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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案件心得体会实用 观看暴力恐怖案件心得体会(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暴力案件心得体会实用一

一、暴力袭警现状及类型

我国被国际刑警组织认定为警察伤亡严重的国家之一,近20xx年来民警年均因公牺牲400人以上。而美国20xx年有126名警察因公殉职;香港20xx年来仅1名警察因公殉职。当前,除过劳死和意外事件外,暴力袭警已经成为导致我国公安民警伤亡的最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暴力恐怖类。近年来新疆暴恐分子为增强袭击效果,将反暴恐主力军的公安机关作为重点袭击目标,多次以公安分局、公安边防派出所为目标发动暴恐袭击,导致民警伤亡。

(二)暴力拒捕类。打击违法犯罪、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民警的主要职责,也是民警负伤的首要因素。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面对民警抓捕负隅顽抗,铤而走险,暴力拒捕,往往导致民警伤亡。20xx年至20xx年,全国民警因公负伤20741人,其中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因遭受暴力袭击负伤的8880人,占42.8%,居第一位。今年6月9日,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政委薛永清、协警袁帅在抓捕行动中被犯罪嫌疑人用猎枪击中牺牲。

(三)报复袭击类。一些负案在逃犯和曾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前科劣迹人员,仇视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办案民警实施诬告陷害,甚至报复袭击。今年6月2日晚,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局民警刘国群在辖区被一名曾被其打击处理的惯偷连捅14刀不幸牺牲。

(四)逃避执法类。面对民警盘查堵截,有的违法行为人侥幸心理突出、抵赖心理严重,拒不服从民警现场执法,为逃避处罚,涉险冲关,造成执勤民警伤亡。今年3月11日,上海民警茆盛泉在执勤中被违章宝马车拖行10米重伤不治牺牲。

(五)聚众滋事类。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爆发态势。群体性事件规模大、人员成分复杂、持续时间长,现场群众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行为激进。一旦局面失控,往往会演变为“打砸抢”事件,处置民警极易遭到围攻,受到伤害。

(六)公然挑衅类。少数群众面对民警执法,无理取闹,对民警撕扯殴打,侮辱谩骂,挑战执法权威,影响极其恶劣。5月7日,深圳一对母女乘坐地铁时拒不接受安检,侮辱谩骂处置民警达18小时,并打伤3名民警。

二、面对暴力袭警现象的困惑

屡次发生以身试法、暴力袭警、挑衅执法权威、侵害法律尊严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法律支持欠缺。一是我国法律尚未设立“袭警罪”。对袭警犯罪,现行法律没有专门法条,缺乏法律威慑力。对造成轻微伤害的,仅将其作为一个从重情节,以妨害公务罪处罚;造成民警重伤或死亡,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刑,无法凸显暴力袭警的本质特征;没有造成民警伤亡的其他行为,仅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实施有效打击。二是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情形过于复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15种可以开枪的情况、2种不得开枪的情形、2种停止开枪的情形,内容很具体,但过于繁琐,不利于实战应用。在美国,警察开枪只需遵守四点规定:1、开枪是为了保护民众或自己的生命安全或者是为了防止更大的罪案发生;2、除了开枪以外,别无其他方法来解除威胁;3、警察开枪后,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开枪报告;4、违法开枪的警员,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香港,警察开枪也只需遵守四个条件:1、为了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2、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严重暴力罪行应当加以拘捕或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3、平息骚动或暴乱;4、警员开枪后,上级机关会立即对警员开枪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警员开枪不当,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另外,香港警察将执法中遇到的抵抗分为“心理威胁、口头不服从、消极抵抗、防卫性反抗、恶意攻击、致命攻击”六级。一旦遇有暴力袭警行为,武力使用手段自动上升一级。

(二)政策扶持不够。一是职能过于宽泛。上世纪90年代公安机关开展了频繁的非警务活动,倡导“四有四必”等无限制服务。非警务活动虽然短时间内树立起公安机关“亲民”形象,但长此以往,必然淡化主要职能,影响执法威信。二是权益保障不到位。山东省公安厅下发的《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定》,对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引发的涉及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权益等予以保护。但是,这些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多注重事后保障、忽视事前保障。三是工作保障不到位。比其他部门相比,公安民警政治待遇偏低,经济待遇与承担的任务和压力不适应。此外,虽然公安机关业务经费有保障,但是为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特殊训练保障尚存不足。

(三)装备配备不规范。一是武器警械配备不到位。目前,实行的枪支管理制度十分严格,虽然保证了武器警械的安全,但是忽略了执勤民警的安全,在处置紧急突发情况时没有绝对优势,导致民警频繁遭受袭击。二是应急装备配备不全。部分基层一线单位接处警、巡逻防控车辆的车载装备不全,一旦遇到歹徒袭击,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处置。

(四)应对能力不足。一是危机意识淡薄。民警遭遇突发情况时思想准备不足,敌情意识不强,既容易贻误战机,也容易造成自身的伤亡。二是自我防护能力不足。传统的教学模式存在“重体能、轻谋略,重形式、轻应用,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由于实战训练不足,难以通过大量反复的动作刺激建立有效的条件反射,面对歹徒时自我保护意识、措施、能力不足。三是实战训练不足。缺乏常态性的盘查、堵截、抓捕、强制带离、突击攻坚、武器警械使用等实战训练。以致需要使用武器时出现打不准、不敢打等现象,需要执行任务时出现动作不熟练、配合不默契、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五)公共关系处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执法机关与公共媒体之间沟通不畅。一是缺乏主动宣传意识。部分公安机关缺乏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资源的意识,导致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得不到有效的正面宣传。二是缺乏接受舆论监督的勇气。个别公安机关对媒体报道的队伍问题,不敢正视,刻意回避。三是回应社会热点不及时。对涉及公安工作的社会热点,若不及时回应,将致使流言四起,引发工作被动。如庆安火车站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公开视频资料,引发社会热议,导致后期做了大量工作进行弥补。

三、暴力袭警的危害后果

(一)割裂了警民关系。暴力袭警作为文明法治社会的丑恶现象,如任其发酵,极易引发效仿,使个例成为常态,将产生严重后果。一方面,会导致群众误以为抵触民警执法甚至暴力袭警也是维权。另一方面,会导致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消极情绪,认真履职的积极性降低,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警民关系的对立。

(二)恶化了警媒关系。戈培尔有一句名言“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是真理”。特别是在网络发达的当今时代,如果暴力袭警这样一件错误的事情被媒体作为热点反复炒作,会引起一系列负面的社会效应,诱导群众将错误视为“正确”。同时,媒体报道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极大压力,导致在提供新闻资源时更加谨慎和抵触,影响了警媒关系的长远发展。

(三)影响了社会稳定。我国正处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和重任。如果民警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一方面既侵害了民警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将降低民警的职业归属感,撼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

(四)践踏了法律尊严。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性的挑战,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是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

(五)助长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袭警案件屡屡发生,如不敢于处罚、不从严查处、不严厉打击,必将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更加有恃无恐。

(六)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暴力袭警事件,不仅给当事民警造成了身体伤害,更对起本人以及周边民警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如果心中的怨气和压抑的情绪无法得到排解,其执法思想、作战锐气和工作斗志必然受到冲击,工作起来顾虑重重,工作力度大打折扣。

四、应对处置暴力袭警事件的对策和措施

(一)强化法律保障。一是研究设立袭警罪,保护民警人身安全,创造健康执法环境,防止袭警行为蔓延。二是用好现有法律,依法严厉打击袭警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三是借鉴欧美、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制定简明扼要的武器警械使用条件,保障民警人身安全。

(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民警自我防护意识训练、自我防护能力训练、技战术训练、装备应用训练,提高民警安全防范意识和依法制止暴力犯罪的能力。

(三)规范执法行为。推进规范执法工作的常态化,落实公安机执法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健全执法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民警执法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强化装备配备使用。为基层民警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和安全防护装备,落实相关使用管理制度,指导民警正确使用武器警械,为民警执法执勤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五)强化检查监督。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力度,整改隐患漏洞。把民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工作目标和重要职责。发生问题的,倒查追究责任。

(六)强化案件侦破。对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件,要全面收集证据,重点督办。要与检法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依法惩治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执法权威。

(七)强化民警维权。加强民警维权组织和维权力量的建设,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消除民警的恐慌心理,重塑民警执法形象。加大对伤亡民警、家属的慰问和抚恤力度,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公共关系建设,加强警务宣传,推进警务公开,弘扬主旋律。尊重媒体,善待媒体,正确运用媒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最新暴力案件心得体会实用二

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合同制员工。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此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条款和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两部分,同时签订,以供公司与员工共同遵守。

总则:

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在双方平等、资源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2. 本合同同时作为维护公司制度的合法依据。

3. 本合同充分体现维护签约员工的合法权益的精神。

一、 劳动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乙方未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的,自动履行正式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工作岗位。

2.甲方有权限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

第三条: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健康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防暑、防寒、劳保费用。

第四条:培训教育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设备技术、商务技能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四十个小时工作制度。上下班时间按照甲方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年假、带薪假日。

第六条:劳动报酬

1.按甲方提供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 元。

2.按甲方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确定乙方奖金。

3.甲方所支付乙方的工资、奖金等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4.壹年后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给予调整。

第七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公司部分国家规定的保险金。

2. 甲方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可以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销险种。

第八条:劳动纪律

1.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公司规章制度。

2.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3.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解除与不解除规定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一、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甲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乙方需要辞职的,需在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

2.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的,需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一、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的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由于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有权扣除上年度奖金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试用期间不受本条款限制)。

三、由于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严重违纪违法与试用期间不受本条款限制)。

二、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

由于甲方属于软件生产与销售行业,所有的经营资源、客户资源、供应商资源均属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无形资产,也是企业和员工生存、发展的基础。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通过培训、技术交流、业务指导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业务及技术方面的机密内容,实际上已经成为公司资源的管理者,保护甲方的经营资源、客户资源、供应商资源成为保护企业和所有员工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资源、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乙方保证并确认,如辞职或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二年以内,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甲方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二年以内,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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