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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工作服务群众心得体会范本 公安群众工作心得体会(九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治安工作服务群众心得体会范本一

一、加强治安防范网络建设

按照区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实施“打防调教”一体化的社会系统工程,切实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网,群众群防群治网络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建设,要认真做好影响社会治安因素的排查摸底工作,掌握真实情况,分析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二、加大纠纷排查力度,确保矛盾化解基层

要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村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督促落实矛盾排查调处各项工作措施。积极控讨新形势下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新路子、新举措。进一步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认真落实重大矛盾纠纷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发挥调委会和信息员的作用,要认真做好“四先四早”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工作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真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因纠纷激化引发集体越级上访或引发民转刑案件或自杀性案件的发生。

三、全面加强重点和特殊群体的教育、防范与管理。

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教育、管理工作,做好衔接、帮教和防范工作,协助司法所积极探索对重点对象实施防范控制的措施和办法,促进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落实“五级网络”责任制,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本着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综治工作方针,以创“平安村”为突破口,为人民群众创造平安稳定的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综合治理的工作水平,努力维护好我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四、抓好“五普”提高法制意识

按照普法规划,积极开展全民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推进依法治理进程,促进依法行政,并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完善房屋租凭机制

流动人口管理是直接关系到我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大事,因此必须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三级流动人口管理网络,配齐配强流动人口协管员,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认真做好流出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登记建档工作。

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谯城”活动

按照“平安谯城”创建活动工作部署,结合我单位实际,积极开展平安村创建活动,并以此为载体,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把创建引入深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创建责任,明确创建任务,认真开展创建活动。

七、巩固综治组织建设,落实责任负责制

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把综治工作纳入我村议事日程,在明确专人负责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八、全面加强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

1、进一步规范、充实街道、村的综治工作基础档案材料。

2、随着综治任务的加重,要求标准的提高,工作难度加大,要确保我地区刑事案件稳中有降,我们要不断完善村治安巡逻志愿者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村治安巡逻志愿者队伍建设。

3、继续加强对村综治干部和巡逻队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增进各村工作经验交流的形式,使各村综治工作共勉共进。

九、加强对治安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综治合力。

推荐治安工作服务群众心得体会范本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三)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治安工作服务群众心得体会范本三

20xx年,我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工作开展的扎实有序,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县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结如下:

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莲花县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尤其是对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下发了重要文件,做出了重要决定。

1、全面部署工作。为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年初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部署会议,各成员单位对今年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本单位的打算和设想,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制定了《莲花县20xx年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对我县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2、加强工作领导。我县召开了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会议,并下发安全隐患排查方案,要求各校对校内外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排查,针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召开了春、秋季专项整治会议。在这形势下,各成员单位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召开专题会议,布置相关工作,组织专项整治。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县教育局以迎接省政府督导评估为契机,加强了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在319国道沿线学校路段设置减速带、震荡标线、标识牌等;二是为学校添置大量的防卫器械。三是所有中心小学、中学和部分一般完小安装了视频监控。

我县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哪里问题突出就整治哪里,什么问题反复就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特别注重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城乡结合部等学校周边的整治工作。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各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能做到亲自过问,亲自抓,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一是注重学生安全教育。全县各中小学校切实年初开学第一节课安排为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学生的安全教育放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第一位。在平时的教学工程中,切实将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逢会必讲。全县所有学校在暑期长假来临之际,开展法制安全教育,且印发“告家长通知书”,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学校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在开展学校道德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xx月下旬,由县综治委下发文件,统一安排全县70名法制副校长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学校给学生上法制教育课。全县各中小学根据各自的实际,每学期开展了逃生演练活动。

二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综治干部整体素质。历年来,学校安全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局也不断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力度

治安工作服务群众心得体会范本 公安群众工作心得体会(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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