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法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错误执法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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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错误执法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一
您好!
我怀着十分懊悔的心情写这份检讨,反省我擅自离岗的违纪行为。
作为一名保安队长,自己日常工作就是在监控室内时刻监控商场各处安保情况,一旦发现异常需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且第一时间抵达现场进行处理。
此次错误当中,我个人行为作风不当,上班时间私自到其他科室玩电脑,严重违反了工作记录,并且擅自离岗时间长达1小时。我这样的行为给商场安保工作带来严重隐患,也给领导造成困扰,给同事树了不好的范例。
现如今,经过您的批评教育,我深深感到有愧于领导的栽培。为此,我决心彻底改正错误:
第一,今后我要视保安工作为生命,时刻不离自己的工作岗位,如有事情必须与同事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从今日起我必须摒弃不良作风,严肃要求自己的行为,彻底杜绝擅自进入其他科室行为的发生。
第三,我将努力认真做好工作,在自己工作岗位上创造良好成绩,回报领导厚恩。
最后,我希望领导能够原谅我这次错误,我必须将功赎罪,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商场发展奉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此致
敬礼!
检讨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题错误执法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二
近两年来,我镇计生服务所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改进工作作风,履行法定职责,切实解决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按照依法行政、宣传培训、诚实守信、奖励落实、保障有力的基本要求,从实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县计生工作要点的精神,加强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建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两年来我服务所的行政执法情况总结如下:
一、依法行政组织领导到位。 行政首长对本辖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任,将依法行政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推进依法行政有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完善的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严格执行年度依法报告制度、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依法行政考核等各项制度。政府或部门领导成员模范执行法律,依法行使权力、改选职责,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或者未出现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定村民民主决策制度,严格执行听取、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责任追究制度。
1、村民民主决策的决策内容
主要有:
(1)村建设规划和年度发展建设计划;
(2)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费筹措方案、建设承包方案;
(3)村集体资产出租和变卖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集体福利、补助、赔偿等各类政策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5)村干部报酬及村干部公务消费补贴标准;
(6)村自制重要政策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2、村民民主决策的决策形式
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主要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在表决与村干部利益密切相关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度、备案、清理等制度。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共办理婚育证132本。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
四、本辖区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乡镇计生统计工作总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各项奖励政策人员的摸底和上报工作,做到一个不漏报、一个不错报。并按要求及时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扶助资金的落实,使奖励扶助人员准确率、兑现及时率达到100%。我所共审批发放20xx年、20xx年度一孩服务手册253本,审查并经县级办理二孩生育证96本,换发二孩生育证15本,无发放错误。办证存根均已归档并有专人负责。无乱收费现象。
五、行政执法监督有力有效。建立健全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查处纠正机制。接受行政执法监督,自觉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联合镇直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及打击“两非”活动取得显著效果:一是全镇无遗弃女孩及非法堕胎行为;二是经过各部门的协同合作,我镇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与往年相比持平。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村民自治显成效。全镇16个村委积极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积极参与“两无一提高”活动,已成立计生村民自治管委会,合格村达60%,先进村达33%。两年来,签订村民自治合同(协议)314份,签订率为89.9%,兑现率为90%。
七、注重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强化对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特色、有创新、有显著成效。创新方式加强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业务培训。我镇经常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活动,举办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基层文明执法、政策法规与依法行政等不同内容的培训。通过宣传与培训,使执法人员自觉遵守和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我镇利用每月做报表的机会对镇、村计生专干进行政法业务培训,以提高技术法律的知晓率。
八、近两年来未发生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无行政诉讼案件,促进了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了社会抚养费的及时上缴,树立便民服务。未发生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未出台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未发生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操作不规范导致重大涉法涉诉案件;未发生因违法行政或者监管不力导致危害公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案件;未发生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迟作为、导致相对人、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重大事件、案件。
两年来,共立案并上报案件46件。其中20xx年、20xx年违法生育30人,立案30件,历年违法生育现发现并立案16件,当年应征收社会抚养费98万元,已征收25万元,当年违法生育征收率为25.5%,案卷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整理归档。
主题错误执法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书、统一装备技术标准。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志标识、制式服装和执法装备,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所属的区级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市级城管执法机关同时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县级市、县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个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执法机构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谨慎、合理使用执法力量,不得安排执法人员从事和城管执法无关的工作。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不得安排临时工作人员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风景名胜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除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擅自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执法人员标志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保持容貌严整,举止端庄。城管行政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因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城管执法人员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着便装执法。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一)当事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属于城管行政执法范围内容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严禁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向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适用以下规定:
(一)可以查阅、调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调取文件资料的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
(二)可以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原物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三)可以对特定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录音、录(摄)像,取得有关视听资料;
(四)可以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五)在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调查时,在证据难以保全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情况做书面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为证。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向当事人查验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调查、现场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执法人员实施调查、现场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对保存物品清点登记。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合理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得任意扩大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变相扣押财物。
第二十七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退还给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登记保存、扣押的物品,造成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拍照或者录(摄)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扣押决定书,可以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予以扣押: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三)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四)需要对证据予以保全的;
(五)发现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尽量不采取扣押措施;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无固定场所,具有流动性的经营、作业或者施工的案件中,应当采取口头警告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扣押其经营物品、装盛工具和作业工具。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扣押。
第三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因为情况紧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由城管执法机关保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
第三十四条 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予以没收;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
(四)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变卖或者拍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在公告六十日后,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上缴国库;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容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下列原则:
(一)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外,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按罚款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做出限期整改、排除妨碍、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管执法机关收缴代履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履行的费用标准根据物价主管机关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尚未制定标准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成本合理估算确定价款。
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正在进行中的装修工程和其他设施属于违法建设、违法装修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装修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做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并可以扣押相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和设备;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装修行为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在建的违法建筑、装修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装修行为等进行强制拆除的,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其财物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的财物。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财物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对查明的违法建筑、装修工程,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城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可留置送达,也可以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邀请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所在地的两名与此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即视为留置送达。
第四章 执法协调与配合
第四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政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许可下列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一)设置户外广告、户外灯饰、牌匾;
(二)设置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集贸市场;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使用性质;
(四)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占用、挖掘城市绿地;
(六)从事城市供(节)水、排水、供热、燃气、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
(七)排放污水;
(八)处置建筑垃圾;
(九)其他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许可事项。
第四十三条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而改变;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管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城管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中发现有需要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不得阻挠并收取费用。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管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四十五条城管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四十六条 遇有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或者专项行动,需要各相关行政机关参与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要建立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确定案件管辖范围。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的,应当移送主管行政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回复移送机关。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进行协调的;
(三)需要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的;
(四)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有难度的,可提请它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解决。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固定的工作部门,负责与城管执法机关的日常业务联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设立城管公安分局,切实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城管公安分局与城管执法机关合署办公。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拒绝、阻碍城管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在接到因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报警后,应当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按照妨碍公务行为处理,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对城管执法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管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发现对违法行为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其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改进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机关行使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机关未按时告知、抄送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按时告知、抄送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资料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权限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的市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区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市城管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并严格履行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主题错误执法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四
1. 你是个文明守纪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的好学生。上课时你勤动脑,勤思考,在胆发言。你也能把书本当作好朋友,多读多看,记住“书籍是知识的源泉”!在新学年里,老师送你两颗心,“信心”和“决心”,希望你好好收藏,并发挥它的作用,你的学习也一定会得到满意的成绩。
2. 在老师眼里,你是一个不善多言的男孩。见到老师,你总是很有礼貌地向老师问好。你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热爱劳动。令老师遗憾的是,上课时总看不到你精彩的发言。在这里,老师真诚地希望你抓住每次锻炼自己的机会,培养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
3. 在老师眼里,你是一个非常可爱的男孩。你总是很有礼貌地向老师问好。对待同学,你也很热情真诚,同学们都愿意和你交朋友。在这里,老师真诚地希望你在按时完成作业的情况下,要做到一丝不苟。我相信,这样,你的成绩会更加出色。
4. 你尊敬老师,文明守纪,能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团结同学。你的学习这学期有所进步。不过,你在作业时粗心马虎,总有一些不该出现的错误。你上课专心听讲,精彩的发言搏得老师和同学的称赞。希望今后在作业时要做到认真细心,还要多读一些课外书,来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5. 在老师眼里,你是一个文静,懂事的女孩,能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与同学和睦相处。令老师高兴的,时而也能看到你勇敢地举起小手。每次劳动你总是默默无闻。只是,你在学习上还缺少一份钻劲。请你相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只有勤奋,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6. 你是一个深受大家喜欢的好同学,好干部。你对待学习严肃认真,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并且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只是在上课时,老师多么想见到你的小手。希望你今后多看课外书,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写作水平。
7. 你是一个较聪明的男孩。你不仅尊敬师长,而且乐于助人。你才思敏捷,想象丰富。上课时老师总看到你高高举起的小手。令老师遗憾的是,不论学习,还是劳动上,表现得都不够出色。在这里,老师真诚地希望你,对自己的要求一定要“严”,对自己的标准一定要高,做一名名符其实的好学生。
8. 你是一个天性好动聪明的男孩。见到老师,你总是很有礼貌地向老师问好。你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在上课时,也能勇敢地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不过,你学习不自觉。在这里,老师真诚地希望你要诚实,不要贪图小利。
9. 你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能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在劳动中你总是干得满头大汗,任务完成得很出色。不过,在学习上你还不够刻苦,不肯下苦功夫。老师希望你能使出自由活动时的那股劲来,努力争取进步。
10. 你是一个性格内向的女孩。对待学习也尽到了自己的努力,上课时你总是坐得端端正正,听得认认真真,作业做得仔仔细细,所以你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喜欢。老师每次交给你的任务,你总是完成得很出色。老师多么希望在上课时能看到你精彩的表演。
11. 你是一个非常可爱的男孩。虽然你平时不大爱表现自己,但是老师 ( 发现你的知识面很广,你的见解很独到,这一定是你平时爱看课外书的结果吧。你写的文章,总使老师感到一种欣慰。你乐意助人,热爱劳动,关心集体,老师为有你这样的学生而自豪。老师真诚地希望你各方面加倍努力,成为一名更出色的好学生。
12. 你是一个文静懂事而又勤奋的女孩。在你身上看不到一点娇气。每次劳动你总是默默无闻,埋头苦干。在教室里也很少听到你的高声谈笑。你暗暗地在学习上与大家竞争。老师希望在新的学年里,上课时能常常看到你的小手,来锻炼一下自己。
13. 你能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内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时专心听讲,回答问题声音响亮。作业也能按时完成。老师建议,新学年的你能胆大心细,集中精力迎接每一次挑战,做一个真正的男子汉。
14. 你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能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各项活动。只是你在学习上的自觉性还不够,时而有拖拉作业的现象。老师希望你在新的学期里能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发挥你聪明的才智,争取做一名人见人夸的好学生。
15. 翻开你的作业本,一行行工整的字迹呈现在人们面前。阅读你的作文,自然优美的语言,让人觉得这是一种享受。课堂上你总是认真地听讲,积极地思维。你工作做得总是那么出色,老师为有你这样的学生而自豪。老师真诚地希望你各方面加倍努力,争做一名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主题错误执法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五
案例3 班主任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案情简介:
某高中高二年级学生于1996年5月份分文理班。原高二(4)班一女生王某被分到了高二(6)班。由于王某皮肤长得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增白化妆品。在学生王某刚到高二(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老师三次警告王某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老师说她并没有擦化妆品,赵老师不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某,看你的脸抹得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的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老师认为王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冲撞了她,于是,当天下午,赵老师把王某的母亲找到了学校。在办公室里,赵老师当着王某母亲的面,狠狠地批评了王某。王某向赵老师承认了错误并写出了书面检讨。王某的母亲也向赵老师赔了理,道了歉。在以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因王某不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低,赵老师多次让王某到办公室里站着。最后一次是王某背着书包,连续三天站在赵老师办公桌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教室洗脸风波”后,赵老师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慢慢地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院。经医生诊断,确诊她患了精神分裂症。
分析:
国家教委发布的规章性文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不穿高跟鞋……”。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关文件作出上面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是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如果女生使用化妆品,班主任进行适当干涉,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班主任享有的法定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本案例中,赵老师不顾事实,相信学生,无中生有,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王某洗去本不存在的“化妆品”,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赵老师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8条第四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5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侵犯了学生王某的人格尊严,同时,还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体罚所致)、受教育权(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和精神健康权(使之精神恍惚),最后导致了王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其名声受到损害。使一个正常的学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小学生赵勇诉被告钟强老师及该校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勇,男,12岁,原系黑龙江省某市第一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宏伟。 原告赵勇之父。
被告:第一小学。 第三人:钟强,第一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赵勇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钟强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钟强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钟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赵勇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赵勇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该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解放军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866.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遂向某市祥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757.68元。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钟强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赵勇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钟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于2007年5月16日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4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60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分析: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理由是:第一,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某市第一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施,其一,学校的重要民事活动由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二,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钟强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作为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从损害事实看,钟强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体罚行为导致了赵勇的人身伤害;从违法行为看,教师的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主观过错看,教师体罚学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体现了主管学校对教师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从因果关系看,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其最终原因是学校未对学生尽到保护责任。综上所述,学校由于教师的体罚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第三,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责任中,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本案中,因教师的体罚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负同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可以证实学校已尽到了监管职责,教师是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方可由教师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误执法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错误执法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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