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领导交流的心得体会及感悟 与公司领导交流的心得体会及感悟怎么写(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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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公司领导交流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 重庆 设立和运营 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 分支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特签订以下协议:____________
一、 甲方的权益与义务:____________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代为办理设立手续。
2.在分公司设立后,甲方应将有关分公司的工商手续提供给乙方,并授权乙方进行运营。
3.乙方在分公司设立和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给予乙方协助。
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有关的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5.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和运营分公司的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领导。
6.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为有损甲方利益或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甲方有权收回提供给乙方的手续,并撤销对乙方的授权。
7.甲方有义务向分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 建筑装修项目的技术支持(具体按项目规定执行);
8.甲方负责分公司 建筑装修 项目的操作、经营、技术和统筹管理的指导,以及员工培训等;
9.甲方负责监督分支公司各项目的税务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税费由分公司所经营的项目承担);
10.甲方有权监督分支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
11.甲方对分支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员工聘用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
12.分公司设立所需费用和财务开支等、由甲方全额投资。前期投资 30万元(大写:____________叁拾万元整)用于分公司启动资金。
二、 乙方的权益与义务:____________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设立分公司,并负责支付设立分公司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设立分公司的场地费、工商费、手续费、办公费、公关费、差旅费等其它全部费用。总额不得突破总公司所提供的前期开办费用。
2.乙方运营分公司的一切工作,只限于在分公司所在地,从事甲方要求的_建筑装修_的销售、市场管理、信息搜集等工作,经营项目不能超出甲方经营范围。
3.乙方不得利用分公司,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和要求不一致的行为。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分公司经营场地的位置、规模、环境等应达到甲方要求,需经甲方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
5.乙方必须每月按时给总公司上报分支公司的经营报表和财务报表;
6.分支公司签订合同,必须上报总公司批准备案方可签定;
7.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借贷,如需要借贷需报甲方认可批准方可借贷;
8.分公司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及时与公司沟通,汇报各项工作情况;
9.分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总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
10.分公司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 分公司管理与分成方式:____________
1.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垂直领导,有关人事、项目、经营、财务管理由总公司统一监督管理。 2.分公司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管理章程管理。
3.分公司财务由总公司统一监管,按月上报财务报表,并进行项目投入,以及费用统一申报和审批制度。
4.总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经营项目运作和指导,实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有计划的事实各类经营项目,便于统一规模化运作。
5.总公司依据分公司年利润的 30 ________%向乙方分配利润。剩余部分上缴总公司,分公司的发展经费由乙方予以安排。
四、 协议终止与债权债务:____________
1.本协议有效期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2.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如乙方不再续签,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总公司,总公司有权撤消分支公司或签给其他人;
3.如乙方不再续签或终止分支公司的经营,必须配合总公司核对、清查乙方在分支公司经营期内的所有经营帐目、财务帐目及债权债务,双方通过法院申报,公开登报声明后,分支公司将开具终止证明;
五、 其他事宜:____________
1.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
3.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签章)
关于与公司领导交流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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