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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法制案例评析 心得体会(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主题司法局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局领导非常重视宣传工作,一直以“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发要有新局面、工作要有新举措”的理念,创新观念,以新思路和新措施,继续实行“一把手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责任人具体抓”的工作体系,将开发信息宣传工作纳入到部门日常工作中加以安排,努力开创宣传工作的新局面。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稳扎稳打,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从年初开始成立了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计划,加强对信息宣传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在统筹全年工作计划时,对全年的宣传工作做了认真的布署,实行了新的举措、新的尝试,包括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部机制;加强对外联络,营造外部优势等。

我们把宣传信息工作渗透到日常工作中去,引导和鼓励全体人员都参与到宣传工作中来,精确捕捉司法行政工作中的敏感信息,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亮点、热点问题,对工作中涌现的新人新事新动向第一时间予以信息上报。各股室都能够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针对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动向和主流,积极主动的策划一些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逐步形成了全体人员共同参与宣传工作的可喜局面。

丰富宣传载体,讲究工作方法,用活宣传武器,这是提升司法行政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的有效途径。今年以来,我们结合去年宣传信息工作的成果,总结经验,觉得想要将信息宣传工作做得更好,就要开拓思路,创新方法,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通过与南城电视台的合作,提高宣传信息的'数量与质量,为我们的对外宣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今年的宣传工作在内容上较去年有了新的突破,不单纯把普法宣传方面的内容作为重点,而是转变宣传思路,拓展宣传渠道,转换角度,侧重于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及法律援助等业务进行宣传和落实,进一步彰显农司法行政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一个崭新的切入点入手,让社会各界以全新的视角去真正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实效性,为今后的司法行政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回顾以上的宣传信息工作做法,还存在信息数量不足、质量差的问题,并且在省级媒体上发表的文章较少,宣传的力度还不够。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规范工作管理。制定20xx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明确奖惩措施,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对宣传工作的认识以及参与宣传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强简报建设。以简报形式作为与各级相关部门之间进行交流的重要平台,突出报道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以此来扩大司法行政部门的影响。

三是加强外部沟通。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为单位的外宣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要始终保持着与新闻媒体的良好合作关系,充分结合宣传媒体,更深、更广、更有效的开展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快形成宣传工作对外联系的网络,营造宣传工作的外部优势,使我局的宣传工作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

主题司法局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xx年度,法警支队在“”和xx大精神的指引下,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院法警总队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司法主题,积极开展“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坚持“从严治警,保障审判”,全面贯彻落实郑院长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院长交办的事项,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xx年度,法警支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配合各部门努力完成全院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司法警察八项职责中的押解、看管、值庭、执行死刑工作,都是为刑事审判工作服务的。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支队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安排,遇到重大庭审活动,积极向院党组及主管院长汇报,亲自带队押解、值庭,做到善始善终,确保万无一失。一年来,共值庭1120多场次,押解、看管被告1930多人次,组织执行死刑3批8场次,枪决死刑犯42人。其中在重大庭审活动中,支队领导总是提前了解案情,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且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在9月15日庭审结束后发生的一起出租车追囚车事件,由于处置及时得当,没有造成不良后果。该事件曾在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上报道过,收到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二)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积极配合民商事审判。

一年来,共完成协助执行搜查109次,拘留76人,拘传112人,协助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财产一批,标的近4000多万元,保障民(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商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协助进行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执行工作,在解决“执行难”中作贡献。

支队领导一直十分重视执行工作,在执行局申请用警时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出警,在装备、人员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并且制定周密的措施。一年来,共参与民事强制执行1040多次,出警260余人次。执行法警冒酷暑战严寒,多次前往广东、上海等地为市城市信用社扣划现金及财产一批。另外,在协助执行局执行上官小区房屋一案中,适逢全市法警集中训练,在院党组的统一布置下,一次出警六十余人,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在执行义寺山金矿一案中,法警支队不厌其烦,多次出警,共动用警力80余人次,终于执结了这起“骨头”案件,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法警支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支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在对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阻拦法院办公车辆出入的孙兰英等说服教育无效后,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审判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五)自觉服从党组领导,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今年的“双争”、“双创”精神文明建设中,法警支队服从领导安排,积极参加路段值勤,义务植树,综合治理中节日巡逻,圆满完成各种勤务工作。按照院党组的决定,抽调9名法警到各庭、处、室帮助工作,时间最长的达三个月。其中政治部一名、办公室二名、民一庭一名、刑一庭二名、驾驶员一名,另外还有两名法警到市城市信用社办理专案,被抽调人员在所在的部门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受到所在部门的好评。

(六)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四项规定。 加强训练是提高法警队伍战斗力的主要手段,是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支队十分重视法警的技能训练,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加强法警的训练。训练分为平时训练和集中培训两个环节。平时训练主要以押解、看管的动作及情况处置、擒敌拳、射击、处置突发事件模拟演练为主。坚持每月不少于2天,并保持80以上的参训率,支队领导带头参加训练,激发了大家的训练热情,形成了良好的训练氛围。根据实际情况,支队在党组的大力支持下,于5月9日—27日集中20天时间,对全市法警进行了集中培训,重点对法警业务技能进行了强化,提高了法警的业务技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市委有关领导的高度赞扬。强有力的训练工作,提高了全体法警的技能,锻造了一支作风顽强,能打硬仗的法警队伍,为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为了迎接最高院的分组考核,从支队领导到每一个法警都高度重视,积极投入到训练中去,克服天气炎热等不利因素,一丝不苟,刻苦训练,苦练基本技能,在接受省高院的检查验收 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七)强化素质教育,在争先创优中做贡献。

支队一直十分重视素质教育,支队领导带头学习,不断提高全面素质,支队坚持每周一上午例会,每周半天的政治理论学习,共撰写学习体会、心得等三百余篇,有效地提高了支队的整体政治素质。今年是我院再创省级文明单位关键的一年,支队除了组织全体法警搞好理论学习外,还刊出“法警之窗”宣传板报12期,并且制作了法警工作板报,向社会宣传了法警的工作、学习、生活,展示了法警的良好形象,有效地提高了法警的良好素质,有力地促进了我院省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

(八)狠抓队伍思想建设,不断提高法警素质。 支队十分重视法警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鼓励法警参加学历学习,帮助制定学习计划,在法警面授、考试时提供时间,鼓励法警求学上进。在支队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全队26名法警有7人取得了法律本科文凭,其余正在参加法律本科学习,学习型警队已经形成,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在“春蕾计划”中,支队资助5名贫困女童,使她们完成学业。在今年的宣传报道工作中,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全年共在各级新闻媒体上发表作品1211篇,其中国家级120篇,省级290篇,市级801篇,信息简报60篇,被省院工作信息采用12篇,并刊出了16期“法警之窗”板报,有力地促使了法警支队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主要作法

(一)强化政治思想教育,确保队伍素质过硬。

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必须与院党组保持高度一致,法警支队始终把政治理论学习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干警积极参加院机关党委组织的每月2次的集中学习教育。除此之外,支队还坚持每周一上午的例会学习制度,并要求干警写出学习体会,全年干警共写心得体会六百余篇,人均二十二篇。经过学习,全队干警更加明确了职责,强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坚定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全体干警自觉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增强了法警支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认真落实《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强化服务意识和中心意识。

支队领导多次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学习最高法院有关押解、值庭规则,进一步规范警务活动。并且认真学习了全省第四次法警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五条禁令”,支队从不同方面强调了对法警工作的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服务意识,强力保障审判,建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保证警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三)精心组织,严密布置,确保重大警务活动安全无事故。

支队领导在有重大警务活动时,主动向主管院长汇报,妥善安排,周密部署,制订详细的防范措施。在重大庭审活动中,支队领导亲自现场指挥,采取包干到人,分组管理,设置警戒组、押解组、值庭组、机动组等,确保万无一失,有力地保证了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四)领导重视,班子团结,坚持准军事化管理标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培养队伍过硬作风。

院党组十分重视法警工作,主管院长经常召集支队领导研究如何搞好法警工作,遇有重大警务活动亲自现场指挥,确保警务工作顺利完成。院党组还在经费上给支队以大力支持,今年从比较紧张的经费中拨出专款,让全支队法警进行集中训练,提高队伍素质,从而更有力地保证了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支队领导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坚持准军事化管理标准,培养队伍过硬作风。每天上班法警支队干警总是第一个赶到办公室,确保法警在位率,做到随时出警,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适时搞好训练,努力提高法警业务技能。 支队领导采取请离退休老干部讲课,适时搞些集中训练,在大型活动中现场指导等形式,提高法警业务技能,平时采取以会代课,举行业务讨论等方式,努力提高法警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六)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努力营造团结活泼、积极向上的队风。

在“公正司法树形象”教育活动中,支队多次召开会议,组织干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司法为民意识。积极倡导学历教育,树立良好学习风气,适时请老干部讲课,举行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走出去和兄弟单位举行比赛,展示法警风采,树立法警形象,鼓舞士气,振奋精神,努力营造团结活泼、积极向上的良好作风。

三、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法警支队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获得了一些荣誉,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有: (一)个别法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不强,处理突发事件经验不足,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硬件建设与省院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如固定刑场建设、实行注射执行死刑差距较大。

(三)对基层法警大队工作的指导、检查不够,在警不在岗的现象仍然存在。

四、明年的打算

新的一年中,我们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法警总队的指导下,更加努力地开展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做好以上几方面工作:

(一)深化xx大精神,xx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效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

(三)组织全市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外出取经学习,以提高全市法警的整体素质。

(四)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的方法,扩展工作思路,加强宣传工作,争取更大的成绩。

主题司法局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

(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

司法局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法制案例评析 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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