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协议书范文 签订协议书的请示(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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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议事协议书范文(精)一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党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央和上航局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委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建议;
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杜绝以个人决定代替会议集体讨论、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
(二)依法遵章原则。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符合党章党规、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民主管理监督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三)科学决策原则。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议事范围。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见附件),实行清单管理。“议事目录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议题确定。需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党委工作部,由党委书记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对于重大议题,相关主责部门应进行充分的会前准备,提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其中,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涉及公司改革改制、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必要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就议题内容与党委书记进行充分沟通,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无特殊原因不能搞临时动议。多数党委委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后确定。
议题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应形成书面议题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提交会议审议。
第六条讨论酝酿。党委委员议事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首先由相关部门就议题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与会人员询问,然后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党委委员按照末位发言制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小结,或进行会议表决。在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之前,主持人不应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委员和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会议表决。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如需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应当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八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
(四)出现其他情形,有必要召开的。
第九条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开会的,会议议题也应尽早告知参会人员。会议讨论涉密事项时,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十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只参加有关议题的研究,研究完毕,即告退席。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形式规范、内容详实。会后应由专人尽快将会议记录送达党委委员,党委委员阅后签署明确意见。
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
党委书记委托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会议记录和纪要一般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送签,如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上级党组织有权调阅会议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党委工作部具体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有关文件的发送、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党委会作出决议后,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坚决执行。须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
须报送备案的事项,按要求报备;
须由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的事项,议定后再执行。
党委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航局党委、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在决策改变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对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已有明确分工的,分管党委委员应根据决议和分工,负责牵头执行;
对没有明确分工的事项,会议决策时应一并明确牵头的党委委员和相关人员职责;
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首办负责制,一般由首个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全过程协调负责,直至办理完结,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议事目录清单所列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会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经理层进一步研究审议。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会的意见,对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的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第十五条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的同志督促落实,相关主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党委委员有了解、监督决议事项实施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纪律和追责
第十六条凡属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禁止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断专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党委会未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得泄露党委会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在公共媒体、职工群众中违规散布个人不同意见,发表损害党内团结和党委形象的言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委委员和人员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公司党委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推荐议事协议书范文(精)二
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
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遵守业主公约。
(九)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十)_________。
第八条业委会任期与组成、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________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下: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九条业委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本规则修改方案。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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