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月度工作计划表格(大全8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国家安全专题片心得体会实用一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中央关于反奸防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包头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以下简称人民防线建设),根据《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规定》(中铝办字〔202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铝业有限公司人民防线建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线建设”是指公司在中铝集团党组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组织动员公司全员防范、制止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策反、窃密活动,构建社会防御体系的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在隐蔽战线的具体体现。
第四条
公司人民防线建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专群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人民防线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和反奸防谍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责任体系,将有关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建立健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组织体系,部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建立健全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管理制度;
(四)开展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宣传教育;
(五)协调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
(六)其他人民防线建设工作任务。
第二章
责任体系和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应自觉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和中铝集团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按照“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公司人民防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人民防线建设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公司设立人民防线建设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公司人民防线建设工作。公司人民防线建设小组设组长1人,由党委书记担任,设副组长1至2人,由党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党委委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保密办公室,设联络员1人,负责与国家安全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保持常态化联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人民防线建设小组成立、组成、变更、撤销和工作情况向中铝集团人民防线建设小组报备,妥善保管相关工作档案材料。
第三章
安全防范管理措施
第十条
公司保密办应当对涉密人员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涉密人员个人信息、社会关系、工作经历、出国(境)、脱密期动态等具体情况,定期组织涉密人员报告个人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涉密人员离职后,公司保密办应当确定其脱密期限。如发现涉密人员在脱密期限内违规为他国或者有境外背景的单位提供服务、违规出国(境)、违规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
第十一条
公司人民防线建设小组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落实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公司保密办、人力资源行政部要对核心涉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加强风险评估,严格政审;
(二)公司保密办要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组织开展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签订安全承诺书,强化敌情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三)实行出访团组团长负责制。团组应当切实承担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责任,制定相关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制定专人负责安全防范工作;
(四)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遭遇盘查、胁迫、扣留及查验电子设备等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向我驻地使领馆报告并请求协助,及时向本单位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五)公司保密办要对回国(境)人员组织访谈,了解掌握出访人员在境外期间的活动路线、人员交往、接受资助馈赠以及是否遭遇异常等情况。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行政部应当对拟聘用的外籍雇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录用审批;对已聘用的外籍雇员,制定并落实必要的管理措施;对外籍雇员确需接触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参加国际会议、涉外商务谈判、接待外方参观交流等涉外交流合作中,应当落实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对参与人员开展国家安全和保密教育;
(二)原则上不得向外方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和物品,确需提供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三)对参观区域、参观路线、拍摄目标、介绍内容、接待陪同人员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重大外事活动中,对相关活动或合作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制定相应工作预案。
第十四条
公司人民防线建设小组应当对本单位派出的驻外工作人员落实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全面落实行前国家安全教育;
(二)根据驻在国(地区)的敌情形势,对驻外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公务往来、私人交往、生活出行等活动制定管理措施;
(三)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指导驻外工作人员在境外遇盘查、胁迫、扣留及查验电子设备等情况时,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馆请求协助,并向单位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四)驻外工作人员回国后,及时开展访谈工作,了解其在外期间是否遭遇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配备必要的技术安全防范设备设施以及政治可靠、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并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检查检测。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公司人民防线建设小组要严格执行中铝集团年度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和资源优势,围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多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保密办应当针对领导干部、涉密涉外人员、新招录人员以及非涉密人员等不同对象,分别制定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宣传教育方案,明确宣传教育要求,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五章
与国家安全机关的协作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人民防线建设小组接受属地国家安全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人民防线建设小组成立、组成、变更、撤销和工作情况向属地国家安全机关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掩护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中铝集团人民防线建设小组或属地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以下情况:
(一)本单位人员参加境外间谍情报组织或敌对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情况;
(二)本单位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受到拉拢、策反、威胁、盘查、纠缠及查验电子设备等情况;
(三)本单位人员违规出国(境)以及出国(境)逾期不归、叛逃等情况;
(四)本单位人员擅自离职、私自拷贝重要、敏感数据,以及违规为国(境)外机构和人员、国(境)外驻华机构或具有境外背景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服务等情况;
(五)涉密人员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报告中的可疑情况;
(六)在外籍雇员招录及管理中发现的可疑情况;
(七)涉外交流合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
(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网络攻击、重大技术漏洞隐患等可疑情况;
(九)本单位人员或其他社会人员举报的可疑情况;
(十)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民防线建设小组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通报的敌情形势、典型案例和漏洞隐患,有针对性地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发生间谍窃密案件的,应当根据国家安全机关通报的有关情况和指导,分析原因,查找漏洞,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特别重要且赴敏感国家的核心涉密人员因临时出国(境),应当事先会商国家安全机关,研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重要的出国(境)人员,可以提请国家安全机关直接开展行前国家安全教育和回国(境)访谈工作。对重要、敏感岗位拟聘用的外籍雇员,可以提请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背景审查。对要害部位和重要设备进行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检查检测,可以提请国家安全机关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四条
严禁将人民防线组织及联络员的设置、工作情况等对外公开;对国家安全机关通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涉案资料,应当强化保密管理,严控知悉范围,保护信息来源。
第六章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人民防线建设小组应当切实强化人民防线建设工作,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堵塞漏洞隐患;应当自觉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情节特别严重且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人民防线建设主体责任,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单位人民防线建设严重滞后的;
(二)对本单位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隐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间谍窃密等可疑情况迟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迟报、瞒报,影响处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人民防线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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