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观在心中心得体会及收获 我的核心价值观体会(5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对于核心价值观在心中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1、将工作以计划形式一一列出,清楚明了、先后有序、工作具有计划性、阶段性;
2、以权重形式评定工作结果,有形更生无形,给员工加压,压力是最好的动力,不仅员工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也更加顺畅、配合更加紧密了,而且对工作的意义、对结果导向和执行文化有了更深的理解,工作效率因而大大提高;
3、绩效考核分数与工资直接挂钩,员工拿自身结果和价值与公司进行交换,不仅体现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公平,而且员工个人的价值观与公司的价值观更加统一,能够自愿接受公司价值观,自觉按公司价值观行事;
4、遵化中层干部通过绩效考核,与公司价值观更加一致,对公司文化更加认同;
1、前期宣传不够、准备工作不充分,有些方案、制度还不够健全,实行绩效考核时有些仓促,实行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eg.:定了80分,80分以下扣了绩效工资,但是80-100没有绩效奖励,有罚没有奖,第一个月就感觉不公平,那么我完全可以做满80分,其他的下月再继续;
2、对于计划“多不多、少不少、对不对”没有明确界定,充分体现在绩效考核成绩上,eg.:对外客户,存在客观的不可调控因素,最明显的例子是收费,开发商就是不配合,就是不给钱,但是绩效考核30分没有结果就是零分,这不公平,对内客户基本都是可以完成的,在制定计划时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在对结果进行评定时,应该关注这个问题,对员工努力的过程忽略不计与企业提倡人性化管理相违背,而且对员工积极性一定程度上是存在打击的;
3、客观因素和借口、理由的定义应该区分开,对员工的评定应该着眼于客观公正,对不可抗因素有一个界定;
4、没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制度应该成文并下发;
5、一线员工仍持一定的怀疑态度和抵触情绪,还需进行磨合,现在推行绩效考核容易产生不稳定因素。
遵化对于工作善于积累、总结经验和不足,并把自己的工作心得拿出来和同事们一起分享。有利于工作的交流和改进,充分体现了发扬"开放分享"的企业核心文化的精神。我们每一位员工都应学会对工作进行总结和分享,防止闭门造车。只有"开放分享"才能让全公司共同进退,共同提高!
对于核心价值观在心中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
不断创新是我司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用心进取、超越自我。要对新的观念、新的知识、新的管理、新的技术、新的体制机制、新的工作方式、新的营销模式的不懈追求,不断创造新的价值,真正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做到基业长青。
努力学习探索理念创新,以企业的发展、市场的要求不断创新观念,摒弃“小而全”的发展观,树立集中力量做大海运主业的持续发展观;摒弃“循规蹈矩、安于现状、平庸无为”的守旧观,树立“无功就是过”的工作理念和“分配向效率倾斜”的分配理念。
开拓进取实现体制创新,用心寻找具有共同价值取向、实力强大的合作者,推动主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追求我司在全省海运业的龙头作用;以《公司法》为依据,用心推进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
用心实践推动机制创新,加强对重点市场尤其是沿海电煤运输市场的关注,创新服务机制,追求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培养一流人才、创造一流业绩;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运作及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和谐有序的组织机构,追求企业机构整体高效运转的机制。
不断完善促进管理创新,就是按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客观规律,客观实际地分析企业内部资源和外部环境,以整合和再造业务流程为动力,追求企业经济效益化;以财务管理和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为中心,追求一流的资产保值增值率;以人本管理、服务保障为中心,追求运输生产无职责事故的安全局面。
精益求精致力技术创新,以不断吸收、应用先进设备和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追求企业技术的不断进步。
追求卓越是我司一个永无止境的目标,目标不止,卓越无限。企业要追求卓越的管理、卓越的产品、卓越的服务、卓越的环境、卓越的效益、卓越的员工;员工要追求卓越的才能、卓越的素质、卓越的生活、卓越的事业、卓越的人生、卓越的价值。
追求卓越是厦轮总团队共同的神圣使命,它的实现依靠于每一个成员的不懈努力,卓越属于你,卓越属于我,全员卓越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理想。我们注重公司比较优势的发挥,但我们更关注公司更短的那一块木板,全方位超越是我们梦寐以求的目标。
构建和谐是企业持续稳定的需要,更是企业加快发展的基本条件。务必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不动摇,紧紧抓住发展的战略机遇,不断深化企业管理,用新成果、新业绩不断促进企业的科学发展,打好企业和谐的物质基础;务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持续企业正确的政治方向,奠定企业和谐的领导基础;务必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干部的表率作用,打牢企业和谐的组织基础;务必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强化企业和谐的思想基础;务必密切干群关系,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关爱弱势群体,不断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构建企业和谐的群众基础。从而在公司构成依法治企、民主管理的政治格局,构成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企业行为,构成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构成充满活力、有序竞争的激励机制,构成拼搏进取、用心向上的团队精神,构成企业与社会充分交流、良性互动的和谐环境。
总之,“不断创新,追求卓越,构建和谐”是我司成长的灵魂、发展的动力。创新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创新有风险,但不创新更危险。我司鼓励创新,创新务必勇敢,应对挑战,敢于竞争,敢于突破,敢于破除过时的观念和夜郎自大的优越感,树立强烈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做到只争朝夕,解放思想快人一拍,改革创新先人一步,谋划发展高人一筹。
对于核心价值观在心中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一)基本案情
被告郑某某等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2009年,北京市房山区某村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决定启动整建制搬迁工程。2009年6月22日,经全村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并签署了《某村户代表大会决议》。2010年3月,搬迁工程开始动工,被告郑某某系第一期搬迁村民,按照实施方案,被告郑某某家旧宅将被拆除,并可在规划区内分配新房。2011年10月6日,某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依据被告郑某某等12人的申请,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郑某某等12人分配了住房。因对村集体后续搬迁分房政策不满,被告郑某某等12人在搬进依据《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应分得的房屋后,将某村村内小区未分配12套住房换锁,并占为己有。2013年12月27日,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郑某某等12名被告返还村集体房屋。
郑某某等12名被告则认为:不同意返还房屋,12名被告确实按《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分配到了新房,12名被告是第一期,但后来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在第二期、第三期搬迁过程中存在分房不公的现象。例如一部分人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在搬迁规划区居住,甚至盖平房;一部分人分配新房面积超标;有些人不交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也可入住;一些人户口早已迁出本村的,在搬迁过程中将户口迁回也可以分房;部分村干部存在违反实施方案的情况,违规建房,多占面积。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房屋属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中未分配住房,其所有权应归属村集体所有,郑某某等12名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占有,实属不当,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12名被告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拆迁政策过程中有不公正现象以及部分村干部存在违规多占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予以反映、解决,本院亦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村民反映的问题,正式函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政府,促请乡政府予以调查、核实并争取妥善解决。
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郑某某等12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未分配房屋返还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法
本案在于教育、警示新农村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人,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正常进行。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法律意识淡薄且存有侥幸心理的农村村民,无视、漠视法律、法规、规章及村规民约,妄图以违法行为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且行为往往具有集团性,对新农村建设危害极大。本案以判决的方式,昭示了在新农村建设当中应当遵循的契约精神,打击了新农村建设中违法侵占行为和违约失信行为,破除了新农村建设的障碍,维护了新农村建设秩序,保障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经济损失。被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在仲裁机构所提出的其他请求,要求原告方按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内容支付被告各项损失。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带岭林业实验局明月林场在职职工,自1999年起因单位经济环境不景气、生产任务少等原因允许被告等大部分职工自谋生路,期间停发工资,但仍由原单位及被告个人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方认为被告是明月林场在职职工,与原告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原告的此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数额由原告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其一年内的平均工资,因此该项主张应予支持。被告所主张的2015年9月尚有半个月工资1300.00元原告公司未予发放的请求原告方予以承认,因此应予认定。但被告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承担部分仍由其原单位明月林场进行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公司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原告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被告自行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因此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27958.26元;三、由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9月剩余工资1300.00元。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规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某系林业局在职职工,其是否能够另行与另一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丘某良与李某相识后,丘某良称在文化教育方面有认识的领导,能办理教师调动等事项,并取得了李某的信任。2014年9月,李某找到丘某良帮忙办理其朋友谢某报刊亭的事情。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收取了李某转交的谢某的45000元。
2014年11月,李某找到丘某良帮助其朋友谢某的嫂子进入广东省河源市某中学工作,丘某良答应帮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以
核心价值观在心中心得体会及收获 我的核心价值观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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