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杜绝黄牛心得体会和感想 濮阳车管所 黄牛心得体会(九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车管所杜绝黄牛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目前我市出租车市场比较混乱,出租车公司管理较松散,管理部门执法力度薄弱,出租车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差,服务质量低,不打表,乱喊价,损害乘客,行业严重违章,违规现象普遍存在,虽然政府近年打击非法营运做了很多工作,但非法营运“黑车”400~500台,有经营权出租车400台,城区从事摩托车出租20xx~3000台,严重侵害合法经营者切身利益,形成交通隐患,广大乘客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扰乱运输市场正常秩序。
加速推进规范摩托车与出租车的士管理刻不容缓,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出租的士恢复打表计程,调整起步价格4元 1元,确保出租车业主及乘客的利益,坚决取缔“黑车”非法营运,以及充当“黑车”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建立专项整治行动,随时检查,一经发现,严厉查收、打击等。
建议二、加大打击摩托车营运力度,及其专项部门管制,对瓷城路、青云南北路及主要街口禁止摩托车停驻待客。城管部门应组织其
它部门联合执法,确保城市文明窗口形象。
建议三、科学规划公交路线,以便市民出行。
目前城市扩容加速,急需增加公交路线,调整不合理路线及延伸扩展的路线,建议规划1、2、5路进行延伸调整,3、4路应增加更多的公交车路线,确保市民方便需要。
我市城市客运管理工作是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人人参与管理,集思广益,优化思维,科学决策,规范摩托车及出租车的管理有序进行,相信市委、政府尽快落实我们意愿。
政协工商三组集体提案
20xx年7月20日
对于车管所杜绝黄牛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20**年,车管所在大队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等级评定为目标,以服务交通管理工作为中心,大力加强车管所正规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作工作总结如下:
随着支队车管所业务的下放,截至目前,共办理国产小型汽车注册登记362辆,五类车注册登记134辆,检验小型汽车379辆,检验五类车108辆,补换登记证书15本,补领号牌20副,补领行驶证31 本。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1260人次,补换汽车驾驶证230本,补换五类车驾驶证130本,注销c3c471本,五类车科目一预约50人次,科目二三预约40人次,发放五类车驾驶证40本。
1、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民警素质和业务水平,扎实开展政治思想和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全体车管民警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学习,认真查找摆在依法办事、服务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整改措施,通过学习教育,使民警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端正了态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2、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制度,加强对车管民警的业务培训。为了保证
每位民警熟悉车辆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今年来,我所共参加总队支队举办的业务培训十多人次,并组织民警对公安部102号令进行集中培训学习;通过一系列的培训学习,有效提高了民警的业务水平。
深入贯彻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基础服务建设,完善办公设施,提高便民利民措施。一是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2号令)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业务窗口,对外设置机动车窗口3个,驾驶证窗口2 个,基本实现了“一窗式”服务,有效地缓解了业务量大,办事群众拥挤的现象。二是为了确保公安部第102号令顺利实施,在上级的大力支持下,大队投资10万元增添了电脑、电子洗相系统、激光打印机,照片切割机,触摸查询屏等设备。三是丰富警务公开内容,进一步完善便民设施。把办理业务的法律依据、办事指南、办理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表样、大厅业务范围、服务时限等依法进行公示。并在大厅摆放座椅、笔墨、胶水、剪刀、饮水机、纸杯等。
总之,车管所工作在大队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所民警团结一致,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新的一年中,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通过争创等级评定,全面加强队伍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车管业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争创优质、高效、满意的车管。
对于车管所杜绝黄牛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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