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事故案例心得体会范文 电力事故案例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五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电力事故案例心得体会范文一
乙方:
为了加强合作,明确双方职责,便于工程有序开展,更好发展打下基础.经双方平等协商,在《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订立补充协议。甲方须在乙方施工前协调好与施工现场其他施工队之间衔接关系,并搞好统一协调管理,责任明确到各施工队、班组的负责人,做到工作任务清楚,协调一致,有序管理,以便于提高各施工队的工作效益 。
1、乙方开工前,甲方须召集施工现场所有施工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提供各个施工单位施工图纸并进行安装技术交底、交流,并确定准确的水平高差点。
2、乙方在施工中,若需要对相关地段进行封闭施工时,甲方需协助乙方采取车辆等绕行、封路等措施。
3、甲方须协调好乙方与其它各施工队之间相互影响的问题进行全面交接,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解及冲突,造成不必要的质量及工期延误,若甲方未协调好,造成停工、误工及机械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4、甲方须派专人对乙方的施工进行检查,协商、协调现场存在的技术及存在问题。
5、在施工中因施工现场与实际图纸不相符合及施工图纸不明确、需改变、改道、增加的施工内容需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及主管代表参加协商确定、并签名认可,乙方方可执行施工,施工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双方记录一致,必要时拍摄图片保存。
6、施工技术费用及勘察规划方案费用由甲方承担,费用按总工程施工费的13.6%。
7、其他费用按电力工程造价20xx年版本软件定额标准支付。
8、在电缆铺设中所需的标示牌、编号、长度、起止点名称牌以实际为准,所需费用及安装费用由甲方支付。
9、承包范围:
10、路灯部分以禄劝建筑勘察设计图纸为准,具体的分接箱总控制室、走向,路灯位置由甲方指定配合施工方、勘察规划及施工费用双方共同协商,按工程预算表定额为准、费用由甲方承担。
11、经双方协商决定此工程包工不包料,在施工中所需的材料全部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在施工前48小时之内提供到位,若有其它原因未能准时提供材料,应提前告知乙方,以便于乙方采取相应措施,若甲方未提前告知乙方原因,则当天所造成的误工费等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12、小件部分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负责人核实,签名,乙方仓库保管员认可、签名后方可入库。施工现场负责人领用材料需说明材料所用位置及数量,签名后方可领用材料。
13、乙方工程竣工前,所涉及工程的电器、设备等的检测报 告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14、甲方提供给乙方临时项目指挥部、办公地点及施工人员临时住所。费用问题由双方协商决定。
15、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若有相互冲突之处,以原合同为准。
1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电力事故案例心得体会范文二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电量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当地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乡分级管理。县以上地区设立保护电量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地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并在电力保卫部门内设置工作机构。
乡(镇)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基层组织,由主管的乡(镇)长、电管站长、派出所长、民兵(武装)负责人组成,组织群众护电网,保护当地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性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定期巡查和维护电力设施,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保护电力设施所需费用,在设施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六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可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1.5米
35—110千伏3—4米
154—220千伏5米
300千伏6米
500千伏8米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色》、《安全标志》等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时,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在跨越公路时,电力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列数值:35—110千伏,7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4米。
地下电缆、水底电缆的铺设,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必须在电力设施3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通知电力部门,并采取切实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在专用管道两侧兴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不得在发电厂、变电所及其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杆塔和拉线基础的下列范围内取土、堆土或倾倒有害化学物品:10—35千伏,4米;110—220千伏,5米;330—500千伏,8米。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外侧进行开挖鱼塘和深沟等危及电力设施的工程。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或活动的规定。
在电力架空保护区内,可以保留和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其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10千伏,2米;35千伏,2.5米;63—110千伏,3米;154—220千伏,4米;330千伏,5米;500千伏,6米。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进行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机械施工时,应征得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杆塔和拉线基础附近施工(包括敷设城市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等),应服从城市统一规划。
在电力、电缆线两侧1米内施工,应谨慎使用风镐和电钻等机械,不得损坏电力、电缆线等电力设施。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和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条收购或出售电力器材,应遵守《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专用架空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应遵守《条例》的规定。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时,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增高杆塔高度,缩短档距,提高电气和机械强度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在城市和城市风景区中进行各项电力建设施工(包括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及埋设电缆线等),对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和行道树应严加保护。确需砍伐、移植的,应与城建园林部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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