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内谋知识网--内谋文库,文书,范文下载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管理座谈会心得体会范文 公司座谈会心得体会(二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1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管理座谈会心得体会范文

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省《条例》明确了业主产权人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的界定;《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如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即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物业收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多年以来一直是困绕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收费难度大。少数业主受传统的福利性管理影响较深,不愿交管理费;还有一些业主将购房作为一种投资,仅仅为了增值长期闲置,给物业费的收取带来困难。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物业服务收费维护了物业企业和业主双方的权益。物业服务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条例》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遵循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和价格构成;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制定住宅的收费指导价,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随着我市物业管理收费等级标准的出台更规范了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服务收费行为。个别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律的监督。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明确建、管责任。

相当一部分物业企业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割不断的“母、子”关系,使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运作程度不够,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和运作上受到制约,缺少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性,影响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些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遗留下较多的问题,有的工程质量低劣,有的配套设施不完善,有的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虚假承诺,如绿化率、配套设施、各种优惠、高承诺的物业管理等等。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造成物业管理先天不足,给后续的管理工作带来重大困难。当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或住区环境问题时,由于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互相推诿,权责不清,会产生很多的混淆,使问题难以解决。为了加强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7%的物业管理用房;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并及时移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处分。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同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样,令业主困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得以破解。促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

四、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维修保证金得以规范

业主应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在《条例》中明确了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关于维修保证金的使用办法。

五、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与社区、街道的关系。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都带有社会公共性。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它的职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与社区委员会在性质、职能、权利基础等多个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但是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之间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关系,是在物业管理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制管理相结合的高度同一。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选择与被选择、服务与被服务、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好坏在社区建设,尤其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业主大会、社区委员会、街道、物业管理企业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以往由于缺乏对社区委员会的认识,理不顺相互关系,造成诸多物业管理活动中矛盾。因此,《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要努力创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委员会、业主大会共同努力,只有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共进,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才能创造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居住环境。

六、明确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关系。

长久以来由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垄断地位,往往把服务与收费无偿地转嫁给了物业管理企业,造成了由物业管理企业来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现象。而代收代缴费用的过程中,又存在着总表与分表的误差等因素造成的费用负担。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自然通过提高收费标准的方法,让用户承担。但物业管理企业的这种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又违反了国家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乱收费的范畴。这样就使得这些费用没有办法落实,成为物业管理企业的额外负担。事实上,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行使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性质看,作为商品的提供者,应该按照商品的市场规律直接提供服务与收费。向业主收取相应的费用是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义务向上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也没有权利向业主收取这些费用。费用收不上来就只能由物业管理企业垫交,此前许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都与此有关。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均向每一个业主收费,会导致交易成本增高,对当事人双方均无益处。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管理服务人,对物业及业主的情况较这些单位更熟悉。如果由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其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提高办事效率。因此,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混乱现象,《条例》按照市场规律做出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这意味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供暖公司跟物业管理企业是一个平等的企业关系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规范了住房维修资金制度。

新建商品房由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过房改的办法,将产权出售给个人。随着房屋权属逐步向个人化转变,住房产权多元化格局逐渐形成,居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房的维修管理责任相应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由居民个人来承担。但是,有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将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时进行,侵害了业主的权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同时,由于长期受传统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响,有的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认识不足,不愿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错误的认为这无形中增加了其购房费用,把维修资金和购房费用同等对待;有的业主认为,既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就应该由物业管理企业来承担。实际上,购房款是一次性交纳的购买房屋产权的费用,物业管理费是用于住宅区的日常管理的费用,而专项维修资金才是由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因此《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要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也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管理座谈会心得体会范文

一、奖励细则:

(一)部门嘉奖:

1.拾金不昧者。

2.受客表扬者。

3.各班每月工作评出优秀者(每周评一次,月底总评优秀者)。

4.为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接受者。

5.善于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者。

6.工作中能尽职尽责,善于发现查处员工违纪行为者。

7.工作执行力度强,能按原则办事,受部门领导肯定者。

8.工作中能按保安工作“十要十不要”处理问题。

9.能在部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个人业务能力突出者。

10. 为客服务主动意思强,服务到位,顾客满意着

(二)受酒店领导表彰者

二、惩处细则:

(一)丙类过失:

1.不按时到指定地点列队集合,参加班前班后会的。

2.上班时不按规定着装、佩戴铭牌,及仪表不整者。

3. 当值期间玩手机,或未经主管批准打私人电话者。

4.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者。

5.在值班记录本上及其它设施物品上乱写乱划的;或乱撕记录本页数。

6.不按规定换岗位、拖延时间或超时用餐者。

7.对酒店顾客、领导的礼节礼貌未按部门要求执行者。

8.当值班期间岗位形象不佳,或不按规定位置当值者。

9.岗位异常事项未及时上报,未造成影响者。

10.对交办事项或物品未做好记录及传达。

11.当值时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器材、设施运行性能异常,或乱调试者。

12.对岗位及周围卫生监管不到位,卫生较差而无动于衷者。

13.上下班或值班时做不雅之举有损部门形象者。

14.未及时跟踪上一班遗留事项而延误工作者。

15.使用对讲机、电话时不按照规范者。

16.对例会内容及临时性指令执行不到位或有误者。

17.不注意个人形象,在岗位上随地吐痰者。

18.对外出送货车辆货员工下班未进行检查。

19. 不按规定程序请假者。

20.值班记录书写潦草,版面不洁,记录不清楚,经指正未改善。

21.对放行单据未按要求执行者。

(二)乙类过失:

1.再次犯丙类过失者。

2.对员工及同事出言不逊,有不礼貌言行,或有刁难行为者。

3.对值班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知情不报者,未造成影响。

4.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对进出物品不检查、不登记而放行者。

5.对责任区内的问题、隐患未能仔细检查及时发现者。

6.明知要上班还在当值前喝酒影响工作者。

7.当值期间岗位警惕性不高。

8.客人泊车时或出车时,指挥不到位或灵活性欠妥,致使车辆撞伤或擦伤。

9.跨部门加班期间作有损部门形象之言行。

10.团队意识较差,工作配合方面欠妥者。

11.下班后穿制服或便装无故逗留于酒店营业区域者。

12.敷衍上级交办事项。

13.非工作需要打电话扰乱他人工作秩序。

14.无故集合迟到或早退者。

15.明知当值为站岗,自己偷懒私自坐岗者。

16.不按规定到各区巡查签到,乱打或漏打巡更卡点者。

17.在无特殊事宜时未完成巡更。

18.在业务不忙时未按部门要求为客人提供必要帮助。

19.未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或事项,未造成后果者。

(三)甲类过失:

1.再次犯乙类过失者。

2.日常工作不积极主动、消极上班者。

3.有问题不按程序反映者。

4.岗位物品损坏、遗失未及时发现者。

5.欺骗上级领导作假记录,假报告者。

6.未经许可私自不加班。

7.当值班精神状态较差者。

8.做不利于部门团结或有损部门稳定言行者。

9.不虚心接受批评者。

10.同一细节性错误屡教不改者。

11.无故不参加部门月度防火安全检查和日常训练者。

12.有犯错事实,不愿在处罚单上签名的。

13.无放行单,对员工行李私自放行者。

14.有不服从管理现象者。

15.未经允许私自使用客用设施者。

16.拉帮结派,不利于团结而影响工作者。

17.当值时因行为不检或工作失职被其他部门投诉属实者。

18.当值时做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吃零食、看书报等)。

19.无故不参加班务会以及酒店或部门的培训者。

20.与员工发生争执,未按部门规定程序去反映问题者。

备注:

1 以上惩处细则如与酒店《员工手册》规定有出入,则以酒店《员工手册》规定为处罚标准,不再按本细则再次评分。

2 如遇以上未述之处且未达到签奖惩单的事宜,由酒店管理规定处罚。

管理座谈会心得体会范文 公司座谈会心得体会(二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