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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体能心得体会实用 公安 心得(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于公安体能心得体会实用一

1、抓维稳,确保辰溪社会政治稳定。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基本方针不动摇,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着力提高维稳能力,积极强化措施,确保岁末年初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健全维稳工作机制,完善情报信息网络,增强预警能力和处置能力。加快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以“特情”、“朋友”为主,国保兼干、信息员为辅的公秘结合、点面结合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努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科学参谋。加大对“*”等邪教组织的监控、打击力度。在县委、政府领导下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2、抓严打,确保辰溪社会治安平稳。以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毒源、恶源、赌源为重点,坚持从源头上整治。进一步深化“打黑除恶”、坚持命案必破、扩大“追逃”战果、严打侵财犯罪、强化缉毒破案、突出整治黄赌问题,努力实现“四升两降”的工作目标,即打黑除恶、追逃、禁毒战果和群众满意度上升,“两抢一盗”案件发案、“黄、赌、毒”违法犯罪现象下降。

3、抓防控,确保社会面的治安稳定。加强城区的巡逻布控。继续发挥巡特警、派出所、交警以及治安巡逻队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城区的巡逻控制。切实加强重点人控制工作,坚决防止其滋事、破坏和上访。全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按照“防范在前、控制在先”的原则,严密各项工作部署,完善各种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好指挥准备、警力准备、装备配备,及时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

1、抓服务,为辰溪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优化重点工程建设环境,为重点工程建设保驾护航。重点打击对危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的盗窃哄抢、强装强卸、堵门截路、强揽工程、干扰破坏建设单位正常施工的违法行为。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周边群众的关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重点工程及周边稳定的积极性,以形成良好的治安氛围。

2、抓民意,深入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进一步强化民意导向,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真正形成“群众呼声就是命令、群众要求就是任务、群众满意就政绩”的工作理念和行为习惯。深入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通过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全面收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定期向群众报告进度,直至整改到位、群众满意。

3、抓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在治安、交通、消防行政管理中,既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监督、严格检查、严格管理、又倡导主动服务,坚持二者有机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加大治安、交通、消防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严格督促整改到位;一旦发生治安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和火警火灾,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安全隐患没有彻底消除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追究不放过、没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进一步解决制约公安工作开展和公安事业发展的“瓶颈”,进一步强化警务保障和经费保障,集中精力抓好基建项目建设,确保局办公大楼新建工程如期竣工,积极申报监管中心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警力资源,深化接警、出警、处警和巡逻防范工作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做实基层基础工作和做好群众工作本领,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履行职责能力。

任何时候,队伍建设都是第一位的。20xx年我局将继续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活动,进一步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引导广大民警以“自我加压、不断赶超、争创一流”的精神,用更高标准和要求强化自身建设和改进各项工作。抓好大练兵活动,不断提升民警的业务水平和体能素质;抓好文化育警,不断提升民警的文化水平和道德素养;抓好养成教育,不断规范民警的日常行为;抓好“五条禁令”等警规警纪的贯彻执行,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内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与稳定,提升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同时坚持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从严治警方面,做到严格教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制度、严格纪律、严格查处。

在从优待警方面,坚持把心操在民警身上、把情系在民警身上、把钱用在民警身上,努力争取提高民警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及时帮助解决民警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尽力为民警家庭排忧解难,程度的解除民警后顾之忧,程度的让民警全身心投入工作。大力弘扬“忠真智勇、奉献为民”的湖南公安精神,依法维护民警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民警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营造激情工作、快乐生活、团结和谐的警营氛围。

对于公安体能心得体会实用二

摘要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两少一宽”政策在本质上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定性是刑法的责任,刑法正确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导。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使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两少一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我国现有刑事政策分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从理论提出到成为最初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到成为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相对合理的阐释。陈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主要是:

宽严相济的“宽”指的是指宽缓、宽大与宽容。详细来说,首先指的是轻罪轻判,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再是重罪而轻判,是指所犯罪行为较重,但行为人具有立功、坦白或者自首等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的,可适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总的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包括了非刑罚化、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非监禁化,体现了刑法的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容价值。该轻而轻本身就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该重而轻是根据犯罪人本身的情况及所表现出较轻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而给予适当的奖励,体现的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均衡原则,而恰恰是上述二原则的实现。宽严相济的“严”,则指严格、严肃和严厉。严格是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当做犯罪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严厉是指该重而重,对社会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程度深的犯罪要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对主犯、再犯、累犯等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犯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并不是说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而是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宽只适用于青少年犯罪以及较轻的犯罪。而对于重罪则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比较严厉的一面,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重罪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济”,它充分展现了我国和合文化的智慧。一方面,从犯罪的角度来看,“济”强调“严”与“宽”的平衡与协调,是我国中庸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扩展,宽严均衡、宽严有度;另一方面,从犯罪之外的高度高屋建瓴,“济”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设计,强调刑事救济,救济被告人及其同样受伤害的家属、救济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受损的社区等等。

“宽严相济”可以视作一种刑事策略,策略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顾名思义,刑事策略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案集合,是实施刑法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刑法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就意味着有宽和严两种手段,如何正确运用是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的关键。但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人道主义思想,这种人道主义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能因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对人权的高度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宽严相济”就是一种理性处理犯罪的形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市场经济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建立在对犯罪现象和我国转型社会特质准确认识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社会结构到经济体制,从思想观念到利益格局,无一不发生着巨大的变革,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虽然为我国的发展进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必然让社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矛盾。这些新出现的社会失范行为与社会矛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从犯罪行为的角度讲,产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从根本上来说犯罪始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刑罚不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唯一手段,应当发挥其他解决方式的作用,以最小的代价来治理犯罪。转型社会所带来的诸多复杂问题,完全依赖传统的专政式的刑事政策和重刑主义是不可能妥善解决的。过于倾注于刑罚的威慑功能既不公正,也不人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犯罪问题,还可能造就“堵塞型社会”、产生更多的犯罪。一次次运动式的“严打”过后不久,犯罪数量即急剧反弹就是极好的明证。对于犯罪问题既需要源头上的疏导,也需要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犯罪数量减少并不是依赖刑罚发动的频率,而是需要从整体上改良危险人状况和社会环境。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所以,在转型社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不能单靠刑罚治理来解决犯罪问题。因此,在保持对严重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同时,对于轻微犯罪予以宽缓处罚是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同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相互配套,直面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科学地构建合理的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有效地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群体矛盾的体现,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是事关社会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的问题。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立群体性刑法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的新发展,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政策适应国情的表现,在应对现代犯罪复杂性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正确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两少一宽”中“两少”是指少杀、少捕,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少杀、少捕,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刑事政策,针对少数民族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特殊性的基础上,比照刑法对类似犯罪行为的处理变通执行法律。具体来讲,所谓的“少捕”,即要减少“逮捕”的适用,根据刑法的一般规定,对某些行为可以进行逮捕,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可另行处理,所谓“少杀”,就是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已经达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执行法律。而所谓“处理上一般从宽”是指对在处罚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时,比同等情况下的汉族犯罪分子处罚的要轻。关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双重限制说’,即认为‘两少一宽’在适用时应当从地区上和犯罪人个人素质上作双重的限制;‘一个对象说’,认为‘两少一宽’只适用于实际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普遍适用说’,认为应以民族身份为标准,不分聚居、散居、杂居都适用;‘区别对待说’,‘两少一宽’的适用大多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数民族聚居区,除此之外,如果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也可以执行这一特殊的政策。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如果是相对集中居住,并且保留着其独有的风俗习惯的,在执行政策时应当在符合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恰当的考虑与照顾,而对党员、干部则要强调依法办事,不能一概实行‘两少一宽’。”一般来讲,大多数学者都比较赞同的是最后一种说法,即认为“两少一宽”政策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但对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散居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也可以执行这一政策。但对于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殊问题要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少一宽”是我国基于民族团结问题而提出的,是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刑事政策。民族团结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更增加了国家的不安定因素,维护民族团结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这关系到国家安定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维护好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保证少数民族受到同等待遇。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少数民族利益得到保障,大大改善了民族关系。具体到刑事法律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

公安体能心得体会实用 公安 心得(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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