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带团心得体会 旅游带团心得体会范文(5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旅游带团心得体会一
除了品种繁多的鸟类外,沙湖还盛产各种鱼,在湖南岸的水族馆里,可以看到几十种珍稀鱼类,包括北方罕见的武昌鱼、娃娃鱼(大鲵)和体围1米多的大鳖。
湖西四周有滑沙、骑驼、骑马、游泳、垂钓、滑翔、沙滩排球、足球等游乐设施,还有旅游飞机空中观光节目。
沙湖是我国首批4a级生态旅游区之一,它位于平罗县境内,距首府银川市46千米,它的北面30千米处是宁夏著名的工业城市——石嘴山市,乘车由银川出发沿石中高速公路只需40多分钟便可抵达。
沙湖,南沙北湖,沙水相连,苇鸟相依,构成了一幅如诗如画、令人神往的美丽画卷。l991年6月19曰,原0中央-同志在宁夏视察工作时,来到沙湖,并亲笔题写“沙湖”二字,使沙湖更加享誉中外。景区开发建设十年来,还先后接待过党和国家领导人-、-、-、-等。如今,这里已成为我国西部旅游和投资的热点,是对外宣传宁夏、展示西部风情的窗口。
沙湖原本是一片湿地,由于不远处有贺兰山,每年夏季遇暴雨时,便有山洪下泄,经多年积蓄便形成了这样一个天然湖泊。湖泊形成之初,这里的人们利用它养鱼,增加收入,为了保证水源,便引来黄河之水做补给水源。这里的湖水清澈,鱼虾鲜美,没有任何污染,是真正的绿色食品。特别是沙湖的大鱼头,进了中南海,成为国宴佳肴。沙湖的水面约1333.3余公顷,它的东南方还有大片的湿地,加起来,总面积不低于3333.3余公顷,远远大于杭州的西湖。
说沙湖秀美,美就美在它那随风摇曳,独具特色的芦苇上,在这辽阔的湖面上,分布着286.7多公顷芦苇,迎风招展的芦苇,像一个婷婷玉立的少女迎接着八方游客的到来,我们说,沙湖胜似西湖,就是在于沙湖拥有如此旖旎的芦苇的原因。正是这些星罗棋布而又疏密有致的绿色风景,才将沙湖装点得绚丽多彩,芦苇还担负着净化水质的重任。
沙湖水产资源丰富,常见的鲤鱼、草鱼、鲢鱼,还有北方不常见的武昌鱼和娃娃鱼,每年3月,当万物苏醒之时,这里的芦苇和白洋淀的芦苇一样开始绽放新芽。于是,沙湖的草鱼伴随着芦苇生成,成片的嫩芽成为草鱼的美食。同样,经过草鱼修剪的芦苇也变得错落有致,东一丛,西一簇,成为沙湖迎风荡漾的绿色旗帜。
目前沙湖旅游区已形成了相当的规模,每年接待海内外游客60多万人。已开发的景点和旅游项目有:游乐园、了望塔、荷花苑、水族馆、苇荡迷津、湖心鸟巢、西部大漠、大漠旱舟、水上滑梯、水上摩托、滑沙索道、湖中荡舟、天然浴场,还有划船、观鱼、赏鸟、垂钓、滑沙、水上降落伞、骑骆驼、跑马等等。
沙湖的神奇,又体现在沙与水的巧妙结合上,我国南方多水而少沙,北方多沙而少水,但在这里湖傍金沙,沙水相连,南北合一,巧夺天工。因为沙湖地处季风的低洼地带,季风,不断将沙尘从远方带到这里,久而久之形成了如此大的沙漠。踏上这连绵起伏的沙丘,才能真正体会它的神韵,当我们赤脚走在细软的金沙上,一种软绵绵,麻酥酥的惬意感觉传遍全身。沙湖的金沙不仅有着观光旅游价值,还有许多医用神奇之处。夏日里,沙湖的沙子是接受日照最奢侈的豪富,阳光中许许多多对人体有用的元素,都积聚在金沙之中。因此,它既可以治疗风湿性关节炎,又可以为人体补充部分微量元素,还可以舒筋活血,为人们解除疲劳。
关于旅游带团心得体会二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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