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教育大讲堂心得体会精选 教师教育讲堂心得体会1500(8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2终身教育大讲堂心得体会精选一
风风雨雨,酸甜苦辣,为人师者的种种滋味尝遍过后,我愈来愈感觉到,自己离不开这个职业。作为一名教师,我爱我的学生,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哪位学生病了,我就亲自带他上医院,给他关怀和安慰。哪位学生生活有困难,我都想方设法解决;无论谁思想上有疙瘩,我都愿意帮助解开;无论谁有了点滴的进步,我都要送去一声鼓励,送去一片挚爱。当老师,学生有问必答,有求必应,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记不清有多少次早来晚走;记不清有多少次与学生推心置腹的交谈,也记不清多少次不顾疲乏赶着批改作业???我却记得清孩子在我生病时悄悄放在我桌子上的那一杯菊花茶;记得清在我疲惫时学生那一声深情的问候;我也记得清教师节那天,学生送我一张大大的自制贺卡,上面写满了全班同学的祝福语。
我骄傲,因为我是教师;我幸福,因为我爱孩子们,孩子们也爱我???我喜欢这样一首小诗:当人梯——用我们的坚韧让学生踩着我们的肩膀奔向新的征程当园丁——用我们的勤恳让科学的百花园永远五彩缤纷当春蚕——用我们的才能让知识的绸缎从我们身上延伸当蜡烛——用我们的忠诚燃烧自己给人间带来光明。我本是一个极平常的人,因为做了一名教师,我的人生才有了不平常的意义。全国著名特级教师魏书生竟是经过150多次申请、六年的努力才实现当教师的夙愿;桂林市特级教师唐碧珠身患重病不离岗,一头栽倒在讲台上就再也没有醒来;我校王爱珠老师在相继痛失两位亲人后不久走进了课堂,面对学生,她那红肿的双眼硬是努力地绽放着微笑?许许多多动人的事迹在激励和鞭策着我!他们就这样默默地、毫无怨言地辛勤耕耘着“半亩方塘”,坚守在三尺讲台。我爱我的事业。
古人云:“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我庆幸命运赐给了我这个职业。无论是这个职业选择了自己,还是。自己选择了这个职业,都应该无愧于“教师”这个称号,都应该让它成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我爱我的事业,我把认真负责作为自己的座右铭,不管是教学还是教育工作,都力争做的更好,用自己职业良心衡量自己、鞭策自己。我爱我的事业,就要爱校如家,关心学校的发展,是学校给予了我,培养了我,也发展了我,听从学校安排,尽心尽力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不管是什么时候自己都坚持“学校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这一原则,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发挥主人翁作用。我爱我的事业,就要力争做一个开拓进取,不断完善的教师,时代的号角已经吹响,终生学习的时代已经到来,迎接它,就要作好各方面的准备。
工作中,我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研究教学中的问题;工作之余,我去学习电脑。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为适应新形势打下良好的基础!热爱这项事业,我将诲人不倦,孜孜以求,做学生的好老师,做学校的好教师。奉献教育,服务学生。记得全国著名特级教师于漪曾深情地对同事们说过:“如果人的生命有一百次,而且每次都可以让自己选择职业,那么我将一百次选择教师--这个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这句话也道出我的心声,我要把教师这一职业当作一生的事业加以追求,言传身教,衣带渐宽终不悔;鞠躬尽瘁,一腔热血洒杏坛。
朋友们!拧在一起,我们就是一道闪电,一束火绳;聚在一块,我们就是整个太阳,整个星空。
谢谢大家!
2022终身教育大讲堂心得体会精选二
全文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 0.05×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 0.05×交费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
指础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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