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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者培训心得体会如何写 保险公司管理者培训心得体会(二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1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保险管理者培训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为了规范公司费用的使用、报销、控制管理,本着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的原则,规范公司费用报销标准。特制本制度。

二、报销项目

日常报销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用、培训费等。在一个预算期内,各项费用的支出原则上不超出预算。

三、费用报销标准:

1、差旅费:

2、通讯费

2.1、手机话费标准为月度话费上限金额,直接补助到工资中。

2.2、享受公司通讯补助的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

2.3、公司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设定不同的月度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3、办公费用

3.1、办公费用主要包括:房租、水电、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等,原则上办公用品实施专人采购、保管、发放等,负责人根据办公需要,实报实销,水电、房租、备品备件由公司财务人员统一处理。

4、招待费

4.1、一般工程费用在30000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用不超过300元,30000元以上的。业务招待费用不超过500元,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4.2、公司招待费报销时凭餐饮、副食等发票报销,写明时间、地点、人数、事由等。

5、交通费

5.1、公司车辆产生费用:

公司因工所配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制,责任人负责该车的维护保养、保险费用交办、油费管理等工作,具体费用实报实销。

5.2、公司所配车辆加油,统一实行充值卡操作,一车一卡,随车携带。原则上不在采取现金加油。

5.3、因公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报销时须注明时间、地点,事件等。

5.4、其它人员交通费用报销标准:

5.4.1、市场营销人员因业务需求产生的交通费用统一在业务提成中体现,不单独报销。

5.4.2、其它岗位人员因公产生的交通费用,注明时间、地点、路线、事由后统

一贴票报销。

6、培训费:

公司的培训费用统一由人事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具体费用实行实报实销。

7、其它费用

7.1、午餐补助:午餐补助统一发放到工资中,不单独报销。

7.2、公司一般员工午餐补助为100元∕月,在外施工人员为150元∕月。

四、本制度从签字日开始生效,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它标准执行。

有关保险管理者培训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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