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火灾法治讲座心得体会和方法 防火灾培训心得(七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预防火灾法治讲座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从艾滋病在中国的第一例报告提出到今天,20年的时间中我们未能有效地遏制艾滋病的传播。
这里,我们应该反省什么?
在此之前,我们对这种疾病一无所知。我们不知道在20世纪的70年代,或者更遥远的过去,有多少人感染了艾滋病,也不知道它究竟起源于何处。艾滋病从一开始就被笼罩在重重迷雾之中。那时候,虽然众说纷纭,其中不乏合理的猜测和颇有科学依据的推论,但还没有哪一种观点能够得到世人的公认……现在,仍然存在不少争议,只是这种得了艾滋病争议不见得与科学有关…
现在我们应该把作为疾病的艾滋病和作为问题的艾滋病区分开。后者显然不是靠医生和卫生行政机关能解决的。艾滋病在中国不是头号的灾难,说“到20xx年,感染人数可达1000万”,是缺乏充足证据的;说由此“改革开放20年的成果将毁于一旦”,则完全是危言耸听。
艾滋病虽然不是头号灾难,但却是一个标识,它显现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在发展中的方方面面的问题;检验着不同的人群、国家的价值取向和回应能力。在开放时代,疾病的流行不为国界所限,但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制度下,人们对疾病流行的预防和控制的效果却可以是大不相同。
艾滋病在中国所显现出的,恰恰主要是中国社会转型中的问题,是一些既不同于发达国家,也不同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作为转型国家所特有的问题。
首先,我们对艾滋病的认知就存在问题:两年来,人们通常的说法是中国有84万感染者,但人们很少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一个来自官方的“估计”数。“到了20xx年中国的感染者将有1000万”的声音仍不绝于耳,官方文件的另一个说法是在20xx年把感染人数控制在150万以内。从20xx年的84万提出起,到20xx年如要达到150万,平均每年须增长近10万,要达到1000万,平均每年须增长130万,有没有这种可能?
中国的艾滋病感染者大多在农村,为吸毒的人,他们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甚微,在“四免一关怀”(“四免”即对艾滋病感染者免费提供药物治疗、免费检测、对其中的孕妇免费提供阻断药物、对艾滋孤儿提供免费义务教育;“一关怀”指政府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家庭给予补助)政策出台之前也基本不消费公共产品,在20xx年时有些人就计算出4620~7700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依据是什么?
在艾滋病问题上,一些人和机构对“认可、尊重和保护人权,反对歧视”这一当今人类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半心半意,而对来自国外的具体做法却盲目模仿,生搬照抄。我们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国外机构对我们的“政策开发”,但却缺乏使本国公众 特别是感染者和相关人群 参与立法、决策的制度性保障。
仔细想一想,在与艾滋病防治的相关方面,从对事实的认知,到做出生理、病理、流行病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的解释,到回应 传递预防信息、采取预防措施、设立制度规则、进行行为干预、研制疫苗、药物、发明治疗方法,有多少是中国人的创造,是中国人对世界的贡献呢?当然,如果外国的做法,完全能解决中国问题,我们并非一定要标新立异,问题是即使在理念、规则相同的情况下,因地制宜也是必要的,这一点,早已为经验所验证。
近来,卫生系统总结艾滋病防治未能收效的原因为:1.对严重危害认识不足;2.“四免一关怀”政策落实不平衡;3.实际掌握的感染者比例低;4.宣传教育不够深入;5.干预措施覆盖范围太小;6.农村卫生基础条件差,艾滋病防治技术力量匮乏;7.引发艾滋病流行的危险因素短时期难以根除。而在这里我们要提出的是:导致这7种现象存在的深层原因,也正是改革在整体上必须突破的结构性和体制性的障碍。
要解决问题,就要设立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官员问责的制度保障,就应改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的现状,将其收归国家机关,并给予职权、责任、编制和财政上的保障,应设立普遍覆盖全体国民的、城乡一体的、最低限度的医疗保障制度。
当我们在决策上把艾滋病对人的生命和生存质量的危害看得比对经济的危害更重的时候,国民的素质就与制度安排同等重要,它与制度并列成为艾滋病防治不可或缺的资源保障,因为在一个人与人之间关系冷漠、缺少关爱、存在歧视和敌视的不和谐社会中,是不可能有效地遏制艾滋病的传播的。
回顾中国防治艾滋病20年的历史,我们的相关法律政策几经变化,中国艾滋病感染者的报告数从百余人增至十余万,而推测数则为几十万或百万人。反思这一过程,如果“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及“四免一关怀”的具体政策能早提出,中国的艾滋病感染者当不会像现在这么多。
最新预防火灾法治讲座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
预防火灾法治讲座心得体会和方法 防火灾培训心得(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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