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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的自媒体心得体会及感悟 三个月自媒体培训总结(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1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三个月的自媒体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知识与技能目标:

1会认6个生字.

2.分角色朗读课文,读准人物说话时的语气.

感受母爱,学会孝顺.体贴母亲.

朗读课文,感受母爱,从而学会孝敬父母.

理解:为什么明明有三个儿子,老爷爷却说只看到了一个儿子? 教具准备:

多媒体课件

师:世界上最伟大的爱莫过于母爱,身为母亲愿意为自己的孩子付出所有的一切,而作为孩子我们应该怎样对待自己的妈妈呢?今天我们学习的一篇课文就是发生在妈妈和儿子之间故事,名字叫三个儿子.(师板书课题)

1.师:请听老师为大家讲述这个故事.(师配乐有感情地背诵全文,生细心听)

2.师:听完了这篇故事你们有什么疑问吗?

生:老师,我想知道为什么明明是三个儿子,这位老爷爷却说只看到了一个儿子?

生:老爷爷所说的这个儿子究竟是哪个儿子?(师根据提出的问题随机板书)

3.师:同学们提的问题特别好.这节课咱们就带着这些疑问来共同学习这篇课文。请同学们轻轻地打开书104页,首先我们初读课文,我们在平时的学习中第一次读课文都要做到哪些?

生:第一次读课文我们要把字音读准,遇到生字借助拼音多读几遍.直到把句子读通顺为止。

生:第一次读课文我们往往都要标出自然段。

师:说得真好,咱们就按照这些要求来自由读课文吧。

4.师:同学们的读书习惯非常好。下面咱们来交流一下课文中出现的生字。(课件出示生字、学生观看老师制作的课件)请看大屏幕,蓝蓝的天空,一位天使手里拿着气球翩翩起舞,气球上写有汉语拼音,如果你摁住下面对应的生字,天使就可以继续飞翔。谁愿意试一试?(师指名上台)如果她读对的话,请大家跟着齐读两遍好吗?

5。师:熟悉了这些生字,相信我们会把这篇课文读得更通顺,更流利.请大家再读这篇课文.

1.师:刚才看到同学们专注读书的神情,老师真为你们感到高兴。你们的妈妈知道了一定会为你们感到骄傲的。咱们现在来看看课文中的三

个妈妈是怎样来谈论自己的儿子的。请同学们找一找,并拿起笔画一画三个妈妈之间的对话,读一读。(生拿起笔找、画)

师:谁来说说他们在课文的哪几段,读给大家听一听。

师:如果你是妈妈你该用什么样的语气来谈论自己的儿子?同桌先读一读,练一练。

2.师:谁来扮演第一位妈妈说的话?(指名读)

师:请问这位妈妈你在说这句话时是什么心情?

生:很自豪。

师:大家认为呢?你从哪些词看出妈妈自豪感的?

生:既聪明又有力气。

师:你真会抓住重点词来体会。请你写一下这两个词.。(生上台板书)

生:你能有朗读来表现出来吗?(找三四个同学读.,生声情并茂地读这句话)

师:谁来评价一下他读得怎么样?

师:自豪感在你的朗读中。这位妈妈真会夸自己的儿子,并且用了一个词“既…….又……”

师:谁也会用这个词说话?(找两三个说话)

师:说得真好,咱们再回头来读一读第一个妈妈的话。

2.师:听了第一位妈妈的话,第二位妈妈也毫不示弱,她是怎样夸自己的儿子的?他儿子的特长是什么?

生:第二位妈妈更自豪,她说:“我的儿子唱起歌来好听极了,谁都没有他那样的好嗓子。”

师:你从哪个词体会到她儿子唱歌特别好听、妈妈非常骄傲的?

生:我从“好听极了”觉得他的妈妈很为他感到骄傲。师随机板书:好听极了。

师:那我们在读的时候就要把这些词来重读,你说呢?(找学生读)

师:能听得出这位妈妈非常自豪。谁再来读一读 ?(找两三位同学说)

师;你们读得好听极了!谁还会用“。。。极了”说一句话?

生:我家的小兔可爱极了。

生:妈妈给我买的衣服漂亮极了。

生:看到同学们上台领奖,我羡慕极了。

师:老师发现你们的语言表达能力特别强,你们真是棒极了!

3.师:听了前两位妈妈的话,第三位妈妈是什么反应? 生:她什么也没说。

师:在前两位妈妈的追问下,这位妈妈说了些什么?

生:这位妈妈说:“有什么可说的,他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4.师小结:下面由我来做旁白,咱们来分角色来朗读三个妈妈的话。

师:难道第三位妈妈真的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吗?带着这个疑问咱们接着学下文。

5.师:三个妈妈打完水,拎着水桶回家去,老爷爷跟在他们后边慢慢的走着。请大家自由读课文的第八自然段,想想你有什么感受?

生:我觉得妈妈很辛苦。

生:我觉得妈妈太累了,我真想上去帮一把。

师:你们真是懂事的孩子!(师很感动)

最新三个月的自媒体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有关单位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现摘要如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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