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财产安全的心得体会和感想 人身财产安全的心得体会和感想怎么写(七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有关人身财产安全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答辩人:龙某运,男,22岁,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
答辩人:龙某浪,男,20岁,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林某某,男,54岁,汉族,xx市人,住本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村。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捏造答辩人龙某运、龙某浪抢劫,并用手指指到龙某运的额头,先用拳头打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x7年5月4日,被答辩人在某某村委会干部冯某发的小卖部当众捏造龙某运、龙某浪以及冯某勇、冯某龙四人在5月3日晚在某某石山脚横两辆摩托车持水管抢劫。冯某龙的母亲张某英在5月6日来到答辩人家告诉龙某运被答辩人讲龙某运等四人在5月3日晚打劫。事实上龙某运在5月3日晚已上春城上班,也从来没有打劫的事。
5月6日中午12时左右,龙某运看见被答辩人在冯某发的小卖部门前,便上前就其造谣一事要求对口。被答辩人回答称就是造谣中伤龙某运又如何,并用手指点到龙某运的额头,龙某运用手推开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挥起拳头朝龙某运打了一拳,龙某运才开始还手。被答辩人在小卖部门口拿起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打龙某运,龙某运退回看见在猪舍旁边有一条木棍,也拿来挡住被答辩人的木棍。龙某浪见被答辩人追打龙某运,便上前抢开被答辩人的木棍。龙某运、龙某浪准备离开,被答辩人又追上来继续用拳头打龙某运的胸部、腰部将龙某运打伤。龙某运又被迫用拳头还手自卫。
二、答辩人龙某、龙某浪没有参与打架,不承担任何的责任。被答辩人与龙某运打架过程中,龙某浪看见被答辩人持棍追打龙某运,只是跑过去抢开木棍阻止打架,自始至终没有动手参与打架。被答辩人龙某听他人讲有打架这回事才从农田喷虫赶回,赶到现场时已打完架,当看见被答辩人还想继续打龙某运,便劝阻被答辩人退回小卖部,也根本没有参与打架。因此,被答辩人起诉龙某、龙某浪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只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而擅自盲目住院,因此造成的住院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被答辩人打完架后只是受点皮外伤,还亲自骑摩托车离开现场。至于被答辩人离开后有无叫救护车,被答辩人根本不知道,就算被答辩人叫救护车也是没有必要的。被答辩人经检查只是软组织皮外伤,是没有住院必要的,但其仍住院并治疗其他疾病,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龙某运也被被答辩人打伤了,只是没有进行验伤而自己治疗,因此各人受伤的损失应各自承担。
四、被答辩人要求赔偿其出院后的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仅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住院时间也仅9天,从该事实看来,根本不存在出院休息两个月的问题;被答辩人捏造事实称他人抢劫,并首先用拳头打人,受到的也只是皮外轻微伤,其精神远未达到受严重损害的程度。因此,其请求的出院后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捏造事实称他人抢劫,并先动手用拳头打人,应承担打架的主要责任。其仅受点轻微伤而擅自住院治疗,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答辩人龙某、龙某浪没有参与打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答辩人请求赔偿出院后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为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有关人身财产安全的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
人身财产安全的心得体会和感想 人身财产安全的心得体会和感想怎么写(七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