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科技发展心得体会教师总结 部队科学训练心得体会(六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部队科技发展心得体会教师总结一
第二条 积分是指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按照一定标准和办法计算的军转干部个人总得分。
团级军转干部的积分,由基础分、条件分、附加分、惩戒分四个部分组成。
营级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积分,由基础分、条件分、附加分、惩戒分、考试分五个部分组成。
惩戒分为减分,其它各项为加分。
第三条 基础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凡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基础分为30分。
第四条 条件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一)军龄分。以部队服役年限计算,每年1分。军龄按国家有关军龄计算的规定执行,起点时间从入伍所在地人武部批准时间或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明确的时间起算,退出现役的时间截止到转业当年3月31日。从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分。
(二)任职分。
团级军转干部任职分从担任副团级开始计分。担任副团级非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2分,副团级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3分;担任正团级非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4分,正团级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5分。如有技术等级与行政职务交叉的,技术等级按相应行政非领导职务计算。
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以本人转业移交时的职务计算。正营职11分,副营职9分,正连职7分,副连职5分,排职3分;技术6级18分,技术7级16分,技术8级14分,技术9级12分,技术10级10分,技术11级8分,技术12级6分,技术13级4分,技术14级2分。在此基础上,按转业时所任职级年限,每满1年加1分。
以上任职分均计算到月,不满1年按月折算。
(三)学历分:以本人转业当年7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计算。其中:中专(含高中)计1分,大学专科计3分,大学本科(含持有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的双专科毕业证书的双专科)计5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计6分,硕士研究生(含普通高校毕业的双学士学位本科)计7分,博士研究生计9分。对取得多种学历学位的,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计分。
第五条 附加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一)奖励分。
在部队服役期间,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相关奖励的,按下列方法计分: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30分,立一等功计30分,立二等功计20分,立三等功计5分。获国家或解放军四总部评审的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9、6、3分。各军区或总部所属部门的科技进步奖不列入奖励加分范围。立功、获奖次数可累加计分,其它的军队奖励表彰均不列入奖励加分范围。
服役期间,个人获地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记一、二、三等功的分别计3、2、1分,累计不超过3分。
(二)优待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5至20xx年的计3分, 10至20xx年的计5分, 20xx年以上的计8分。既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又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按较高的加分,不重复计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界定按国办发[20xx]14号文件和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1年以上的计15分,1年以下的计10分;参加国际维和任务1年以上的计5分,1年以下的计3分。
3.伤残分。因公、因战致残的,三等乙级计3分,三等甲级计5分;二等乙级计7分,二等甲级计10分。伤残等级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因公、因战致残证书为依据。
第六条 惩戒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计减6、9、15、20分;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计减3、6、9、12、15、20分。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按最高处分计减分一次。受多次处分的,累加计减分。
第七条 考试形式和内容
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均需参加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为闭卷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实际工作能力、适应创新能力、职业道德修养和文字表达能力等。
第八条 个人积分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布。如军转干部对积分有异议的,应在知道积分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复核,由安置部门组织复核。对个别确因组织原因,造成档案记载不详,而本人持有相应证件的,经原部队或上一级部队政治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后,可予以认可。对在积分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档案材料的,一经查实,扣除军转干部本人积分20分,并将作假情况报其部队上级政治部门。
有关部队科技发展心得体会教师总结二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精准扶贫、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以及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精准扶贫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致使本区域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无明显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区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本区域境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县级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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