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反思心得体会怎么写 安全教育培训心得简短(二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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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切实做到学校安全“警钟常鸣,长抓不懈”。整理了学校安全事故中的2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认真反思,吸取教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学校安全无小事”的意识,身体力行,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为创建“平安校园”作出贡献
一、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案例:
〖案例1〗 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在20xx年5月的某一天,某校小学生肖某趁宋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课桌抽屉里玩小玩具。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玩具来,但何某再三否认玩了玩具。于是,宋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用手上课本打了他两个耳光,书本恰好是打在肖某的眼睛上,致使肖某左眼严重红肿,充血,好几天看不到东西,也无法上学。后来,宋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学校也对该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
【评析】
在此案例中,宋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宋老师打了肖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眼受伤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宋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宋老师体罚肖某造成肖某眼睛受伤,根据医院的鉴定如属轻微伤,宋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宋老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20xx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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