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急预案心得体会范文 公安应急处突心得体会(七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公安机关应急预案心得体会范文一
公安部直属机关党委日前印发《公安部直属机关深化“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机关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训词精神,认真总结两年来模范机关创建工作成果经验,紧扣做好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工作、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这条主线,聚焦“一个带头、三个表率”要求和政治机关、领导机关、表率机关定位,以“创模范机关、创四强支部、创一流业绩”为主要内容,明确5个方面18项任务,对深化模范机关创建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方案要求,要牢牢把握“公安姓党”的根本政治属性,牢牢把握从政治上建设和掌握公安机关的根本政治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决听从习近平总书记命令、服从党中央指挥,做到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要坚决彻底干净肃清孙力军政治团伙流毒影响,推动政治机关意识教育向机关处室、基层单位延伸,严明政治纪律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涵养风清气正的机关政治生态。
方案强调,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不懈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方案指出,要深入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培树“政治功能强、支部班子强、党员队伍强、作用发挥强”的党支部,倾力打造一批机关党建“公安样板”。要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加强重大任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突出青年干部教育培养,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职能。要把爱警暖警工作做深做实做细,真正让“有困难找组织”成为党员干部的第一选择,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方案要求,要持续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和中央巡视整改成果,从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做起,从小事小节抓起,严格执行从严管党治警有关规定,切实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落细,努力以“小切口”推动纪律作风大转变。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方案要求,要深入开展“喜迎二十大、忠诚保平安”主题实践活动,加强革命传统教育、使命任务教育,大力弘扬公安英模精神,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我为基层解难题”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扎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
方案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模范机关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以班子带基层、以领导带党员、以机关带系统,层层压实责任,逐级抓好落实,着力建设“三个绝对”“四个铁一般”的高素质部机关干部队伍,示范引领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对于公安机关应急预案心得体会范文二
第一条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
(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第五条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二)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第九条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第十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五条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对于公安机关应急预案心得体会范文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广大公安民警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的公安队伍。公安党委决定开展整顿纪律作风专题教育活动中,本人按照要求,认真学习了“五条禁令”等有关文件精神,并认真记好学习笔记,细心体会。
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开展整顿纪律作风,强化政治练兵这一专题教育活动有了更深的理
公安机关应急预案心得体会范文 公安应急处突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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