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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考试申请书 申请考试的申请书(十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单独考试申请书一

在这一改天换地的伟大工程中,涌现出了像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的白春兰、王锡刚,灵武市郝家桥镇狼皮子梁村的李玉芬等治沙劳模。他们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自筹资金,承包治理荒沙地,经过几十年不懈的艰苦努力,昔日人迹罕至的不毛之地变成了一片片绿洲,沉睡多年的荒漠焕发出了勃勃生机。他们为国家造绿,为人民造福的英雄壮举,被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广泛传播,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称颂。可是,由于治沙投入大,周期长,经济效益非常低下,目前,这些治沙劳模“种树越种越犯愁,治沙越治越贫困”,负债累累,生活窘迫,有的甚至沦为贫困户,处于欲罢不忍、欲干不能的两难境地,让人心酸和叹息。

盐池县花马池镇沙边子行政村村民白春兰,1980年响应政府号召,开始治沙创业。她24年如一日,凭着顽强的毅力与拼命的干劲,治理沙漠2300亩,共计种树50多万株,成活10多万株,封山育林1000多亩,被授予全国治沙劳模、全国“三八”红旗手等光荣称号,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多次接见。为了治沙造林,白春兰投入了所有的精力和积蓄,还先后向银行贷款60万元,目前贷款已逾期,拖欠利息9万余元,却无力还本付息。由于负债累累,这位生态富有但生活拮据的治沙劳模,面对无法兑现的“绿色存款”欲哭无泪。和白春兰一样,盐池县花马池镇硝池子村农民王锡刚,从1986年开始,倾其所有带领全家承包治理沙荒地3000多亩,18年来共计造林30多万株,使昔日风沙肆虐的不毛之地变成了郁郁葱葱、生机盎然的绿洲,他因此而获得国家林业部、自治区政府的表彰。18年来,他累计投入造林款60多万元,其中的20万元银行贷款逾期无力偿还,沉重的债务负担成了这个朴实农民的“心头病”和巨大的精神包袱。眼看着“绿色银行”兑不了现,王锡刚却天天被银行追着要还贷款。他现在仅靠编柳笆子卖钱来勉强维持眼前的生活。今年58岁的李玉芬是宁夏盐池县高记场村的一名普通的农家妇女,1982年,她和丈夫马汉章拖儿带女,来到毛乌素沙漠南缘的沙边子村治沙。到目前为止,李玉芬已在狼皮子梁治理纯沙漠荒地8000亩,植树40万株,造林2245亩,种草1200亩,该地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在这10多年时间里,李玉芬共向沙漠投入了300多万元,在当地农业银行贷款150万元,她还通过自己的影响和全国劳模的“品牌”,民间借贷80万元。为了治沙,她把家里能卖的东西都卖了。目前本息已累计170多万元,还款期已到,银行催要多次,至今分文未还。她目前的生活主要靠救济,经常是吃了上顿下顿不知在哪里。

这些治沙劳模敢为人先,在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之后,自己却陷入困境,生产生活难以维持,这种现象发人深思。无论是什么原因,面对他们付出的艰苦努力与今天的所处困境,我们都没有理由对此视而不见或袖手旁观、无动于衷。否则,不但严重挫伤了农民治理荒漠的积极性,也失去公平社会最起码的价值标准。怎样才能让这些治沙劳模们不再流泪,不再辛酸?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及各级党委、政府认真研究这个问题,尽一切可能帮助他们摆脱困境。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国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收购治沙劳模所营造的林木。按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的造林保存面积,以造林的实际投入和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确定收购价格,使造林变为一种投资行为,并缩短生产经营周期。对收购后的林木,继续委托劳模管护,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并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重点保证,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要想取得国家生态环境的结构平衡,就必须对生态改良的贡献者,给予基本补偿甚至是超过投入成本的补偿。只有生态效益完成了最大最快的经济回报,作为承包主体的农民才有二次绿化开荒的动力和社会责任,进而避免“造林-毁林-再造林-再毁林”的悲剧。

二、建议将获得省部级以上的治沙先进集体和个人用于治沙造林的银行贷款利息,按中央和地方财政合理分担的原则,全部予以贴息。鉴于西部欠发达省区比如宁夏,地方财力有限,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应不低于70%,以体现对西部省区的支持。对获得国家表彰的治沙劳模和先进集体,用于治沙造林的贷款本息,经严格评估核实,确无偿还能力的,比照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从银行处理呆坏帐储备金中予以核销。对积极投身生态建设、植树造林的民营企业和个人,在造林任务、补助资金的安排上要与国有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同等对待,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治沙先进集体和个人在造林任务上要优先安排,资金补助的标准可适当提高,使其更好地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三、建议研究建立帮助支持治沙劳模摆脱困境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形成合力,把帮助、支持劳模作为部门长期工作狠抓落实,引导他们把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结合起来,走综合立体开发之路,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在安排扶贫、种植、养殖、林业、治沙以及优势特色产业等项目和资金时,对具备条件、具有潜力的劳模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引导劳模发展多种经营,增加经济收入,增强自我滚动发展能力,形成良性循环;在推行农村合作医疗时,优先考虑劳模,并大幅度提高标准;对生活困难的劳模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纳入低保、救济、养老统筹范围,消除劳模的后顾之忧。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优待劳动模范的政策导向和良好氛围,鼓励和引导人们争当劳模,使劳模不仅精神上受表彰,而且经济上得实惠,不仅是一时光荣,而且是终身受益,不仅有政治荣誉,而且有生活待遇。

四、建议国家研究发挥“生态银行”长效机制的作用。有效的办法,就是在投入产出相当的公共原则下,帮助他们从国家的“生态存折”里尽快取出钱来,使承包开荒的集体或个人从生态投入的“无底洞”中,先拿到摸得着的眼前实惠。具体说,就是让农民的种草种树与种粮种棉没什么本质区别,如同享受农业贷款那样享受林草贷款。这就要求农发行改革只“支粮”不“支林”的贷款机制,从“生态银行”的长效远景出发,尽快帮助那些有经验、有实力的种草种树的治理大户向公司化、效益化转移,并专款专户给予跟踪服务和考评,真正形成谁能带来最大生态效益,谁就能得到最大货币补偿的政策机制。特别是在生态建设任务繁重的西部地区,国家更应发挥政策银行的支农优势,防止因“合理补偿”只停留在表面而造成的生态治理反复,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农业发展银行”改为“农林发展银行”。

五、建议取消至少也应放宽对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林木采伐的限制性政策。按现行的采伐政策,林木采伐实行限额审批、凭证采伐,对生态公益林限伐甚至禁伐,而且对不同所有制的林木实行同样的政策,从保护森林、改善生态环境的角度是可以理解和必要的,但从法律的角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谁种谁有”的林业政策,个人所种植的林木归种植者个人所有,当属个人财产,限制个人所拥有的林木采伐,实际上限制的是私有财产的处置权、收益权。自己的财产却不能自行处置获得收益,侵害了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取消至少也应放宽采伐限制。国家若从保护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对生态区位重要区域内个人所有的林木限制甚至禁止采伐时,可借鉴林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国家收购或必要的补偿。如果政府能从那些“治沙劳模们”的手里买下修复的生态环境,或者入股经营、扩资、增值,使之成为国有资产目标下的公共财产,那么,农民们得到的就不仅仅是一级政府的亲民爱民政策,而是整个国家世世代代难得的休养生息大环境。从这个角度出发,生态建设就能良性循环,就能实现“双赢”和“多赢”。据了解,沙漠面积也很大的澳大利亚,有很多专业的治沙公司,专业就是栽树和管护。政府通过减税等措施鼓励民间投资者治沙。投资者买到荒沙之后,就可以交给治沙公司治理,自己只用负担种苗费和每年的管护费。等到林地可以间伐收益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逐年收益。这样一来,投资者和治沙公司得到经济效益的同时,政府不用付钱就得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关专家指出:“治沙劳模的精神让人敬佩,但不是每个人都能学的。我国沙漠面积这么大,年年还在增加,仅靠用奉献精神来干,永远也治不完。单独由国家来投资也远远不够。只有建立责权利明确的市场机制,才能扭转荒漠化趋势。”

精选单独考试申请书二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xx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修订前: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后: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修订前: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修订后: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

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单独考试申请书 申请考试的申请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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