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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总结和感想 司法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总结和感想作文(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1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司法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总结和感想一

《意见》指出,建立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的制度,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举措。

“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要求,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深入查找分析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思想不够重视、基础不够扎实、措施不够有力、机制不够顺畅的根源,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让依规记录报告成为习惯,实现应记尽记、应报尽报,干预过问案件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接触交往行为得到严格规范,司法办案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意见》强调,要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长效机制。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月报告制度情况的分析研判,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同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常态化督促机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规范离任人员管理。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监督。要强化审判组织监督,完善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三个规定”线索复查和责任倒查的力度。要强化检查督导,将执行“三个规定”和回避制度等情况纳入内部巡视、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范围。对“零记录”“零报告”“零查处”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约谈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意见》要求,要层层压实责任,形成落实合力。要压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将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组重大议事日程和重大请示报告事项。各级法院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规范对外交往。要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法院督察部门或承担督察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内部通报、定期报告等制度,信息技术部门要做好记录报告平台的维护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督察部门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按规定核查,及时作出处理。要压实内设部门日常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本部门记录报告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2022司法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总结和感想二

为加强司法所管理,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特制订20xx年度工作计划如下:

一、思想政治工作。所长重视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落实,全所人员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有固定的学习例会日并做好学习记录,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

二、司法所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全所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做到全所无违纪事件发生。

三、司法所建设按上级要求达标,并能长久保持,确保财务不丢失。

四、按时保质完成报表,统计任务,每月上报信息2条,宣传报道2篇,全年撰写调研文章2篇。

五、职能发挥

(一)人民调解工作

1.人民调解网络健全,有调解人员花名册,村级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达标率90%以上,并培养2—3个示范亮点村,典型调解员。

2.3月份、9月份组织对各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3.每月重点时期搞好各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归类,按时化解纠纷,调解率100%,调成率98%以上,并且按时进行信息上报工作。

4.指导各单位排查发现纠纷,发现的纠纷按时解决,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

5.对到司法所调解的纠纷,做到小纠纷当天能解决的当天解决,最迟三天解决,疑难纠纷十天之内进行解决,确实解决不成功的,引导其走诉讼途径,减少上访量。

(二)普法宣传工作

1.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普法规划,适时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认真搞好普法工作。

2.利用各村广播,每季度巡回43个行政村,举办一次法制广播讲座,同时要求每村每月举行一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协调综治办、教育办、派出所、信访办等单位每学期深入各中小学校举行两次法制报告会,同时要求各中小学校做好法制安排,经常性向学生讲授有关法制法规。

4.利用集会,适时组织计生、土地、信访等单位设置法律咨询台,现场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并发放有关的法律宣传品。

(三)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1.管理指导法律服务所全面优质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业务,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2.积极搞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

3.积极承办上级指派的法律援助工作业务。

4.开拓公证协办业务,每年协办公证200件,办理法律援助业务案件5起以上。

5.教育法律服务人员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做到全年无投诉。

(六)、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以上是20xx年度工作计划,如有不妥之处,请给与指正。

2022司法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总结和感想三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胡琴华)日前,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2021年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1年,全省特殊食品安全监管打算这样干!

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全面落实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一次不跑”全程网办和跨省通办,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保健食品注册及换证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正、透明、规范、便捷、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助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健全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全面推进飞行检查、深入开展体系检查,强化后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监管闭环。

持续推进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会同成员单位打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收官战;继续开展省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整治和规范市场环境,提升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严格落实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达100%,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提高监管检查效率,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强化数据分析和结果运用,变“事后查处”为“事先主动排查”,实现有效风险防控。

开展科普宣传,不断扩大特殊食品科普宣传覆盖面,引导公众科学理性消费;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作用,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努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加强特殊食品监管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提升监管能力水平,以强有力的执行力和落实力,为全省“十四五”特殊食品监管工作开局启步提供坚强保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2022司法干警培训心得体会总结和感想四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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