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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红保险心得体会精选 保险分享总结心得体会(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保险公司分红保险心得体会精选一

管理流程和合同条款天和是于20__年成立的保险经纪机构,公司董事长和产寿险部总经理都是保险营销精英出身,目前在上海有一家分公司。产险方面以与中石化合作为基础不断拓展新业务,寿险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主逐步推广企业年金,客户有北京市卷烟厂等一些大型企业。公司规模不大,人事结构简单,内勤人员每个人既负责承保也负责客服,各自按客户划分工作范围和职责。秘书,出纳,人事由助理一肩挑。外勤人员负责业务联系,底薪加提成,激励机制简单易行。我选择天和实习,因为它小而员工分工不细,我可以在两个半月的时间里接触参与到每一个工作环节而不会因为是实习生受到排斥。

承保,客服也好,外勤业务洽谈也好,都需要了解险种和合同条款。所以我首先是学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合同条款。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感觉各个公司的合同条款相差无几,都是直接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确定费用保险项目和费用保险层次,只是需要被保险共同分担的部分可以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让保险人分摊一部分,这样能够再次降低被保险人的费用负担。比如说,保险公司可报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完全与基本医疗一致,都是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为准(详情可参考具体合同)。保险人只需根据客户想要报销的比例来厘算费率。所以产品差异化不明显,那么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只能靠客户关系和售后服务取胜。

第二个阶段:承保和客服

在熟悉了险种和合同条款之后,接下来我的实习工作就是承保与客服。因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团体险,而且参加了基本医疗的在职和退休职工都能参与(有些将被保险扩展到职工子女),所以没有核保,没有体检,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做的就是统计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和人数,根据企业保障程度需要和保险公司协商起草保险合同条款。协商合同内容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作为经纪公司代表客户,在合同里应尽量考虑到客户利益,尽量争取更有利的承保条件,所以必须字斟句酌。比如说新增被保险人的条件,离职被保险人的退费,索赔的期限,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项目。事实证明,每一条每一款双方都要沟通许多个来回,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而我们在磨合中逐渐熟悉了专业术语,学会了思虑周全。

当然工作往往是交叉的和相互渗透的,在和保险公司就新的协议进行协商的同时,客服是不断穿插其中的。尽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即理赔是定期进行的,但由于理赔过程中会碰到许多争议和被保险人困惑的地方,所以经常需要中介机构与双方进行沟通。我的实习周记里就提到过一个典型的案例,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就某一种药品是否属于报销范围意见不一致,而且双方都收集了相关资料来证明自己的意见是有理有据的。结果我们通过多方咨询和查找政策规定,最后才给了客户满意的答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一年(类同于财产保险),客户稍有不满意转而投向其他公司的这种现象是很正常的。这些事例让我明白,实际工作要求我们不仅熟悉合同条款这些看得见的东西,还必须随时了解与产品相关的政策与规定,比如说随时把握可报销药品目录的变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调整情况以及医疗改革试点的相关规定等等。

第三个阶段:电话约见,客户拜访

逐渐熟悉了承保,客服的工作职责和范畴之后,我就开始企盼做一些更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电话约见与客户拜访。表达了个人意向之后,齐总非常赞赏我的勇气和自我挑战精神,他鼓励我并且给了我一些建议。平素给学生上课一直停留在讲理论的层面上,真正自己去身体力行还是新媳妇坐轿头一回。刚开始问题多多:打电话之前把许多情形都想到了,可是电话一拨通,忘词了,比头一次上讲台还紧张;电话通了,人家一听保险经纪公司,啪,挂掉了;找到人力资源处的人,也了解到客户正在办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别人说竞争企业太多,筛选都选不过来,等明年吧,不知道如何应对了。事后发现自己有几个方面做得不到位:一是对合同条款还是不熟悉,所以有点心虚,才会忘词;二是不懂得迂回曲折,保险两个字人家忌讳,咱可以尽量不提,只提客户感兴趣的医疗费用报销的事;三是企业竞争太多,选都选不过来,我们何不直接告诉它,漏掉了这个可能就错过了最好的。通过不断自我反省和齐总建议,现在基本能够实现突破重重阻碍获得人力资源处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企业基本情况,有没有办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有意向等等一些基本信息。

电话联络之后,成功地约见了许多此客户。拜访客户是一门大学问,最初我只能通过一次约见大概地给客户介绍企业补充医疗是什么,介绍我公司,交流的时间很短,给我感觉效果不理想。但是齐总建议我别气馁,团险单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关系到全体员工的福利的政策是需要多方面讨论的,有了第一次接触,就不愁有下一次。关键是通过定期的联系和沟通达到两个目标:一是让客户时常了解你的存在,时间长了对你这个人认可了信任了,以后的事好办了。二是随时把握客户的动向,别错过机会。齐总说他曾经和一个客户保持过三年多的联系,有一天突然客户给他电话要他提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虽然时间很短,但我用我的方式筛选并整理了一些客户信息,离开的时候留在了公司,这一点公司领导非常赞赏。

第四个阶段:业务洽谈和产品宣导

非常幸运,我每次争取跟随领导参与业务洽谈,产品宣导的机会都能如愿以偿。到年底了,许多的保单到期需要续保了。续保协商比促成新的业务要简单,需要做的工作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必要的话,促成客户与我们推荐的另一家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简单点也就是换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至于为什么,后来了解到大多数情况是为了获得更高的佣金,与理论有差距。但存在就是合理,这是目前中介的生存法则);二是建议客户扩展保险责任,比如附加投保团体意外险,将职工子女及家属纳入保障范围等等。

虽然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但是企业年金也是推广的重点,企业年金方案设计并向客户宣导由我主要负责(领导了解我过去在企业年金方面的积累而做的决策)。对我而言,这是个不大不小的挑战。容易的是方案做出来了,让我做产品推介没有问题,毕竟我是专业讲师,困难的是企业年金方案设计必须根据企业的人口结构,职称结构,企业激励机制等各项因素来测算和设计,这样才能达到既不失公平有具有激励效率的目的。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为航天研究院做了个这样的大课题,根据他的指导,我尝试着以北京市卷烟厂做为客户对象,进行一个粗浅的设计。可惜的是实习时间太短,这项工作没有完成就搁浅了。

对于保险公司分红保险心得体会精选二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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