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警示、典型案例学习,使职工养成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不良生活方式的侵蚀,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二是加强规章制度学习;以后将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熟悉和掌握的基础上使职工真正认识到执行制度是保证各项业务安全运行的基础,也是消除隐患的前提,从而提高贯彻执行制度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员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守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对支行职工工作时间内和八小时外多关心,多了解。对有问题的职工要经常了解其思想动态,多帮助和教育,使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促使其思想转化。四是狠抓制度落实,严格监督检查;规章制度是确保防止各类案件发生的有效保障,我支行将继续执行上级行保卫科提出的“制度贵在落实、贵在坚持、贵在执行”的指导思想,按期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的员工继续根据内部管理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章不循和违规操作的人员按照上级规定严肃处理。

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以后我支行将以前瞻性的眼光,以预防为主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通过加强学习,坚持经常性检查,逗硬奖惩来发现和解决问题,监督和促进各项基本制度的落实,确保我支行安全的经营和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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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身份证号码:__×)在我公司任__×职务,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注意加盖公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文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兹委托 参加贵公司2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进行移动

办公应用平台(第一期)项目询价会议,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洽谈的有关事宜。

附全权代理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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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

第二条________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____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x病(ad)或感染艾x病病毒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________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

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

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保险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入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

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____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____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八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___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合同中,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xx公司各分支机构。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ш度,ш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艾x病(ad)或艾x病病毒: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x病毒感染。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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