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工作培训心得体会简短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9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2行政检察工作培训心得体会简短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和行政赔偿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2行政检察工作培训心得体会简短二
时间:x5年1月8日上午1:30分
地点:xx乡政府四楼会议室
主主持人:
参会人员:
会议主题:为做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强化机制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内容:一,计生分管领导张涛对我乡x5年如何做好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分析,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进行了安排。
二、乡政府乡长王泽松安排工作:在新的一年里,我乡要全面落实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提升我乡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升位摘帽”、促进我乡经济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乡党委书记吴天成作总体工作安排具体要求:一、要提高审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确把握审批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我乡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在全面梳理审批业务、制定业务规范的基础上,建设我乡行政审批业务的公共平台,实现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的上网审批,为其他网上服务项目建设奠定基础,提升全乡系统的电子政务建设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要加强领导,加快审批系统建设步伐。
三、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乡政府过去明确我乡的行政许可项目,凡是不符合文件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按规定进行清理、调整和重新公布。在统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要按照我乡政务公开会议精神的要求,重新梳理所有许可事项的名称、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办理条件、申请资料、办理程序、工作期限、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传真、邮箱、审批流程(包括审批环节的岗位责任人、工作日)、申请样表等一系列基础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法制办。
四、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网上审批工作实效。网上审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向公众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政府服务。因此,在网上审批系统的建设中,要进一步体现便民意识,增强便民功能,拓展便民内容,真正方便公众。
强调: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乡属各单位要对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研究,明确工作要求,采取有效
措施务求取得实效。二是要制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计划,做到学法计划、内容、人员、时间、效果的五落实。加大对全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力度,以《纲要》为基础,结合宪法、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法规,切实提高公务员的法治意识,依法规范公务员职务行为。三是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我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目标考核。
2022行政检察工作培训心得体会简短三
答辩人(被上诉人):x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x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20xx年9月出生,住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x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x市人民政府103号令)。《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x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x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
行政检察工作培训心得体会简短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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