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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案件心得体会和感想 监管案件心得体会和感想怎么写(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5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关于监管案件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营造宣传氛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意识。

二、认真将你单位属辖监管的重点对象、监管内容及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做到有领导分管,有具体监管责任人,基地大户有生产主体责任人,并负责签订好相应的监管责任书和承诺书。要对具体监管责任人、主体责任人分别做好业务培训和工作督查、考评。

三、要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强化农产品生产规范化管理,按照小农资行业整治与规范工作的要求,加大农资源头和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着力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工作中去。

四、认真开展好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例行抽检工作。确保全年种植业农产品、水产品检测合格率98%以上,畜产品检测合格率99%以上。做到规范、合法,并及时做好检测结果的通报或处理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在建立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加强演练,及时做好针对性的实用修正。

六、重点突出检查生产过程记录台账、农业投入品仓库、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情况,以及农产品的包装标识,销售流通环节的供证供票、索证索票等情况。要全面落实好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制度。检查时要做好记录,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落实整改,若有严重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对重点监管对象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确保100%的安全。

七、具体工作指标任务。①完成农产品生产基地规范化建设达标家;②完成“放心”农资经营连锁店达标单位家;③完成农产品生产基地抽样达检样本个;④完成农产品监管信息报送篇;⑤在建立快速检测室的乡镇必须完成下达的检测任务;⑥新增“三品”基地亩,产品只;⑦对涉及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乡镇,要求换证率达85%以上。(具体祥见附件)

八、认真做好监管工作情况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完成半年度小结和年度总结,以利于掌握动态和不断完善监管机制。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农业局责任单位

代表:代表:

年月日

关于监管案件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杨锡怀案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查处的首例省级纪委监委领导干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邱大明案件是国家监委成立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立案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的第一起纪检监察干部重大违纪违法案。两起案件的查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打铁必须自身硬”和“刀刃向内、不护犊子”的政治要求,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执纪违纪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的具体行动。对于教育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绝对忠诚于党、严守纪律底线、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围绕本次民主生活会主题,代表纪委监委班子对照检查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

集中学习安排较少,个人自学不规范,学习成效不明显。在支部开展集中学习时,未能突出纪检监察机关的特点加强对纪律和规矩的学习把握。班子成员开展自学不规范,有时间了就学一学,工作忙了就往后推,有的党员干部对“学习强国”app仍不够重视,学习质量参差不齐。虽然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能够做到对党忠诚,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严明工作纪律方面。

一是个别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纪律意识不强。随着机构改革后纪委监委编制增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繁重,原有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我们又从各部门陆续选拔了一些新同志充实到队伍当中。但很多同志没有接受过纪检监察工作系统培训,大多靠老同志在实战中传授经验,工作纪律意识不强,在程序性、方法性问题上还存在缺陷。个别老同志认为自己多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在工作纪律方面不存在问题,对新印发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不深入,对省纪委“十不准”要求也未能全面掌握,被“围猎”的风险依然存在。

二是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力度不足。大多数时候都将纪检监察工作重点放在了案件查办、专项整治等方面,对日常监管不够重视,在红脸出汗、“治未病”上力度不足,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还不充分。对纪律的约束作用有限,开展工作纪律突击检查、交叉互查次数不多,推动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力度不够。

(三)讲政德修政德方面。

纪委监委班子能够讲政治、顾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树牢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但有时受“人情社会”干扰,在工作之余也会参加一些聚会活动,虽然都是正常的交往,但也要时刻提高警惕,不断提高政治敏感性,防止社交关系异化,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必须以杨锡怀、邱大明等违纪违法案件为诫,坚决防止搞“师生圈”“校友圈”“老乡圈”等团伙主义,出现责任田里充当“老好人”,办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

(四)带头锤炼作风方面。

班子成员在带头锤炼作风方面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下基层较少,大部分时间都在办公室工作或参加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脱离群众的问题。个别时候对自己要求还不够严格,偶尔也存在迟到早退现象,对分管同志的监督约束力不足。向基层部署工作时有时未能考虑到实际情况,一味下硬任务,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现象也有所存在。

(一)政治理论学习有所松懈。

以思想政治建设为统领认识不到位,偏重于业务工作,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常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放松理论学习。纪委监委班子对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不到位,对其思想动态是否出现波动、理想信念是否出现动摇未能及时予以关注和正确引导。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政治建设还有待加强。

(二)政治纪律监督有待强化。

纪委监委机关对自身担负的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相关责任认识不全面,落实不到位,在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时怕越权越界,畏手畏脚,在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时对纪律和规矩的约束力不强,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未能及时开展“回头看”。

(三)宗旨意识有所弱化。

班子成员的宗旨意识有所弱化,对基层基础情况了解不多,长时间在办公室工作,考虑如何对上级负责、向上级汇报的时候多了,深入群众了解难处、对群众担当的时候少了。要时刻谨记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终身的必修课,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视,确保按要求填报。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遵守党的纪律、听从党的指挥、接受党的考验上升为政治自觉,提升政治修养。

(二)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两个维护”根本政治任务,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政治纪律监督,严肃查处、坚决纠正“七个有之”问题。加快推进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灵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加强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杨锡怀同志违法违纪案件再一次表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免疫力,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执纪者必须受到更为严格的纪律约束。必须严格坚守纪委监委政治机关定位,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层层落实“一岗双责”,严防“灯下黑”。

(四)加强作风建设,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

转变工作作风,班子成员带头下基层开展调研,深入群众中间了解百姓诉求。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防“四风”反弹回潮,部署工作时要考虑到基层实际困难,尽量减少基层负担。拓展正风肃纪监督,坚持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与基层惩治腐败结合起来,以正风肃纪监督的实际成效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聚焦群众痛点难点,努力破解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围绕“解放思想、提升能力、转变作风”活动,大力推进作风建设,开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在扶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担当、不作为、服务漂浮等问题,以及基层干部工作敷衍、吃拿卡要、冷横硬推等问题,不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

关于监管案件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

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三章 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

关于监管案件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区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认真开好以***严重违纪违法案为鉴开展“以案促改”工作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和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把“以案促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以何宏年、刘怀亮案为鉴,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聚焦对照何宏年、刘怀亮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深挖问题产生的根源,明确努力整改的措施。下面我进行个人对照检查,请大家提出批评意见。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1、执行政治纪律不够坚决,有时对上级的一些政策规定评头论足,贯彻落实得不够好。

2、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到位,虽无出入私人会所,但也参加过他人的宴请。

3、遵守组织纪律方面,重要工作、重大事项有时汇报不够及时,贯彻执行不够彻底。

4、抓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韧劲不够,“一岗双责”履行不够到位。

5、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在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督查整改的重要时期,由于疏于管理,保密工作责任制履职不力,发生了一起区佛教协会文件泄密事件,受到了区监委的政务警告处分。

6、个人有关情况说明:

二、问题产生的根源

针对以上问题,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剖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宗旨意识有所淡薄。工作上慢慢疏远了与部分信教群众的感情,与宗教界代表人士联谊交友不够紧密,下基层检查工作就产生了“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的形式主义现象。

2、党性修养有所弱化。任副科级领导干部13年仍然没有被组织提拔重用,思想觉悟有所滑坡,标准要求有所降低,放松了党性修养的锤炼和提升。

3、工作作风有所退化。工作仅仅满足于完成任务,满足于不出纰漏,安于现状,按部就班,缺乏激情,求稳怕乱,不敢动真碰硬,逐渐滋生了等靠拖思想。

三、今后整改的措施

1、一以贯之践行党的宗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敬畏之心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的工作,真正为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谋利益、办实事。

2、持之以恒加强党性修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党章,强化党性修养,站稳政治立场,明辨政治是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上级党委保持一致。

3、勇挑重担强化责任担当。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聚焦重返全省五强、全面建成小康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角色意识、担当意识,立足本职岗位,践行求真务实、苦干实干的工作作风,在民族宗教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不回避问题、不上交矛盾、不推卸责任,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确保本次宗教工作督查整改任务全面落实到位。以文件泄密事件为鉴,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保密法规学习,提高保密意识,加强保密工作日常监管,切实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以身作则遵守党纪国法。不断增强看齐意识、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持用《准则》、《条例》约束自己,切实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时刻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严以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勤政为民,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关于监管案件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全面净化政治生态,深刻汲取身边典型违法违纪案例教训,举一反三深化标本兼治,以案促改夯实治本基础,进一步加强重要部门、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突出问题排查与整改。县委决定,重点围绕明玛卓玛、扎西巴欧、扎西顿珠等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县集中开展“以案促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典型案例为镜鉴,更加注重深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以案促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安多长治久安和长足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坚持问题导向,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担当,认真对照检查,逐条细化措施,做好以案促改后续文章。同时通过剖析典型案件、举一反三,研究案发规律,深挖问题根源,查找廉政风险,堵塞监管漏洞,推进以案促改,扩大监督执纪后续效应,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在强化知敬畏、明得失、守底线的基础上,努力建立健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着力净化政治生态,全面营造风清气正、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一)以服务发展为中心。把坚持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工作与推动全县各项工作结合起来,融入各项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科学配置权力、规范行使权力,实现以案促改与全县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二)以问题剖析为抓手。紧紧围绕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通过深入剖析,深挖案件本身所反映出的思想教育、监督制约、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认真查找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队伍管理、个人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剖析原因,扎实整改。

(三)以制度创新为支撑。以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为切入点,综合运用制度、公开、教育等手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着眼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立体式”预防,构建“精准式”预防腐败长效机制。

(四)以监督问责为保障。夯实“两个责任”,强化“一岗双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大问责力度,遏制腐败滋生,以监督执纪问责促进以案促改成果落地。

(一)深入宣传动员(2020年1月)

县委召开以案促改专题会议,对推进以案促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各乡镇、各单位、各寺管会召开以案促改专题会议,邀请分管领导出席,传达学习县委以案促改工作会议精神,集中开展警示教育,班子成员要围绕明玛卓玛、扎西巴欧、扎西顿珠等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和本乡镇本部门近年来内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讨论发言,并于1月31日前将讨论发言情况报县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开展警示教育(2020年2-3月)

县纪委检查委员会应有针对性地筛选周围和其他地方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提高警告教育通知内容的深度和学习对象的广度,认真重视案件警告,促进案件教育。乡镇、单位、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坚持教育周围的人,最大限度地发挥典型案件和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忏悔的负面教科书的作用,明确纪律,从一个例子中得出推论,提高案件促进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忠于初衷,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内容,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警告教育纪录片,举办廉洁政府建设主题党日活动,负责联系县级领导开展廉洁政府课程,各党员干部撰写学习经验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提高教育效果。在日常管理中,定期开展以学习党规党纪律为主题的纪律教育,负责联系县级领导开展廉洁政府课程,各党员干部撰写学习经验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提高教育效率。2-3月纪律学习教育计划报县纪委办公室;3月31日前,将向县纪委办公室汇报警示教育纪录片、廉政党课和主题党日活动)

(三)全面查摆剖析(2020年4月)

对照典型案例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刻剖析反思在管党治党、以案促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对照反思在落实“两个责任”“一岗双责”上偏在哪,对照反思在加强队伍管理上弱在哪,对照反思在制度执行上缺在哪,对照反思在先进模范上差在哪,对照反思在严以律己上松在哪,认真查一查敬畏和底线意识强不强,认真查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没落实,认真查一查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学习到位不到位。要针对典型案例暴露出来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思想作风蜕化散漫等突出问题,突出查找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强化党内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各级党员干部要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思想观念、纪律规矩、社交圈子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联系自身实际,认真对照检查自身在思想、工作和作风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问题找准查实,把原因析透理清,从中汲取教训,打扫思想灰尘,进行“党性体检”,提高自身免疫力。要将查摆问题与廉政风险防控有机结合,紧盯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严肃查处在基建项目、招标采购、行政执法、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4月30日之前将对照查摆剖析问题清单报县纪委办公室)

(四)狠抓整改落实(2020年5月1日至6月14日)

各乡镇、各单位、各寺管会要把整改解决突出问题贯穿以案促改全过程,把集中整改和长期整改、堵塞漏洞和源头治理、解决问题和推动发展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对查摆剖析中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确保每一个问题都能够整改到位。要以剖析案件和倒查责任为契机,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着力解决因“两个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制度缺失和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推进以案促改在常态化、广覆盖、深挖掘上取得更大成效,实现落实“当下改”的治标举措与建立“长久治”的治本机制的有机结合。各乡镇、各单位、各寺管会,特别是案发单位党组织应当着力抓好“灾后重建”工作,对现有制度进行清理评估、修订完善;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查找风险漏洞,修订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建章立制工作应当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和明责、履责、督责、追责等事项,确保执行主体明确、权力制衡科学、程序设置适当、监督责任明晰、内容严谨规范、措施有效管用。要明确制度执行的责任,定期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和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6月14日前将以案促改工作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情况报送县纪委办公室)

县纪委监委要创新开展重点部门派出纪委监督员试点工作,明确派出单位、派出形式、派出任务、职责权限、监督办法等,坚持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的监督,做到“重点部门重点盯防”,切实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1月底前完成派出工作)

(五)认真总结提升(2020年6月15日-30日)

县纪委要对各乡镇、各单位、各寺管会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推进以案促改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阅资料、座谈了解、民主测评等方式对各乡镇、各单位、各寺管会整体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查摆剖析、问题整改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以案促改工作成效;对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以《工作建议书》形式责令整改。

各乡镇、各单位、各寺管会要系统全面总结本乡镇本单位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做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以案促改工作奠定基础。(6月30日前报县纪委办公室)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任务,是净化优化全县政治生态的现实需要,要层层抓好落实,积极推动以案促改工作向基层延伸。各级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以案促改工作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带头抓好自身和分管范围内的以案促改推进工作(履职情况要如实填写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责记实手册》中)。

(二)务求工作实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坚持“四个决不放过”,即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风险点找不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过硬不放过、成效不显著不放过。要把坚持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把推进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督查考核,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严肃追责问责。县委、县纪委监委将通过督查、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对以案促改工作不认真,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确保以案促改工作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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