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内谋知识网--内谋文库,文书,范文下载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法律下的自由心得体会总结 法律心得感受(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3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法律下的自由心得体会总结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行使其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针对专项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内容包括:

1、解答法律问题、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专项法律顾问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问题;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的前期法律顾问费为四万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先支付25000万元,20__年3月1日前支付15000万元。

乙方的后期律师费,在甲方之一或共同取得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及公司财务账本和其他财产的控制权,并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后,以公司名义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从追回的公司财产中按照15%的比例在执行完毕3日内支付。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20__年1月26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对于法律下的自由心得体会总结

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联系方式:乙方(律所):地址: 编码: 电话: 传真甲方因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 项目 层(即“ ”)商品房预售、销售 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上述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

1、 提供 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 咨询,提出法律建议;

2、 应甲方要求, 协助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登记备案手续;

3、 协助草拟、制订、修改或者 审核相关销售法律 文件, 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房须知、认购协议书等 ;

4、 应甲方要求, 协助选择商品房代销商,审核代销合同,协助监管代销行为 ;

5、 应甲方要求, 协助甲方销售人员向客户解释合同条款,审核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条款 ;

6、 提供与甲方专项顾问事项相关的法律信息;

7、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销售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39;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服务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备查。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5、甲方指定 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专项法律顾问;

6、甲方有权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同有效期及法律服务费

1、合同自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是否续约以及法律顾问费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乙方采用以下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用固定收费,按每户购房者支付人民币千分之一点二计算。支付方式为:甲方应于次月____日前将其代收的购房者支付的律师费转付给乙方。

3、甲方将法律服务费汇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 法律服务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即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应在收款前三天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关费用,直至乙方提供发票。如需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并书面确认,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____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并应向乙方支付乙方根据本合同预期可得的全部律师费:

1、甲方的委 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 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

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

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

第二条第5 —8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职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提供上述法律服务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解除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市____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特快专递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存卷。甲方:法定代表: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代表: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对于法律下的自由心得体会总结

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联系方式:乙方(律所):地址: 编码: 电话: 传真甲方因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 项目 层(即“ ”)商品房预售、销售 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上述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

1、 提供 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 咨询,提出法律建议;

2、 应甲方要求, 协助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登记备案手续;

3、 协助草拟、制订、修改或者 审核相关销售法律 文件, 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房须知、认购协议书等 ;

4、 应甲方要求, 协助选择商品房代销商,审核代销合同,协助监管代销行为 ;

5、 应甲方要求, 协助甲方销售人员向客户解释合同条款,审核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条款 ;

6、 提供与甲方专项顾问事项相关的法律信息;

7、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销售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39;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服务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备查。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5、甲方指定 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专项法律顾问;

6、甲方有权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同有效期及法律服务费

1、合同自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是否续约以及法律顾问费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乙方采用以下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用固定收费,按每户购房者支付人民币千分之一点二计算。支付方式为:甲方应于次月____日前将其代收的购房者支付的律师费转付给乙方。

3、甲方将法律服务费汇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 法律服务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即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应在收款前三天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关费用,直至乙方提供发票。如需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并书面确认,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____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并应向乙方支付乙方根据本合同预期可得的全部律师费:

1、甲方的委 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 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

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

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

第二条第5 —8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职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提供上述法律服务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解除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市____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特快专递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存卷。甲方:法定代表: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代表: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对于法律下的自由心得体会总结

今(出借人) 借给(借款人) 人民币(大写)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利率为每月 元,利息共计人民币 整,即¥ 元,全部本息于20 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居住地: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居住地: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对于法律下的自由心得体会总结

在密云县人民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学习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 抢救财产 和 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 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比 抢救财产 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对于法律下的自由心得体会总结

编号:_____________

知识产权非诉业务专项法律顾问

聘请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聘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知识产权非诉业务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担任甲方的知识产权非诉业务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代理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代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三条 工作方式

3.1、乙方担任甲方知识产权非诉业务专项法律顾问的代理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

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四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5.1、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对于法律下的自由心得体会总结

合同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丙方聘任乙方提供商业咨询服务事宜,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服务范围

对甲方向丙方 项目的可行性、实际操作及风险等相关事宜提供商业咨询服务。

二、甲方和丙方责任

为保证乙方有效提供咨询服务:

1、甲、丙方应当指派相关人员配合乙方进行所需资料的收集和联络工作,并保证全面真实地向乙方提供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

三、乙方责任

1、针对甲、丙方提出的项目相关事宜的咨询,就其可能涉及到的可行性、实际操作程序、风险性等,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等形式提供咨询服务;

2、乙方对办理甲、丙方事项和甲、丙方提供的材料及甲、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丙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四、费用

1、三方同意:若本合同第一条所涉项目未成功的,无需支付咨询服务费;若本合同第一条所涉项目成功的,本合同所涉商业咨询服务费全部由甲方承担,并按照以下方式第 种方式支付:

方式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方式二:由甲方每月按双方项目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金额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而产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 。

六、其他

1、本合同一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即告终止。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变更合同条款,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对于法律下的自由心得体会总结

今年4月,是自治区第__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根据县教育系统文件精神,认真组织我校开展了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我校作为教育的主要单位,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举措,也是提高自身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更是“法治六进”的重要内容。我校党组高度重视此项活动的开展,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书记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协调日常工作,制定下发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确保学习宣传活动全面落实

把学习宪法法律作为当前机关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五五”普法的内容。我校这次学习宣传活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取得了实效,做到学习人员、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效果四落实。

以领导干部学习宪法法律为重点,树立学习表率

领导干部学法是“五五”普法教育对象的重点,领导的法治意识、法制化治理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我校充分利用党组中心理论组学习时间,认真研读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的决策和宪法等,并认真指导机关干部的学习。在党组领导的带动下,全校掀起了学习的高潮。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学校各部门依法行政,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为了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教师法》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采取“四项措施”强力推进《教师法》学习宣传工作内外结合,抓好《教师法》学习宣传月活动。

通过“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克孜勒库都克小学人员牢固树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坚决杜绝和预防执法过程中“三难”、“四不一低”现象发生,切实把“法治进校园”工作落到实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宪法法律学习宣传月活动虽然已经结束,我们将继续抓好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营造浓郁的法治氛围,努力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为平安新疆、和谐新疆建设作出新贡献。

法律下的自由心得体会总结 法律心得感受(八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如...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0.029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