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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心得体会范文 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心得体会范文怎么写(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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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 “六五”普法的要求,依法保障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遵循教育规律,将学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组织建设

为推进依法治校和普法宣传工作,特成立南京市天印高级中学依法治校和普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1.领导小组:

组 长:周飞虎 负责学校总体依法治校工作

副组长:马家鸿 负责学校具体依法治校和法制宣传工作

张宁海 负责高三年级依法治校和法制宣传工作

马家鸿 负责高二年级依法治校和法制宣传工作

张昌军 负责高一年级依法治校和法制宣传工作

郑 勇 负责后勤职工依法治校和法制宣传工作

组 员:金先明 孙学斌 张远龙 朱吉斌 柏培斌 李文钰 刘兴陶 占清泉 刘海燕 陈霞 魏仁国 许锡祥 姜奇男 曾桂宝 高继俊 俞迎春

刘天成

2.工作小组:

组 长:马家鸿

副组长:方在春(法制副校长) 査贵树(110民警)

组 员:陈 霞 张远龙 朱吉斌 柏培斌 刘天成以及各班主任

三、工作目标

切实推进依法治校,发挥法制在学校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学校各项工作在

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使依法治校成为我校的自觉行为。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和学生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形成和谐的学校育人环境。

四、具体工作

1.健全机制,工作责任具体化

健全和完善领导责任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各方监督机制和各类奖惩激励机制。成立由周飞虎校长担任组长的学校法制领导小组,马家鸿、张宁海、张昌军、郑勇担任学校法制领导小组副组长,聘请江宁区上坊派出所教导员方在春为我校的法制副校长。实实在在地将学校法制工作落实到人,组长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接受区政府及区教育局有关部门的检查与指导;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督察各项活动落实到位;110民警负责校园及周遍环境的安全整治工作;德育处及各班班主任老师负责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及检查工作。将法制教育落实在平时的教育教学和校本培训课程中。通过全校教职工集体学习,提高对依法治校工作的认识。加强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水平,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教师年终考核,遵纪守法与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对违法乱纪行为采取一票否决制。

2.规范办学,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学校领导干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牢固的法制意识,围绕规范办学、和谐社会开展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工作,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按照上级文件进行教育收费,并向家长开具收款凭证,教育收费的具体款项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违规办班,入学、考试等问题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看关系、不开后门。修改完善《学校章程》,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建设,使学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政务公开制度,保证教职工充分了解和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3.注重实效,普法活动见成果

认真贯彻《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的要求,重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利用每周三下午的全校教师学习培训时间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年末进行检查;开展教职工读书心得体会评比活动,并组织教师积极参加相关法律知识竞赛。邀请法制副校长及政法部门工作人员来学校进行法制宣传及讲座,由德育处、团委组织在校学生参加普法学习,利用班会、国旗下讲话等形式开展知识讲座,力争我校所有在校学生法律常识普及面达100%。

积极做好各种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的校园网、广播站、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宣传工具作用,利用“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6.26”国际禁毒日及重要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节日进行普法宣传,开展保护妇女儿童、道路交通安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集中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全校师生参加“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通过各项普法活动的开展,让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真正深入人心,全校师生人人知法懂法,将各种犯罪消灭在萌芽中。

在宣传普法教育的同时,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减少在校生犯罪,特别要关注后进生的转化。这项工作我们将细化到班,以班为单位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做好工作笔录,开放心理咨询室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进行心理干预。发挥团委的凝聚力作用,开展“一帮一牵手互动”等活动,加快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完善家校合一联合办学制度,建立学校、社区、家庭教育网络,及时加强信息沟通,坚决遏止我校在校生进入三室一厅现象发生,争取转化好每一个后进生,杜绝出现流失生、辍学生,确保我校在校生违法犯罪率为零。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深入了解学生,做好学生常规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培养正确的兴趣、爱好,教育学生遵纪守法、诚信文明,争做合格的南京小市民。

4.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深入推进“校长负责制”为主,“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为辅的“一主两翼”现代学校管理体制,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使校务委员会工作从务实向务虚方向转变,逐步构建起校务委员会长效运行机制。

五、具体安排

3月份:制定各种计划

一届三次校务委员会

4月份:法制讲座

利用班级小报进行法律宣传,由德育处牵头

5月份:举办全校法律知识竞赛

撰写依法治教的论文

6月份:学校组织有关领导对法治教案检查

德育处检查学校法制工作与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7月份:假期法制宣传教育

半年工作总结

9月份:制定新学期工作计划

交通安全教育

10月份:法制讲座

利用班级小报进行法律宣传,由德育处牵头

11月份:举办法律知识竞赛

撰写依法治教的论文

12月份:学校组织有关领导对法治教案检查

德育处检查学校法制工作与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1月份:依法治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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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奖罚

第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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