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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团课心得体会及感悟 第三轮团课心得体会及感悟范文(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第三轮团课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一、第三人的范围界定

第三人一般是指执行依据记载的执行当事人之外的民事主体,亦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外的民事主体,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

首先,执行依据之外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追加、变更为执行当事人。第三人在未依法追加、变更前,对其仍应按第三人对待;执行变更、追加裁定生效后,法院才可按照对被执行人的方法执行。

其次,第三人系辅助占有人或法人机关。辅助占有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如受雇人、公司员工等类似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管理。辅助占有人并没有独立的占有人地位,法院对辅助占有人占有的动产,可以直接执行,辅助占有人不得以辅助占有法律关系对抗法院执行。对于抗拒执行的辅助占有人,法院可以按照第三人妨碍强制执行处理。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机关,其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对于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占有的动产,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的员工为法人占有的动产,视为辅助占有,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如被执行人为某商店,法院可以查封商店内的物品,店员不得阻止法院执行。但法院不可查封店员的个人物品,也不得为执行需要搜查店员随身携带的包或者其个人居所。

二、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查封

被执行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强制执行是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而非第三人财产。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判断权属是根据权利的外观表征,并不对有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动产是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可以查封。如在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法院可以查封。但这里的占有不同于民法典中的占有,确切地讲,这里的占有应为持有,只要被执行人直接持有该动产即可查封,对于被执行人间接占有的动产,法院也不可根据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直接查封。也就是说,法院对可查封动产的权属判断,是以被执行人直接支配控制为准。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原则上不能查封,除非第三人书面确认该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执行实践中,有人认为根据购物凭据、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推断动产属被执行人财产,先行查封,第三人主张该动产为其所有,其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这最终并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笔者认为:首先,占有是最好的所有权凭证,让占有人自己证明动产的所有权,有悖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其次,第三人不承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对占有动产的权属有争议,法院应让申请执行人代位诉讼,而不是积极的介入私人纠纷。

三、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强制措施

第三人书面确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但第三人拒绝法院查封,法院能否强行查封呢 笔者认为,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在其住宅内或其他办公场所内的,法院强行侵入第三人处所进行查封并无法律上的授权,故这种情况下应为查封不能。对于第三人书面确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能够特定化的,法院可以向第三人送达查封裁定,不再加贴封条。

对于第三人允许法院查封的动产,按照《查封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应分情况对待。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可以交第三人保管,也可以强行侵夺占有。

对于查封后,第三人拒绝交出查封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第三人交出所占有的动产,第三人为公民个人的,拒不交出,可以强制执行;第三人为单位的,拒不协助,法院可否对其强制执行,法律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但是,第三人对于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如租赁、加工承揽等,第三人拒不交出,法院不可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第三人主张的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有争议,应由当事人另行对第三人提起诉讼,在争议未确定前,法院不可强制执行。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能够查封,但不能交付的,如第三人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的,法院可以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但要明确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裁定后,取得所有权,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第三人拒不返还的,买受人可以提起诉讼。买受人在未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前,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四、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救济途径

第三人对被变更、追加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第三人认为其并非辅助占有人或法人机关,可以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第三人对占有动产主张所有权,可向执行裁决机构提出异议,执行裁决机构驳回该异议,第三人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决机构支持了第三人的异议,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法院未经第三人确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即对第三人占有动产进行查封,第三人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为法院未按照法定的查封条件进行查封,第三人可以对查封行为提起执行异议;另一种为第三人对查封动产主张所有权,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对于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的,法院强制执行的,第三人可否提起执行异议 如第三人对占有动产享有租赁权,法院强制执行租赁动产,使第三人的租赁权受到损害。笔者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应理解为违反程序法的规定,第三人应无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对于是否违反实体法,属实体争议问题,应由第三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对于第三轮团课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20xx年三季度,采购部与财务部分离后,在酒店领导正确领导下,在各部(室)的指导、帮助下,克服了人员少,工作量大等困难,较好地完成了三季度的各项采购任务,为酒店经营、管理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后勤保障。一个季度以来,部门坚持以货比三家,照顾生意不照顾价格为原则,以一线部门的需求为重点,紧紧围绕酒店日常经营与管理,认真履行采购经理的工作职责,较好的完成了部门及职责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现简要地汇报一下我部第三季度以来的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与作法

1、货比三家,确保采购物品物美价廉

为限度的降低酒店经营成本,实现物美价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对餐饮部所需原材料进行每周一次的市场调查及定价,对出现价格波动较大的原材料进行了及时的调整,同时部门对所有入库物资严格按酒店标准进行验收并做好质量记录,对不合格产品做到了及时的退货、更换,有效降低了酒店经营成本;

其次是餐饮部2包及9包的沙发选样、及整个酒店固定资产的采购上,部门坚持横向调查,照顾生意不照顾价格的原则,确保了所购物品物美价廉;同时坚持实施货比三家,特别是在餐饮原材料的供给上实施两家供货,相互竞争的措施,确保了三季度xx万元采购物资质量的稳定。

2、采购及时,确保经营管理正常有序

采购部作为酒店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门之一,我们坚持在日常工作中以搞好采购工作,保障经营需要为工作原则,树立经营部门第一,酒店声誉形象为上,物美价廉为主的工作意识,并努力完成酒店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第三季度工作中,部门在与财务部分离后事情杂而多的情况下,前往外地考核、采购高档原材料2次,共完成采购任务400余次,采购各类大小物品600余件,并完成因经营部门临时需要而出现的零星采购50余次。

3、想方设法,降低酒店运营成本

一是配合餐饮、客房部,完成了部分供货商合同到期后的续签,并模仿餐饮部干货供货方式,对餐饮部小菜供货也施行了两家竞争的方式,进一步降低了部门成本,提高了供货质量。

二是对客房一次性进行一了次调价工作。

三是为进一步提高精品屋的经营能力,部门同客房一起寻找供货品种近100余种。

4、积极努力,拓宽原料供给新渠道

为开辟和引进异地特色原材料,为一线部门提供很好的经营保障,部门根据酒店总体工作安排,先后两次赴外地进行了中高档原材料市场的考察,并引进了一批特色优质原材料,为餐饮菜肴的常换常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并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好评。

二、存在的不足

第三季度,采购部在酒店领导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虽已完成了酒店和部门下达的各项采购任务,但仍存在诸多不足,距酒店、部门领导及一线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有待于本人进一步的改进,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如何开辟和引进特色原材料的渠道和点子不够多,未能为一线部门提供较多、有用的信息和原材料。

二是自身的学习意识不浓,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是在日常采购工作中,缺乏较强的计划性,没有全面系统的安排好采购计划,从而有时导致采购较为零乱,丢三落四。

四是二线为一线服务的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努力方向

第四季部门将以上季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为重点,加强学习,牢固树立后台围绕前台转、二线围绕一线转的思想,主动沟通,勤于调查,严格把关,努力做好物品采购保障和质量的督导工作,确保酒店经营管理正常有序的开展。

对于第三轮团课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甲方(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乙方(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的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

第三轮团课心得体会及感悟 第三轮团课心得体会及感悟范文(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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