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内谋知识网--内谋文库,文书,范文下载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疫情预防心得体会和感想 疫情防控心得感悟(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1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2022疫情预防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早上好!

今天国旗下演讲的题目是《预防传染病,要从你我做起》

冬去夏来,万物复苏,在我们迎接美好夏天的同时,病毒、细菌、真菌等病原微生物也开始活跃起来,因此,在我们享受美好夏光的同时,更要提防各种夏季易发传染病来侵袭我们的身体健康。夏季易流行的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肺结核、麻疹、水痘、腮腺炎等。.此类疾病的主要特点是:可通过空气、短距离飞沫或接触呼吸道分泌物等途径传播。

根据传染病疫情资料分析,今年我市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呈现上升趋势,已超过或接近警戒值,严重威胁学校师生身体健康。为此,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教育局等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夏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我们学校全体师生一定要遵照“通知”精神,在区教育局、区急病控制中心,区保健所的共同领导和帮助下,全面做好以风疹、流行性腮腺炎和甲型h1n1流感为重点的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

具体要求全校师生做到以下几点:

1、保证教室通风换气,定期消毒。每天第一个到班级的学生要负责把教室的窗户打开,教室全天的通风也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每天的通风记录。班级消毒工作也要有专人负责,每周消毒一次,做好消毒记录,遇到有传染病病情的班级,校医要亲自消毒。同时,学校的保洁员也要定期对楼梯、走廊、专用教室等公用部位进行消毒。

2、做好班级晨检工作和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查工作。班主任老师每天要对班级学生进行晨检,做好晨检记录,同时要掌握因病缺勤学生的情况,如果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病情要及时反馈到卫生室。

3、严格执行学生缺勤请假制度。每个学生缺勤都要及时跟班主任老师联系请假并说明缺勤原因。如果学生有发热、头晕、口干、流汗、高烧不退等症状,或是怀疑自己得了风疹、腮腺炎、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要戴上口罩在家长的陪护下及时到正规的医院就医,并及时把就医情况反馈给班主任老师。如果确疹得了风疹、腮腺炎等传染病,一定要等到身体痊愈隔离期满才能回校复课,同时要出示医院的复课证明。

4、提前接种疫苗。对于一些已经有疫苗可以防控的疾病,一定要接种疫苗,如麻腮风疫苗,水痘疫苗,甲肝疫苗,乙脑疫苗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护易感人群从而避免疾病发生。

5、尽量不要到人群密集、空气流通差的地方活动,尽量避免探视病人,尽量少到医院等高危地区。

6、保持良好身体状态。正确的做法是早睡早起,保证良好的睡眠和充分的休息,注意饮食的合理搭配和情绪的调节。

除了做到以上6点,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还要养成良好的饮食和卫生习惯:

首先就是勤洗手。在以下这些情况下必须要洗手:饭前便后;吃药之前;接触过血液、泪液、鼻涕、痰液和唾液之后;做完扫除工作之后;接触钱币之后;户外活动、购物之后。

其次要勤洗澡,勤换衣物:贴身的衣物、被褥、枕巾要常换常洗,如果有条件能最好定期在太阳光下曝晒消毒。

再次要勤剪指甲,勤理发:指甲盖里容易藏污纳垢,要经常剪指甲。男同学要勤理发。

第四要均衡饮食:做到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及各种营养成分均衡摄取。不要偏食、挑食、厌食。

希望全校师生都能按照以上要求去做,使我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使全校师生都能健康,快乐的度过在校学习生活的`每一天。

2022疫情预防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验着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也是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制度的一次考验,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现就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做如下探讨。

partone

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以下简称《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如:根据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疫情报告的法律规定被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取代,已无存在的实际价值,其迟迟没有被废止,明显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

1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存在立法不足,导致网络直报效率不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相关的医疗法规中还存在未明确诊断标准、未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的具体登记项目和填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等问题。《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没有规定登记项目及填写要求,缺少规范统一的格式,有调查显示,某地区各医院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包含的基本项目不尽相同,存在较大的差别,无法形成有效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计。

二是法律对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开发缺乏统一的规范与标准,形式多样,部分医院传染病登记项目设置不统一、填写不规范,不能满足传染病报告需求,在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迟报及减少医生工作量等方面不能发挥his应有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形成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没有很好地落实。

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缺少强制培训的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往往重“医”轻“防”,医疗法规中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内容,导致部分医务人员缺少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和技能,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作用重视不够,医务人员在业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不到位,很难发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哨位”作用。

3法律对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起点未明确,降低了报告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部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二部分第七款都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涵盖了各类地点、责任人、报告方式等情况疫情报告的时限要求,体现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特点。

但由于法律规定缺少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规定,使疫情报告时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是依实验室检查出报告时间、影像学检查出报告时间还是依临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时间作为疫情报告时限的起点,时间起点的不确定影响了疫情报告的时限,延缓了疫情报告的紧迫性、时效性。也导致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了时限设计的法律意义。

1传染病疫情报告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不足,没有设定“漏报”情形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的违法情形主要是隐瞒(瞒报)、缓报、谎报三种形式。但有研究显示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率最高达到37.5%。漏报已成为责任疫情报告人造成传染病疫情报告失误的主要形式之一。

但依据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漏报传染病疫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损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相

2传染病防治法规中关于疫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值得商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在《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属于医疗机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已由《传染病防治法》做出规定。原卫生部制定《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超出《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公民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规定公民个人是义务疫情报告人,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缺少公民自身是未明确传染病疫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病人以及来自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故意隐瞒未及时向疫情处置机构报告的法律责任、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

parttwo

对策

一完善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保证法制统一

1增加传染病防治立法的专项规划

将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法规废止,修正法规、规章及文件与法律相抵触之处,使法的稳定性和变化性相统一。将传染防治法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刚性和弹性相结合。

2将“漏报”设定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违法行为之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将漏报作为报告突发事件违法行为之一,因此,修订或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

3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与传染病疫情报告有关的强制条款

一是设定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具体登记要求和相应的强制性条款,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等是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基础,又是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督导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主要依据。

二是规定医务人员参加传染病疫情报告强制培训条款,与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结合,将强制培训落实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中。

4加强对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中的立法

明确规定公民涉及疫情报告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

二从法律法规上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树立医疗和防疫相结合的工作理念,探索有效的医防结合工作模式,致力于医防整合信息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机制,让疫情传达的道路畅通无阻,为各级医疗机构疫情通报奠定基础。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保持沟通顺畅,将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日常化。加强法律制度对疫情报的支撑,从而使疫情信息的通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常态。

三依法保障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有效运行,发挥对疫情的监测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充分结合现代化的通讯能力,利用5g网络的发展时机,对疫情报告制度实行刚性管理,从制度上减少报告时限的宽泛度,扩大责任报告人的范围,为决策层提供可靠的信息报告,实现疫情的“四早”,最在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疫情预防心得体会和感想 疫情防控心得感悟(9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如何才能写...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