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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感想(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描写行政诉讼心得体会

一、以踏实的工作态度,适应办公室工作特点

办公室作为企事业单位运转的一个重要枢纽部门,是单位内外工作沟通、协调、处理的综合部门,这就决定了办公室工作繁杂性。所以在工作的时候我虚心向人请教和学习,一切都从零学起,从零做起,使自己从零中慢慢成长和完善,使自己的行为标准、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尽快的向中心要求的目标靠拢。同时在工作中形成了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能够及时、有效的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学习,注重自身素质修养和提高

中心领导要求我们必须具有创新、积极进取的工作理念,同时要依照中心的实际情况来看待一切,才能适应中心未来的发展。因此,为了提高了自己的个人素养以及工作能力,我通过网络、书籍及各类文件资料一直在不断的学习。工作中,能从中心大局出发,从中心整体利益出发,凡事都为中心着想,同事之间互帮互助,并保持融洽的工作气氛,形成了和谐、默契的工作氛围。

另外,我还注重从工作及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认真学习摄影照相技术、接待来客相关礼仪,以及有关自己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知识。

三、一年来主要负责的工作

1、日常办公方面,负责中心重要来电、传真、快件的收发及传递;负责中心一般性文件的收发、材料收集、公文起草;负责中心下行文件的下发、跟踪、落实和反馈;

2、行政事务:负责来访宾客的具体接待工作;负责中心相关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负责填报表格、复印打印、文件整理归档等工作;

3、采购保管:根据要求采购、保管、发放日常办公用品并及时登帐;负责中心礼品的入库、领用、保管;

4、沟通协调:协助部门领导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中心大事记的材料撰写,协助中心网站、简报、季刊的编办;

5、固定资产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帐目、调用、检查、核对、督促维修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制度执行固定资产的登记、移交、报损等工作;

6、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警醒

在工作中,我努力从每一件事情上进行总结,不断摸索,掌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因为自己还是新同志,在为人处事、工作经验等方面经验还不足,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要做到虚心学习、请教,学习他们的长处,反思自己不足,不断提高个人素养。时刻提醒自己,要诚恳待人,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无论大事小事,我都要尽能力去做。平时要求自己,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团结同志、从打扫卫生等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信念,来对待所有事情。

五、存在的不足

1、在本职工作中岗位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办公室的工作繁杂,处理事情必须快、精、准。在这方面,我还有很多不足。

2、对工作程序掌握不充分,对自身工作熟悉不全面,对工作缺少前瞻性。

3、办事不够谨慎。行政工作是相对简单但又繁多的工作,这就要求我必须细心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思路缜密。在这方面,我还得继续学习改进。

总之,一年内在我们三个人的共同努力下,办公室的工作比起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我认为自己从思想认识上、业务及理论知识上有了明显提高,这些进步是与全局新老同志们对我极大支持和帮助的结果离不开的,从老同志身上我学到了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从充满活力的新同志身上也为我增添了积极努力、奋发向上、勤奋工作的信心和力量。

在此,我从内心深处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致敬,也真诚地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局领导、同事们能对我一如既往的给予关怀和支持,在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做得不妥之处请同志们给予批评和指正,在新的一年里,我将更加努力工作,发扬成绩,改正不足。

描写行政诉讼心得体会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现答辩人就原告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诉讼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应当在x年4月与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时,就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至起诉之时的x年3月,长达近11年,早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是:确认《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无效,以及无效所引起的“偿还”与“赔偿”。而《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的行为主体是原告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答辩人不是这一具体行为的作出者。(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答辩人在此不作评判)。

本案中,答辩人方确系原告所诉称的x年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的作出者,但该纪要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单独起诉的。

综合前述两点,本案列答辩人为被告,显然错误。

三、本案至少漏列当事人

无论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但由于其是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这一具体行为的主体,必然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共xx县委办公室至少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在实体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撑其诉讼请求的推理逻辑错误。

原告的逻辑是:原告的涉诉房产是合法取得的,有权获得补偿;而答辩人方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将合法的房产“说成是无移民补偿”,是违法的;《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依据该纪要的规定而签订的,所以也是违法的,进而,是无效的。

原告的这一逻辑,背离了一个最基本事实。

证据证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实系x年4月4日以后新建;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规定:从现在(即x年4月4日,实际把握的时间点是x年5月10日)起,在三峡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经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允许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x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所以,原告的诉争房产,虽然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手续,但不符合前述特别法的规定,属于不予移民补偿的范畴。并非如原告所称,是被告方的纪要将原告的涉诉房屋“说成是无移民补偿”,而是一系列上位规范性文件早就明确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不违法,《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

基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等类似建筑,系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新建,作为行政机关的答辩人一方存在失误;基于包括原告在内的购房者应知该楼存在权利补偿瑕疵却实施购买,也有失误,答辩人方在x年出台了“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

行政诉讼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感想(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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