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十条底线心得体会及收获 执法十条底线心得体会及收获总结(四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执法十条底线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根据白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市政法发〔2017〕32号)要求,我局迅速组织人员,严格对照《甘肃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对20xx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已办理完成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全面自查,现将我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20xx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我局无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22宗,其中:土地类案卷15宗,矿产类案卷7宗。土地类案卷分别为:
1、景泰县锐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2、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3、孙玉非法占地案;
4、景泰县康顺养殖专业合作社超占土地案;
5、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6、周邦武非法占地案;
7、白银丝绸之路黄河文化遗产博览城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8、景泰县水务局非法占地案;
9、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10、甘肃银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11、甘肃长瑞文冠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12、甘肃禾丰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13、景泰县华峰石膏有限公司超占土地案;
14、景泰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15、景泰钰源砂石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矿产类案卷分别为:
1、景泰县正路顺祥石料场越界开采案;
2、周福友无证开采案;
3、田富无证开采案;
4、许国和无证开采案;
5、朱生波无证开采案;
6、汪得宏无证开采案;
7、武成安无证开采案。
以上案卷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12〕274号)的规定,我们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为了提升国土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我局以这次评查为契机,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要做了一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为了将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并形成长效机制,我局成立了行政处罚案卷自查自评工作领导工作组。各业务股室为行政处罚案卷自评工作组,认真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二)措施得力,狠抓落实。一是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标准,理解并掌握评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基本原则、范围和内容、评查办法等方面的要求;二是对照标准,认真翻阅行政处罚卷宗资料,一件不漏,逐一进行评审,查找问题。
(三)总结提高,推广经验。在这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我们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查找出了在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同时,也发现一些行政处罚案卷管理中做得好的经验。我们将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在各股室之间进行交流学习,要求他们迅速对照问题抓整改,对照经验抓质量。
虽然我们在行政处罚案卷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办案人员新旧交替,案件查处过程复杂,个别办案人员经验不足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对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要采取以案说法、模拟办案等生动有效的方式,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与提高办案水平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和行政处罚案卷质量。
推荐执法十条底线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
(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本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区级管辖河道的;
(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
(四)本区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执法权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经营性的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且未取得相关证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道路停车场违反停车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款第七项关于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六条(违法建筑查处职责)
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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