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污心得体会范文 排污治理经验做法(9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描写非法排污心得体会范文一
决定中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此前,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修改,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提高的同时,也明确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国务院于2021年5月21日也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转让股权、债权、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形式予以查处。所以,此次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修改主要也是为了适应上位法和行政法规的修改而进行的。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本次修改有如下亮点值得特别的关注。
1、进一步明确了在提起公诉前这个时间点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条对于平台公司高管和投资人都是一条好消息,对于平台公司高管来说,只要在提起公诉前努力对平台公司的外债进行追索,就有希望不被作为犯罪进行处理。而对于投资人来说,挽回损失需要平台公司高管的积极配合,这一条规定给了平台高管积极配合的动力,双方配合,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实践中,很多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于有希望完成清退的平台公司,也会对平台高管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并且会给一个比较长的处置债权的时间,以便于尽可能的在提起公诉前完成资产的清退,挽回投资人的损失。
另外对于那种全部退赔希望不大的平台公司,也给予平台高管一个较为宽松的悔过情节,即,只要在提起公诉前积极进行退赃退赔的,都可以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此条规定,其实也是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把退赔追赃明确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对待了。在笔者最近办理的诸多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多地司法机关明确称只要将在平台公司取得的资金进行退赔的,将有很大希望判处缓刑,情节轻微的也可以直接不予起诉。
这些变化,相比十年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最早在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主要关注的是打击犯罪,经常是一立案便对平台公司进行全部的资产冻结,导致平台公司直接停止运营。而作为平台公司,主要资产主要是债权类资产,如此,这些债权便无人处理,无人索要,慢慢变成一堆烂账,最后即使经过漫长的刑事程序对平台公司给予了刑事处罚,但是此时平台公司的债权类资产也面临债务人跑路,或者是因为法院无法代替平台公司去追债,而平台公司高管均被送进了监狱,导致这些债权无人追索,慢慢都烂掉了。
所以,自2017年开始,我们团队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首创并践行“审前资产处置”的非吸平台一揽子解决方式,不但帮助非吸平台的高管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还能够尽量挽回投资人的损失。当时我们的办案方式取得了多家司法机关的认可,并且引起了金融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关注。
在后续立法修改时,也吸收了我们这种在提起公诉前,对平台的资产、债权、物权先行进行处置后清偿投资人的操作方式,并据此可以对平台公司高管给予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方式。
2、提高了非吸案件的入罪底线。
在之前的司法解释中,对非吸案件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此次修改后非吸案件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将定罪幅度直接全部按之前单位犯罪的起点予以入罪。即单独符合100万、150人和50万以上损失这些条件才可以以刑法予以评价。虽然非吸的大案动辄就是几千上亿的资金规模,这个规定对于大的平台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对于笔者之前经历过的那种只吸收了几十万,便被司法机关定罪的案件来说,还是有天壤之别的。当然,本次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处理不意味着行为本身不违法,如果符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将相关案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按照上述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描写非法排污心得体会范文二
根据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固政办明电[20xx]1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防范非法集资舆论氛围,我乡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集中开展宣传月活动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有利于培育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有利于培养公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为确保此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取得扎实实效,我乡成立了以乡党委秘书、副乡长孙承富任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推进工作。
依据宣传教育活动目标,将受众对象分为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员工两个宣传群体分别展开宣传。
1、针对社会公众的宣传
我乡从实际出发,选择了三种宣传手段:投入较经济、投放时间较长的的宣传条幅;内容直观明显的led字幕;互动效果较好、可深入沟通的现场宣传。
乡处非办在街道主要路口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条幅20余条,造成了一定的视觉冲击,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同时,我们还利用便民服务大厅人口密集度高、办事群众多的特点,将大厅门前的led显示屏用来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在内容的编排上,我们选择了从“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相关分类”、“常见手段”、“法律处罚”“典型案例”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表述,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向观看者宣传了非法集资的危害、增强了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此外,乡处非办工作人员还深入街道、乡直机关各单位发放县处非办统一制件的宣传资料《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宣传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宣传手册》,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进行了广泛宣传,极大地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增强了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
2、针对机关内部的宣传
乡处非办在乡政府门厅走道内开设了“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专栏。宣传专栏从非法集资的特征、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常见手段等方面,教育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同时,乡处非办还与机关单位每位工作人员签订《拒绝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今后,我乡继续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加大预防和处置力度,一旦出现非法集资苗头,立即予以严厉打击,增强威慑效果,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同时,我乡将继续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的方针,在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改善信用环境,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广大群众和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确保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描写非法排污心得体会范文三
根据《宾阳县自然资源局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和《宾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打击非法采砂、毁田挖砂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部署,我局组织执法监察队伍在全县辖区范围开展了“打非治违”工作。通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打击了非法采砂、采矿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自然资源开发秩序,保障我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对非法采矿、毁田采砂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今年以来共出动巡查车1000多车次,出动巡查人员3500余人次。打击非法采矿(砂)点27处,收集作证据保存的挖掘机11台,车辆4辆,拆除抽砂机19台,柴油机21台,竹排12个,抽砂管2440米,罚没款1627.4754万元,移送工商处罚2起,移送公安机关6起。有力制止和打击了影响恶劣的毁田采砂等非法采矿行为,保护了有限的耕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了我县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为从源头上防范和违法占地违法建房行为的发生,促进土地管理秩序根本好转,建立了动态巡查责任制,制定了合理、高效的巡查线路,对发生的“两违”行为坚决打击。2019年以来,共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案件40宗,立案查处40宗,土地违法处罚12.22362万元;开展土地资源动态巡查制止“两违”行为247起;调查取证109起;协助拆除“两违”22起,出动220人次,共计7291多平方米;组织拆除行为2起,出动200多人次,拆除非法占地面积约34009平方米。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真正做到早预防、早制止、早发现,尤其要加强重点违法区域巡查,与有关部门、基层形成联动机制,切实将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一)我县非法采矿(砂)点涉及乡镇多,分布散,从河流、农田、林地到山地都有涉及,地域差异性大。不法分子充分利用这一特点,采取派人跟踪盯梢、利用下班、下半夜偷采等“打游击”方式疯狂的非法采矿(砂)。
(二)打击“两违”方面,自然部门没有强制拆除权,只能在初建时按法律程序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和巡查发现时进行制止,违法者抓住国土执法权限的弱点,总会利用节假日、晚上和巡查时间差进行抢建偷建,从而形成违法用地的事实。
(三)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管理权归属各镇人民政府后,我局只是在业务上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没能很好地开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房、非法采矿(砂)的巡查监管工作力度不够,仅靠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巡查打击根本上顾不过来。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防控能力,有效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格管理体系。下一步,我局将深化执法监察网格化管理,提出切实可操作的管理措施和奖惩细则,做到对每一个网格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做到职责清楚、目标明确、措施落实;同时督促各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各镇国土安监规建环保安监站切实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的职责,加强对非法采矿点的巡查监控,共同做好打击非法采砂矿行为工作。
描写非法排污心得体会范文四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防范非法集资舆论氛围,维护银行业资金安全和良好声誉,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我行在全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为切实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总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行干部职工学习《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88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民计民生、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总行成立了以分管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协调、督促各部门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各支行也成立了以基层支行领导班子为主要成员的基层支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小组,总行办公室是各支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宣传教育的具体实施和推进工作。
根据宣传教育活动目标,将受众对象分为社会公众、支行内部员工两个宣传群体分别展开宣传。
(一)针对社会公众的宣传
我行从实际出发,选择了三种宣传手段::投入较经济、投放时间较长的的社区宣传窗;内容直观明显的led字幕(未设置led显示屏的单位专门制作了横幅);互动效果较好、可深入沟通的现场宣传。
一是静态宣传。在社区宣传窗的编排上,从“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
非法排污心得体会范文 排污治理经验做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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