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撤案的协议书通用 受害撤案的协议书通用吗(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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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受害撤案的协议书通用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近(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近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是: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
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x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x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有限公司
x年五月十日
如何写受害撤案的协议书通用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女,苗族,系湖南省_______________二组,身份证号_____,暂住宁波市鄞州区_______________1,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宁波市鄞州_________________厂,地址:_________________宁波市鄞州区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201_____)甬鄞民初字第2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
一审判决适用《民法典》第35条之规定定性和划分责任与本案客观事实、法律关系不符,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法第35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从本条适用的对象来看。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本条仅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即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均限于自然人。而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的雇员因工作发生损害的纠纷,则应按照该法的34条用人单位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的归责原则来处理。而本案发生的劳务关系是个人与单位之间,并非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接受劳务一方是单位。因此从法条适用的对象来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其次,从立法的初衷和背景来看。《民法典》是20__年7月1日实施的,在民法典草案三审之前,草案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纠纷,主要如家庭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情况已经相当普遍。在民法典草案征求社会广泛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公众都建议,对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所产生侵权作出了本条的规定。该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草案三次审议期间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许多媒体将民法典草案对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家教、小时工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造成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范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报道。可见,《民法典》第35条是适用如保姆、家教、小时工等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民法典》第35条不适用本案。最后,本案的雇佣关系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因为该条并没有限制劳务关系形成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之间,只要属于雇佣关系发生的损害均可适用。同时也只有适用该条才能显示公平,因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其时间短,不确定性比较大,购买保险难以规范和控制。于是在发生损害时按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比较公平。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则单位可以为个人购买保险(包括商业保险),同时发生损害时,单位相对个人承受能力要强。因此两者的归责原则是完全不一样的。
总之,《民法典》第35条仅适用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而本案是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一审判决适用该法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
二、本案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确定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判决错误
首先,从本案发生的事实来看。上诉人受伤,是因为五金车间地面上有机器油污、杂物堆放混乱,是导致上诉人在搬运20多斤废料时滑倒受伤的主要原因。该事实,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作陈述,且被上诉人也未对地面有机器油污、杂物堆放混乱这一事实持异议,只是说当时不知道上诉人受伤,事后没有向其反映而已。但一审判决只认定上诉人在庭审中有关下班时匆忙搬运废料之陈述,和主观推断是因上诉人年过50岁的身体原因,很显然一审判决是避重就轻、主观臆测认定事实、划分责任,即避开地面上有机器油污、杂物堆放混乱之重大责任,主观臆测上诉人下班匆忙、年过50岁不该搬运20斤重物不是责任的责任。
其次,从证据分配责任来看。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车间上班时受伤,当时不可能对生产车间现场保留事故的原样,在受伤后第一考虑的是及时就医,不可能想到不去治疗而去对事故现场拍照取证。一般的常人都不可能有这种取证保护意识,更别说上诉人是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民工。同时现场是生产车间,由被上诉人控制。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供当时地面有油污太滑的证据,显然客观上不可能。同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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