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改革创新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 公安改革创新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简短(五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对于公安改革创新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请让我们把记忆的闸门打开,用我们深情的目光回望xx年前嘉兴南湖边上那一条摇曳的小船,在乌云翻滚下他始终没有迷失前进的方向,在风雨惊雷中依旧能听见他渴望自由与真理的疾呼呐喊。他满载着中国人民的希望和理想,在不断的探索和追求中,向着彼岸,乘风破浪一往无前!
南湖岸边的这一条小船,带着革命的火种,穿越岁月的风尘,成为了中国共-产-党永远不变的红色印记。多少中华优秀儿女在他的指引下为争取人类的自由、民-主、平等、幸福,无怨无悔奉献自己一生的青春和热血。听!南昌城头那清脆的枪声;看!井冈山上点燃的星星之火。在前进的征程中无数先烈牺牲倒下了,又有无数的英雄接过他们手中的钢枪。一个一个荡气回肠的故事,时间、场景、人物在变,不变的是那些走在队伍里,冲在最前面的可爱的人们,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称号——共产党员。荆棘满地的长征路上有他们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的冲天豪气,红旗漫卷的渡江战役里有他们“跟我冲!”的振臂高呼!
峥嵘岁月里,一代一代共产党人前仆后继,无怨无悔。革命战争年代,他们胸怀天下,无所畏惧枪林弹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他们勇挑重担,为祖国的独立富强呕心沥血;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他们励精图治,勾画人民幸福美好的明天。xx年光辉历程,60载执政实践。无数中国共-产-党人对崇高理想矢志不渝、对党和人民无比忠诚、对革命事业锲而不舍,献身于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繁荣、人民幸福,激励和鼓舞着全党全民族渡过了一个个难关、赢得了一个个胜利。
生活在和平时期的我们,谁都能说出几个自己崇拜的党员模范,谁都知道正是这些先进人物支撑起了中华民族不屈的脊梁。我也有自己心中的偶像,我也曾经满怀激-情渴望有一天成长为党员队伍里的一员。终于有一天,我在鲜红的党旗下庄严宣誓: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从那一刻起,我忽然的明白,党员,不仅仅是一种荣誉、一个普通的称号。党员,还意味着一份崇高的责任。作为一名基层派出所普通的人民警察,每天大量繁琐的工作就是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当中,我深刻的认识到,在我们身上承载了辖区群众太多的殷切的目光。他们怀念五六十年代那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治安环境;他们希望看到校园里的孩子们在温暖的阳光下笑靥如花;他们不想见到繁华街市再有流血和暴-力;他们关注人民-警-察是不是真的改变了“冷、横、硬、推”的工作作风;他们拿现在和过去比较,有意无意的说,看过去那些党员,那才叫共产党!
仔细想想,不是群众对我们要求高,是我们做得还不够好。时常听见有人抱怨,现在群众工作不好开展:调查取证没人配合,入户走访敲不开群众家门。有谁想过是什么让群众与我们如此隔膜?扪心自问,我们有多少人坚持了共产党员优良传统,视群众为亲人,把他们的“小事”当“大事”;有多少人走进社区,把蹒跚学步的孩子抱在怀里问他几岁?亲热地喊年逾古稀的老人“大爷”、“大妈”,像对待父母一样,询问他们还有什么困难。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你对他们好一点,时刻想着他们的冷暖,他们看在眼里,一样也会把你放在心间。
是的,公安工作一年比一年难干!复杂的治安形势带给我们巨大的挑战。你看,我们的战友又在值班、备勤,加班加点;带病坚持工作的老同志和年轻人一样战斗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警察的苦只有警察知道,警察的累从来不想让别人承担。我们明白,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就注定了再也离不开奉献。因为我们是人民的警察,因为我们还有一个响亮的名字——共产党员!
对于公安改革创新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将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联合治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和各县乡镇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民警,负责安排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第六条辖区内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列为公安派出所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二)客房数在15间以上50间以下,或客房数在15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放映厅、礼堂、舞厅、ktv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和游艺、游乐场所;
(五)住院床位1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医疗保健机构,住宿床位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住宿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六)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食品、电子通信设备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总储量在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八)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三级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每个警务室每周检查单位不少于30个。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要做到检查与宣传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内容:
(一)宣传培训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要点,教会单位和场所人员如何扑救初期火灾;
(二)确保单位和场所人员真正会实地操作使用灭火器,且人人过关;
(三)教会如何报告火警;
(四)教会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时的注意要点;
(五)讲解存在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每年应当提请辖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服务;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提高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并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一)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第十三条检查沿街门店、商铺以及生产加工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储存部分与住宿部分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过2人的,必须责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设施,暂时不能搬出的,必须停止经营;发现其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督促其整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场无法整改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隐患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以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所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沿街门店、歌厅、网吧、洗浴、旅馆、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所、敬老院、小作坊、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午托部、各类培训中心等人员聚集、危险场所;
(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直属派出所和县公安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各县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
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负责消防执法工作的民警500元、300元、200元;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两名的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分管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负责人500元、300元。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每年通报表彰一批消防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其中综合成绩排名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综合成绩排名在各县公安局前三名的乡镇派出所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所属受到奖励的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工作的民警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凡辖区发生一般亡人火灾的扣除辖区派出所当月绩效考评成绩1分;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在扣除当月绩效考评成绩的基础上,扣除全年绩效考评成绩1分。
凡辖区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取消辖区派出所和派出所负责消防执法工作民警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市公安局纪委及时介入调查民警的履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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