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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心得体会总结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心得体会(2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2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行政检察监督心得体会总结

被答辩人:××铝管加工厂,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县××镇(乡)××村。现暂住××市××县××镇××村。

因被答辩人(即行政复议申请人)××铝管加工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社工认[ ]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的理由,不符合事实。根据被答辩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诉称:“第三人×××系醉酒致伤,不应认定工伤”。但在调查核实时,该厂领导只说他平时经常喝酒,并未说他醉酒上班。而“喝酒”与“醉酒”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论。答辩人在作出工伤认定之前,曾向被答辩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其答辩举证,但被答辩人置之不理,既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醉酒”的有关证据。如果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为何不予以制止呢?因此,被答辩人说第三人系“醉酒致伤”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

二、答辩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经调查,事发当日下午3时许,第三人在操作电锯加工产品时,因材料打滑,不慎右手食、中指被齿轮割伤。以上事实,有现场见证人证明材料以及工伤认定经办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答辩人认为,第三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的三种情形(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即使第三人违章操作致伤,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的原则,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认定第三人为工伤,并无不当。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目的是为了逃避自己应负的工伤补偿责任。鉴于上述情况,请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辩人所作的该工伤认定结论。

此致

××县人民政府

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

1、本行政复议答辩书副本3份

2、相关文件和证据材料各2份

关于行政检察监督心得体会总结

答 辩 人:xx市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xx市x村x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xx区计生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祁,法律司务所主任

因被答辩人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不服并要求撤销答辩人依法作出的亭计征决字(x0)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依据。被答辩人诉称的内容主要指向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指定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实质是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挑战和对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挑衅。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否则,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将荡然无存。

二、被答辩人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且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法定条件,但被答辩人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规定于不顾,拒不执行法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了二胎,事实清楚,不容抵赖。

三、被答辩人在境内有住房,被答辩人之妻及一胎所生小孩的户口均在xx区,在计生部门与被答辩人谈话时被答辩人也同意由xx区计生部门处理,故由答辩人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合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才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政府计生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均应分别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基本标准为孩子出生前一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符合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据此,答辩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法律依据充分。

五、被答辩人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异议,实质是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提出了异议。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该诉称实属胡搅蛮缠。

1.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与立法法规定的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限的立法机关,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法”的范畴。人民法院属于审判机关,其处理案件必须依“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注:不是参照而是以此为依据)。

2.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和八十八条之规定,审判机关无权对作为立法机关的省级人大制作的条例进行变更或撤销。

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非《立法法》所称的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指有该项立法权限的立法机关授权无该项立法权限的立法机关制定该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江苏省人大无需授权即可指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也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一脉相承,不存在任何矛盾与冲突。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公正处理本案,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 辩 人: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检察监督心得体会总结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心得体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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