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口家庭故事汇苑心得体会简短(七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人口家庭故事汇苑心得体会简短一
一、精心组织扎实安排
红星四场计生办对今年的“7.11”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高度重视,成立了7月11日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开展进行了专题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7.11”世界人口日宣传活动安排意见,在活动经费、人员安排等方面提供了保障,确保了活动正常开展。
此外,我场计生办还召开会议,进行了部署和分工,由计生办负责组织集中宣传活动。利用发放传单,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宣传咨询台、免费发放计生宣传品和避孕药具、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等形式、传播晚婚晚育、关爱女孩、团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知识。
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1.在红星四场悬挂过街横幅标语。
2.设立了计划生育咨询台。场计生办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设立咨询台为职工群众提供了优生优育、生殖健康、计生政策、人口政策、药具咨询等咨询服务,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前来咨询的群众,回答她们有关生殖保健、知情选择等方面的问题,并免费为他们发放了计生宣传品和。
3.向群众发放了计划生育和维稳宣传单。在向群众宣传的主要内容有:《团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性病与艾滋病的预防》、《孕产期保健》、《避孕期保健》及办理《生育证》的程序、以及《反恐维稳宣传》等内容。
在此次宣传活动中,共吸引了500多人直接参与,免费为群众健康体检200余人次。共计发放*100余盒,发放宣传资料150余份。宣传了婚育新风、宣传了关爱女孩、宣传了预防艾滋病知识等,深得群众的称赞。
对于人口家庭故事汇苑心得体会简短二
x年7月11日是第x个世界人口日,国家倡导在全国开展以“每个人都有贡献”为主题的“7·11”世界人口日社会宣传活动,根据市计生局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决定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xx大精神为指针,以世界人口宣传主题为重点,在全镇开展社会性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宣传内容
1、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宣传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上取得的成就;
3、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等知识;
4、宣传以人为本,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工作方针;
5、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孩也是传后人等新型婚育观念;
6、宣传预防艾滋病等生殖保健科学知识。
三、活动安排
(一)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1、活动时间:7月13日
2、宣传地点:镇街主要干道
届时将出动宣传车摆放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横幅,设立义诊台,设立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政策法律、艾滋
病防治等咨询台,发放计生宣传品、宣传材料,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
3、活动内容:
①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在广场摆放咨询台,张贴宣传横幅。 ②发放各类计生宣传品,包括:资料、手册、避孕药具。③设立义诊台,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便利的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四、具体要求
(一)制作好板报、宣传栏、标语等。
(二)镇服务中心安排好医务人员,在活动期间内按要求细心接待来诊群众。
(三)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照要求,做好准备,保证宣传服务活动落到实处。
对于人口家庭故事汇苑心得体会简短三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
对于人口家庭故事汇苑心得体会简短(七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