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作风建设思想心得体会 水利政治理论心得体会(九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水利作风建设思想心得体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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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契机,坚持推行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制度,通过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研讨、带头讲课,在全局范围内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进一步加大培训学习力度,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强化廉洁奉公、勤政廉政意识。全年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理论学习20xx》、《中共十八大报告全文》、十八届叁中全会精神、八项规定等理论学习读本,进一步强化了“立足岗位、献身水利”信念。
2、强化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支部班子成员从自身做起, 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规范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从一言一行上为党员做出表率。同时局党组高度重视党员廉政教育和党性教育,邀请县纪律、检察院、县委党校的领导进行廉政教育和党性教育专题讲座。通过培训学习,广大党员同志党性得到锤炼,思想觉悟不断提高,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党员同志的精神风貌大为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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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党组织号召力
制度问题是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也是我们党长期以来的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党的各项事业,也必须靠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制度来规范和执行:一是建立完善党支部“叁会一课”制度,将“叁会一课”的内容具体化、责任化到支部支委成员,有主持、主讲,进行系统的专题性的实际性的学习;二是建立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自讲自纠,让党员互相监督、互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叁是建立完善党员评议制度;四是建立完善党费收缴,廉洁自律等多项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效地促进党建工作发展。
2、抓好党务工作,保护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
为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抓好党务工作,我局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今年以来,一是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使广大党员严于律已,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在发展党员的工作中,严格把好党员的“入口关”,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坚持做到“五个不发展”,即培养考察时间不够不发展,条件不成熟不发展,入党材料不齐全不发展,不经公示后不发展,公示后发现有问题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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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深入开展城乡支部结对共建工作,不断推进xx村支部建设。加大xx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帮扶力度,一是投资20万元,为xx镇新建灌溉渠道1.3km;二是投资5万元实施xx镇煺xx村耕还林项目,主要进行渠道维修及清淤;叁是帮扶计生工作资金1000元,帮助解决计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困难。通过城乡结对共建活动的有效开展,使结对支部班子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逐步提高,结对村农田水利灌溉条件逐步改善,稳定、和谐、文明的新农村环境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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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贫困学生实现大学梦想,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县团委的号召,踊跃为贫困学子捐款2429元,奉献了自己的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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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党支部按照“围绕工作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党建工作思路,以“学先进创先进,当楷模比奉献”为主题,以“叁带头、叁帮助、叁创建、叁提高”为载体,在全局范围内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着力打造“学习型、创新型、先进型、实干型”干部队伍,通过组织开展“水电业务知识竞赛”、 “每月一文”推荐、“叁比叁争”、“先锋争创,献身水利”等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党支部建设,有效激发了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了献身水利事业的信念,以实际行动较好地阐释了“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人精神,实现了党建、业务两促进,双丰收。
今后,我们将在局党组的有力领导下,团结一心,继续发扬奋发有为、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发挥干部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水电工作快速发展,为建设果香xx、富裕瑶族做出我们的更大贡献。
最新水利作风建设思想心得体会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签订地点:
监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及特性:
4.工程总投资:静态:
动态:
5.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 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发包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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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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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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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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