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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实践心得体会范文 旅游服务的心得体会(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旅游服务实践心得体会范文

大家好!欢迎你们来到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歙县。我是导游员某某,愿今天的新安江山水画廊游旅途快乐!

新安江山水画廊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歙县境内,全长约70公里,是黄山——歙县——千岛湖黄金旅游线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景区以中国独特的徽文化与自然风光、古村落的结合著称。两岸生态环境呈现“高山林、中山茶、低山果、水中鱼”立体生态格局,徽派古民居点缀在青山绿水之间,素有“东方多瑙河之称”的新安江穿行而过。一年四季,景色各异,似一幅流动的山水画卷,故称之为新安江百里画廊。景区途经歙县、雄村、桃花坝(或渔粱)、浦口、南源口、坑口、樟潭、棉潭、月潭至深渡镇。沿途景点有九砂民居、三潭枇杷园、绵潭徽戏、渔鹰捕鱼、漳潭千年古樟、徽州十里红妆馆等。山水画廊新安江曾激发了诗仙李白的灵感:“清溪清我心,水色异诸水。借问新安江,见底何如此。人行明镜中,鸟度屏风里。”大家此行可以坐乌篷船,观乡间景,听地方戏,一饱徽山秀水徽文化。__20__年,新安江山水画廊被评定的4a级风景名胜区,__20__年,“新安江山水画廊”被黄山市政法委授予“平安景区”称号。

新安江的小吃也很有特色,有徽州毛豆腐、徽州石头馃、徽州包袱饺。

徽州毛豆腐

徽州毛豆腐是安徽古徽州一道传统名菜,由原料、点卤、凝固、出模、切块、长毛等几道工序组成。通过以人工发酵法,使豆腐表面生长出一层白色茸毛。由于豆腐通过发酵后使其中植物蛋白转化成多种氨基酸,故经烹饪后味特鲜。被民间堪称是“徽州第一怪,豆腐长毛上等菜”。

徽州石头馃

石头馃是徽州风味小吃名品,也是徽州传统面食,这种馃子是用石头压扁的,所以俗称“石头馃”。从原料上分,这种馃子有米粉馃、油面粉馃和玉米粉馃三种。馃心一般是春上采摘的香椿嫩芽,去汁晾干,切碎后拌上猪肉丁和炒熟的黄豆粉。将这种馅卷在面皮中,然后压成扁圆形即成石头馃子,在平锅中焙熟即可食用。

徽州包袱饺

徽州包袱饺因其主要创自古徽州的歙县深渡码头一带,又由于是用包袱状的方形饺子皮包制而成的,饺子的形状又似徽州商人所背的包袱而得名。这里的“包袱”,是特指过去的古徽州人离家出门必须携带的“包袱、雨伞、干粮”的三大件背囊之一。

各位团友,我们现在已经到达景区了,请大家下车随我一起去参观吧!

南源口位于新安江山水画廊的起点处,老徽杭公路岔口处,徽杭高速公路金山立交桥岔口,距歙县县城15公里。作为山水画廊的起点处,南源口景区除了具有风景区的观赏游玩功能之外,还承担着主入口旅游接待中心的任务。

我们上船的地方叫浦口。练江和渐江如两条银链在这里相聚后,汇入新安江。因浦口处在新安江之首,有“五百里新安第一村”之称。新安江在深山幽谷中穿行,形成一个个港湾,古人诗中写道:深潭与浅滩,万转出新安。新安江峰回水转,江中那一座巨型石礁,就是著名的“妹滩”。

船过妹滩,就到三潭之一的瀹潭。大家一定听说过“天上王母蟠桃,人间三潭枇杷”,这就是对三潭枇杷皮薄、肉厚、味美特点的赞誉。三潭是指以三个江水深潭取名的村庄,分别叫瀹潭、漳潭和绵潭。这里盛产枇杷,如果是五月枇杷黄的时候来,两岸的枇杷林“树繁碧玉叶,柯叠黄金丸”,翠绿丛中泛出团团簇簇的金黄与橙红,游人们畅游其间,能尽情体会自助采摘的快乐。

在瀹潭村尾的大树下,有一块巨岩拔地而立,人们叫它“发音石”。人民音乐家张曙童年常在这块岩石上练嗓音,所以人们给它取了个名字叫“发音石”。

漳潭村里有一棵千年古樟树,树高26米,树身周长9.2米,需要十余人才能合抱。相传是汉初名臣张良去世后,葬在新安江畔的漳潭村,他的英魂孕育了这棵古樟树,用以泽被子孙后代,村中居民多为张姓。

离开漳潭村,大家看到沿江依山而建的一排排崭新的徽派民居,白墙灰瓦,翘角飞檐,非常美观,这就是新杨村民居群。国家邮政局发行的中国民居普票,其中安徽民居的图案设计就是以新杨村的建筑为蓝本。

旅客朋友们,现在你们顺着我手指的方向可以看见江中突兀着一个巨大的石矶,叫老龙矶。它就是徽州流传的“拽尾龙”故事的发生地。现在,徽州每年清明节后,总有一次狂风大雨,人们都说这是“拽尾龙”到徽州上坟挂纸来了。

现在船已到终点站——深渡古镇,它是千岛湖的上游,大家都知道广告“农夫山泉有点甜”,其实水源就在徽州,就在这儿。

各位亲爱的朋友,我为大家的解说到这儿就结束了,谢谢你们的光临!愿新安江山水画廊能够成为你们最美好的回忆!再见!

关于旅游服务实践心得体会范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

旅游服务实践心得体会范文 旅游服务的心得体会(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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